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釗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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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指警方於2016年4月19日根據搜查令搜查被告人居所,在被告人睡房內找到一部電腦,警方拘捕被告人,並撿取電腦作出檢驗。其後,在電腦硬碟內發現共有1,209個色情物品,都是涉及真實外國或亞洲兒童的色情物品,詳情如下: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751/2018[2019] HKDC 95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51/2018

[2019] HKDC 9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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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釗敖 LAW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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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日期: 2019年7月1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君如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方氏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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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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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2.案情指警方於2016年4月19日根據搜查令搜查被告人居所,在被告人睡房內找到一部電腦,警方拘捕被告人,並撿取電腦作出檢驗。其後,在電腦硬碟內發現共有1,209個色情物品,都是涉及真實外國或亞洲兒童的色情物品,詳情如下:

 
圖片
錄像
顯示色情動作但無性活動的影像(第一級)
1132
12
兒童和兒童之間的性活動或兒童的自瀆/自慰行為(第二級)
0
8
成人和兒童之間沒有插入的性活動(第三級)
0
2
涉及成人和兒童之間的插入性活動(部分包括涉及性虐待、兒童的年齡在5歲或以下、變態、或人獸交等的圖片或錄像)(第四級)
0
55
檔案總數:
1132
77

3.其中涉及第四級別的錄像中,涉及的兒童年齡分布如下:

年齡範圍
1-4
5-8
9-11
12-15
錄像
1
6
29
19

4.上述的兒童色情物品是被告人透過一種或多種途徑而取得,在所有關鍵時間,被告人非法管有上述的兒童色情物品,並知悉上述的兒童色情物品儲存於他的電腦硬碟內。

求情

5.被告人36歲,香港出生,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未婚,有一位女朋友。因為父母離婚,自小由祖父母撫養,直至12歲後才與父親、繼母、繼妹及哥哥居住,18歲後與媽媽同住。他曾任職玩具批發工作,約十年前開始任職速遞員。2014年時有一次定罪紀錄,涉及偷影異性裙底的行為,干犯了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莊大律師確認被告人於所有關鍵時間並沒有戀童癖等心理方面問題,他管有相關的兒童色情物品,基本上只是作為自娛之用。

判刑

6.雖然本席接納被告人沒有打算散播或發布涉案的色情物品,但在律政司司長訴陳安信(CAAR 3/2017)一案中,上訴法庭重申此類罪行的嚴重性。上訴法庭強調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人實質上間接鼓勵了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行業,假如無人對兒童色情物品感興趣,便會大大減低製作者剝削兒童,利用他們製作色情物品的動機。為著保護兒童,避免他們遭受性剝削,法庭須採納嚴苛的判刑,以杜絕此等卑劣行為。判刑時,保護兒童的重要性遠高於罪犯的更生。

7.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4 HKC 565定下量刑指引。就著四個級別分別釐定,尤其是在第三及第四級別,可分別判處6至12個月監禁及12至36個月監禁不等,法院需要考慮涉案影片數量、兒童的年紀、管有的目的和用途等,判刑的目的除了阻嚇外,亦為保護兒童,免受利用。另外,本席需要考慮假如被告人曾有涉及侵犯兒童的同類犯案紀錄、兒童的年齡特別年幼、被告人打算散布物品或物品數量眾多,均會構成加重罪責元素。本席亦參閱了莊大律師呈交的數宗案例,包括其中區域法院的數宗案例,指出同類案件的量刑起點介乎18至21個月監禁。判刑前,本席亦考慮了被告人以及他的家人、朋友、僱主的求情信件。本席接受被告人現在已有悔意,亦得到家人、朋友的支持,工作表現亦得到僱主讚賞,而被告人的家人、朋友亦顯然有到庭支持被告人。

8.本案中,被告人共管有77段及1,132幅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及照片,其中屬第四級別的錄像共55段。本席認為被告人雖然有一次定罪紀錄,但性質與本案不同,本席接納本案中並沒有任何加刑因素。考慮到所有情況,包括涉案兒童色情物品的數量、級別、內容、兒童的年齡等,本席採納2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9.被告人在答辯提堂時表示他不會認罪,因此本案已安排審訊日期。開審前一星期,被告人代表律師通知法庭被告人將會認罪,因此被告不能獲得三分一的判刑折扣,但本席會將刑期下調5個月至16個月監禁,反映被告人的認罪及悔意。本席亦考慮到由被告人被捕(即2016年4月19日),至正式作出檢控(即2018年7月27日),共歷2年3個月的時間,莊大律師表示被告人於此段期間承受重大壓力,並有改過自新的情況,其中包括了努力學習外語,並且有呈堂相關的學歷證明。本席參閱了控方呈交的事件時序表,接納控方的解釋,認為本案涉及的資料眾多,需時處理,並沒有故意延誤的情況。而莊大律師亦主力陳詞,縱使沒有故意延誤,但被告人亦的而且確經歷了長時間的重大壓力。

10.本席考慮後,認為畢竟本案由案發至今已是三年前的事情,而期間被告的而且確有改過自新的情況,因此本席再酌情將刑期下調2個月至14個月監禁。此外,本案再沒有其他求情因素,被告人判監14個月。

  ( 鄭念慈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