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顧靜及另三人

Case No.DCCC 922/2024[2026] HKDC 135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22/2024

[2026] HKDC 13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9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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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顧靜 (第二被告人)
  梁永如 (第三被告人)
  王渼淇 (第四被告人)
  林侑蓁(又名林汉容) (第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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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日期: 2026年7月24日
出席人士: 黃榮智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子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馬藻玉女士,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陸勁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沈智輝先生,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張大有先生,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玉娟朱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控罪: [1] 欺詐罪 (Fraud) – 所有被告人
[6] 及 [7]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第二被告人
[8] 及 [9]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第三被告人
[10]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第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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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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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內容
A. 概覽 6-8
B. 承認事實 8
C. 控方證據  
C.1.    證人1  
C.1.1.  FEI 投資 9-10
C.1.2.  證人1的投資 10-12
C.1.3.  當當幣 12-13
C.1.4.  損失 13
  C.2.     證人2 13-16
  C.3.     證人3 16-18
  C.4.     證人4 18-21
  C.5.     證人5、6 21-23
C.6.     證人7、8 23-27
C.7.     證人9-11 27
C.8.     證人12 27-28
C.9.     證人13 28-29
C.10.   證人14 29-33
C.11.   證人15 33-34
C.12.   證人16 34
C.13.   證人18 35-37
C.14.   證人19 37
C.15.   證人20 38-39
C.16.   證人21 39
C.17.   證人22 39-40
C.18.   證人23 40-41
C.19.   證人24 41
C.20.   證人25 42
D. 表面證供 42-43

 
E. 辯方證據
 
E.1.    被告2
 
     E.1.1. 背景 43
     E.1.2. FEI 投資 43-45
     E.1.3. 被告2、3的投資 45-46
     E.1.4. 角色 47-48
     E.1.5. 被告3帳戶 48-52
     E.1.6. 當當幣 52-54
E.1.7. 損失 54
E.2.     辯方證人2 54
E.3.    被告3     
 
     E.3.1. 背景 54-55
     E.3.2. FEI 投資  55-56
     E.3.3. 被告2、3的投資 56-58
     E.3.4. 被告3帳戶 58-59
     E.3.5. 當當幣 59-60
E.3.6.  信念 60
E.4.   被告4
 
     E.4.1. 背景 60-61
     E.4.2. FEI 投資      61-63
     E.4.3. 被告4的投資 63
     E.4.4. 被告4的下線 64-65
     E.4.5. 控罪10帳戶 65
     E.4.6. 角色 66-67
     E.4.7. 信念 67-68
E.5.   被告5
 
     E.5.1. 背景 68
     E.5.2. FEI 投資      68-70
     E.5.3. 被告5的投資 70-71
     E.5.4. 活動 71
     E.5.5. 當當幣 71-72
     E.5.6. 角色 72-73
F. 證據分析
 
F.1.     控方 73
F.2.     辯方 73
     F.2.1.     被告2 73-80
     F.2.2.     被告3 80-81
     F.2.3.     被告 4 81-83
     F.2.4.     被告 5 84-87
     F.2.5.     小結 87
G. 裁決
 
G.1.    控罪1
 
G.1.1.     法律 87-90
     G.1.2.     被告2 90-93
     G.1.3.     被告3 94-95
     G.1.4.     被告 4 95-96
     G.1.5.     被告 5 97-98
G.2.    控罪 6、7 98-101
G.3.    控罪 8、9 101-102
G.4.    控罪 10 103
G.5.    總結 104

A. 概覽

1.本案有5名被告人及10項控罪。被告1在另一位法官席前承認其所有控罪,同意案情,和已被定罪及判刑。其餘被告人在本席席前否認各自面對的所有控罪。

2.控罪1指控所有被告人欺詐罪,違反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詳情指他們於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14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藉作欺騙,即向可能受騙的人(「投資者」)虛假地表示 (a) 在FEI集團(香港)有限公司(「FEI」)的投資(「FEI投資」)由安盛保險有限公司(「安盛」)承保,沒有損失投資本金的風險,(b) FEI投資會在3至9個月內產生回報及/或帶來高額利息,及 (c) FEI及其代理人真的會用投資者提供的資金進行投資,目的是為投資者及代表投資者賺取利潤/回報,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投資者作出一連串作為,即向所有被告人交出港幣共6,729,161.10,導致所有被告人獲得利益,及/或導致投資者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3.控罪2至10都是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違反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4.控罪2至5只指控被告1。

5.其餘控罪指控其他被告人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其餘詳情如下:

控罪 被告人 時段 帳戶 金額
6 2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 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帳戶 (237-145149-882) (「控罪6帳戶」) 港幣2,050,856.33
7 2 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 恒生帳戶(284-1-208552) (「控罪7帳戶」) 港幣2,567,403.45

8
3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帳戶(012-589-9-204796-2) (「控罪8帳戶」) 人民幣397,525.6及美元49,500
9 3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 中銀帳戶(012-731-1-017936-4) (「控罪9帳戶」) 港幣4,441,733.39
10 4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 中銀帳戶(012-882-1-051216-3) (「控罪10帳戶」) 港幣867,664.69

6.控辯雙方呈上承認事實[1] 和當中提及的證物。

7.控方依賴24名證人的證據,即證人1至16、18至25。[2]他們全是投資者,除了證人24及25分別是安盛代表及證物警員。

8.控方舉證完畢後,被告2至5就各自的所有控罪申請無需答辯。本席裁定所有被告人的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2至5選擇作供。被告2亦傳召了一名證人,即其母。

9.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的所有元素,所有被告人無需證明任何事情。

10.被告3至5無刑事紀錄,本席就他們的犯罪傾向性及說法可信性作了較有利推論。

11.本席獨立地考慮了針對每名被告人及每項控罪的證據,亦考慮了所有證據及陳詞來達至裁決。

B. 承認事實

12.承認事實包括被告2至4在香港無持有物業,及她們的稅務報表。[3]

C. 控方證

C.1. 證人1

C.1.1. FEI投資

13.根據證人1[4] 的書面供詞[5]及庭上證供,約2016年末,她從事婦科產品銷售工作時認識被告5。

14.約2017年3月,被告5表示:

(a) 她是FEI職員;

(b) 她正投資FEI,回報可以很高;及

(c) 安盛為本金承擔賠償,所以投資者無風險及不會損失本金。

被告5亦不斷游說證人1一起投資。

15.同年4月8日,被告5向證人1介紹被告1為FEI的香港負責人。被告1給其名片[6] 予證人1,並向後者解釋FEI介紹書[7]。被告1及5說FEI有多種投資金額及回報:一至六尊,分別須投資美金100[8]、200[9]、500[10]、1000[11]、2000[12]及5000[13],每月收益分別為人民幣132.3、264.6、661.5、1,323、2,644、及6,615。他們亦表示FEI投資有安盛的保本賠償機制,所以無損失風險,並可有幾百至幾千倍回報。

16.FEI投資平台提供以下收入:

(a) 靜態:包括可換領紅酒的消費券,但證人1未曾使用之;及

(b) 動態:介紹他人(下線)投資的獎金,但證人1未曾這樣做。

17.被告5亦說介紹他人投資FEI會從平台獲得收益。

18.被告1指付款投資FEI的方法包括交現金給他、存款入其香港/內地銀行帳戶、及微訊轉賬。

C.1.2. 證人1的投資

19.證人1決定投資因為 (a) 她十分信任被告5,(b) 被告1講述介紹書內容,及 (c)  FEI投資由安盛保本,所以無風險。於是她轉帳人民幣4,000給被告1。被告1指證人1是被告5的下線。

20.同日,被告1在FEI微信群組向證人1發以下訊息:[14]

(a) FEI「公司與AXA保險公司合作,全程資產保險沒有后顧之憂」。

(b) 「1年拆分3-4次 每次拆分2倍左右 一年不取出來就是 2*2*2=8倍或2*2*2*2=16倍的收益,越往后越多」。

(c) 「3個月以后,群里的每一個人,都可以賺到5-10萬元」。

(d) 「只漲不跌倍增機制,令你財富不斷增值!」,「獨有全球最大AXA安盛保險之保本賠償機制,絕對不傷人脈!」。

(e) 「支付方法:微信轉賬/港幣轉賬 Ip Ming Fai葉明輝」。

21.同年5月29日,證人1交現金港幣35,000給被告5讓後者為她投資1個六尊來將其FEI帳戶升級(「升級」),因為 (a) 她認為FEI投資的回報很吸引,(b) 被告5說很多朋友都投資FEI,及 (c) 上述被告1的訊息。之後被告5指她已為證人1辦理升級。

22.同年7月1日,FEI舉辦回歸活動,令證人1認為她可安心投資正規的FEI。

23.同年約7、8月,被告5先後交獎金港幣20及100給證人1。

24.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5向證人1表示後者的FEI投資有利潤,並可在網上領取,但證人1不懂上網。被告5以證人1的利潤為後者升級至「六尊 +四尊 +三尊」。

25.2018年5月10日,被告5表示證人1的FEI投資賺了美元150,並轉帳人民幣945給後者。

26.證人1投資FEI的總額為港幣35,000及人民幣4,000。

C.1.3. 當當幣

27.2018年2至4月,被告1推介當當幣,被告5叫證人1留意和參加發佈會。

28.同年6至7月,被告5對證人1說FEI投資已「差唔多玩完,冇前途,如果唔轉,啲錢會冇晒」,並勸證人1轉投當當幣。

29.同年7月4日,約10位會員拒絕將FEI投資轉到當當幣,並要求取回資金。證人1意識到FEI投資可能是騙局。

30.同年9月8日,被告1指當當幣已在同年4月30日上線,並會升值7倍。[15] 由於他曾表示安盛承保FEI投資,若證人1轉投當當幣,其本金會無保障,所以證人1拒絕。

C.1.4. 損失

31.證人1向被告5要求取回資金,後者說這與她無關。

32.最終所有投資者都不能取回投資在FEI的資金。

C.2. 證人2

33.根據證人2[16] 的書面供詞[17]及庭上證供,約2017年11月20日,經他人介紹,證人2致電被告2問後者有否能賺錢的投資產品。被告2說有及她都投資了,每月賺取港幣約50,000,並會帶證人2聽講座。

34.同月22日,在FEI位於旺角威達商業中心1301室的辦公室(「旺角單位」),被告1表示:

(a) 他是FEI負責人

(b) 該集團分佈全球,投資酒莊、車輛、多家上市公司等;

(c) 投資該集團一定賺錢;

(d) 投資一至六尊的方式如上述,約6至9個月有收益。

(e) 安盛的保本賠償機制確保投資者一定可取回本金及不會有損失;及

(f) 當時的優惠是買五尊送一尊。

35.FEI投資有動態收入,即介紹他人投資的獎金。

36.證人2交現金人民幣17,500給被告2來買5個三尊。

37.其後被告2向證人2發訊息提供FEI網站,和證人2的帳戶名稱及密碼。

38.同年12月至2018年5月,證人23[18] 經證人2介紹投資FEI。

39.2017年12月25日,被告2 (a) 叫證人2買六尊來升級賺多些錢,(b) 表示她 (被告2) 無人民幣帳戶,及 (c) 提供被告3的控罪8帳戶 。證人2想被告2作為其好朋友提供協助,遂存人民幣35,000入該帳戶。2018年1月,被告2又叫證人2買六尊來賺多些錢,證人2遂基於相同原因轉帳美元49,000至控罪8帳戶。

40.上述兩次存款都純粹是被告2為了方便證人2投資。

41.2018年3月24日,證人2按被告2指示到深圳清湖龍華鴻宇大廈1716室 (「深圳單位」) 聽FEI講座。被告1表示FEI有新虛擬貨幣「當當幣」,1年可漲100倍、3年1,000倍、5年10,000倍。

42.之後,證人2給被告1現金來投資當當幣:翌日,人民幣10,000[19] ;同年4月,人民幣266,000。

43.同年約7月,由於證人2仍未收到FEI聲稱的回報,並聽朋友說此投資是騙案,遂向被告1及2查詢,但他們無正面回應證人2如何取回本金及收益。

44.同月,證人14[20] 指FEI投資無回報。當時當當幣不能換成現金。

45.被告2從未說她是FEI經理/主任,或教唆/指示證人2投資FEI/當當幣。

46.證人2給了人民幣52,500及美元49,000 (約共港幣500,000) 予被告2和3來投資FEI,及人民幣276,000 (約港幣310,000)予被告1來投資當當幣,總損失為港幣810,000。證人2從未收取回報。

C.3. 證人3

47.證人3[21] 的書面供詞[22]及庭上證供指她在醫院任職健康助理,其同事包括她認識了逾10年的林秀治。2017年12月,林提及一種每月有收入及很多人參與的投資。

48.其後在旺角單位,被告2說她投資了FEI。被告1表示:

(a) 他是FEI負責人;

(b) FEI分佈全球,並投資酒莊、車輛、多家上市公司等。

(c) 投資該集團一定賺錢;

(d) 投資一至六尊的方式如上述,有安盛的保本賠償機制,一定可取會本金和不會有損失,約6至9個月有收益;及

(e) 當時的優惠是買五尊送一尊。聖誕優惠是買五尊送二尊,但只有已投資的會員才享有,所以她們應盡快存款。

49.FEI微信群組的資訊表示回報率很高。

50.被告2指示證人3存款至前者的控罪7帳戶來投資FEI。2017年12月15日,林秀治應證人3要求用其(林)帳戶為後者轉帳港幣21,000至控罪7帳戶來保留投資FEI的聖誕優惠。[23] 林是證人3的上線。

51.同月24日在深圳單位,現場有若百人,被告1指投資很穩妥的FEI少許已有很大回報。台上有很多人民幣現金被派發給銷售員獎勵他們「拉到好多客返嚟」。

52.證人3存港幣278,460入被告2提供的帳戶作投資。

53.2018年4月,林秀治說投資當當幣的回報很高及快。同月18、24日及同年5月8日,證人3存款入被告2提供的帳戶:港幣6,286入被告1的帳戶、港幣37,720入被告2的控罪7帳戶和人民幣50,000入被告3的控罪8帳戶。[24]

54.2018年8月,證人4[25] (林秀治的妹妹) 問證人3知否她們的FEI及當當幣投資已完全損失,及她們被騙。證人3、4報警。

55.被告2也是FEI投資者,而她從未說她是FEI職員。

56.證人3被騙港幣343,466及人民幣50,000,和她從未收取回報。

C.4. 證人4

57.根據證人4的書面供詞[26]及庭上證供,約2017年9月,林秀治叫她投資FEI。

58.同年11月16日,林帶證人4到被告2的家。被告2介紹FEI投資:投資一至六尊的方式如上述,有安盛的保本賠償機制,一定可取回本金及不會有損失,約6至9個月有回報。被告2的嬸嬸趙小娣是安盛職員。

59.被告2叫證人4存款入被告3的控罪9帳戶,並表示她會為證人4在FEⅠ平台開戶來管理投資。同月26日,證人4轉帳港幣5,100至該帳戶。證人4的上線是林秀治,後者的是被告2。

60.翌日,被告2 (a) 將證人4加入FEI微信群組,(b) 表示她已為後者開戶,及 (c) 提供FEⅠ網站和後者的帳戶名稱及密碼。

61.同月30日,被告2在該群組發訊息指FEⅠ投資的股票正不停升值,若投資者現在不加大投資額,日後需投入更多資金才可投資。證人4遂轉帳港幣42,500至控罪9帳戶。同年12月3及9日,被告2再在該群組發訊息指FEI投資的股票正不停升值。證人4遂分別轉帳港幣34,000及38,250至控罪9帳戶。

62.同月24日,證人4出席在深圳單位的FEⅠ週年大會,參加者有約百人。

63.2018年1月5日、2月5及6日,被告2又在微信群組發訊息指FEI投資的股票正不停升值。證人4遂分別轉帳港幣37,740、94,160和24,640至控罪9帳戶。

64.同年3月24日在深圳單位,主持人馬曉俊 (真姓名為馬直旺)[27] 表示FEI投資的當當幣1年可漲100倍、3年1,000倍、5年10,000倍。

65.之後,證人4以20,000元買約24,000個當當幣,因為 (a)她聽了馬直旺的講座,及 (b) 被告2說當當幣升值後,證人4可取回本金及不會有損失。

66.同年4至6月,FEI網站顯示當當幣的價格有升跌。

67.證人4認為當當幣是騙局,因為很久她也賣不出之。2018年6、7月,她以很低價格賣出所有當當幣並取回約70%本金,即14,000元。同年8月,FEI網站仍可自由買賣當當幣。

68.同年6、7月,被告2要求證人4將FEⅠ帳戶內的資金轉為投資當當幣,否則證人4可能得不到回報及本金。

69.其後,被告2指若證人4投資100,000元就可免費旅遊台灣一次。證人4遂投資94,000元,並參加台灣旅行團,但因安排很差,所以證人4非常不滿意。

70.被告2說她也投資了FEI。她從未說她是FEI職員/經理,但她是FEI微信群組的主持人,因為所有關於買賣和FEI的訊息都由她發出,包括由投資FEI轉為當當幣後可賣出該幣並取回本金。

71.由於證人4從未有回報,遂報警。

72.她被騙港幣318,890。

C.5. 證人56

73.根據證人5、6 [28] 的書面供詞[29]及庭上證供,2017年3月15日,證人5、其母親(證人6)、及其朋友楊薇一起飲茶。楊說她正在投資FEI。

74.同年5月4日,證人5、證人6、楊、方采容及其他人飲茶,期間方介紹FEI投資。之後,她們到了一間麥當勞餐廳,期間被告1遊說她們投資由安盛保本的FEI。兩名證人分別轉帳人民幣2,100和35,000至被告1的帳戶。其後被告1向證人5提供FEI網站和後者的帳戶名稱及密碼。

75.若下線投資,上線有獎金。被告1是最上線,其下線是被告4,被告4的下線是方采蓉。

76.所有宣傳基本上都由被告1作出。

77.同年5月29日,被告1向證人6發訊息指FEI投資正在升值,若證人6加大投資額可得更大利潤。於是證人6在同日及翌日分別轉帳港幣40,000和50,000至被告1的帳戶。

78.同年6月18日,被告1說若證人5多付美元10 就可升級並賺多些錢,證人5遂轉帳人民幣70給被告1。

79.同年11月在旺角單位,方采容給證人6人民幣4,000,並稱這是後者投資的定期回報。

80.2018年1月在旺角單位,證人6將等同人民幣175,000的港幣現金交給方采容作投資。

81.同年4月,證人5及6出席由杜大華主講的當當幣發佈會。[30] 被告4在門口接待和派發入場證給她們。被告1表示當當幣可升值1,000倍,並叫兩名證人購買該幣或由投資FEI轉為該幣。

82.同月,在旺角單位:

(a) 被告1指投資當當幣及FEI有安盛保本。

(b) 被告4 (i) 向證人5、6表示當當幣可升值1,000倍,(ii) 為她們在手機下載應用程式以開立當當幣帳戶,及(iii) 教她們怎樣操作該帳戶。

(c) 方采容分別從兩名證人收取投資當當幣的港幣8,183.6及99,800。

83.證人6曾到旺角單位共4、5次,每次被告1的遊說都驅使她投資FEI。

84.其後,證人5發現FEI投資及當當幣都無升值,和回報與當初的推銷說法完全不同。

85.2018年7月,證人6發現過了數月FEI仍未按時給予承諾的回報,遂要求退回本金,但沒有得到答覆,更被退出群組。

86.同年9月,證人5、6報警。

87.證人5從未收取回報,並被騙港幣8,183.6及人民幣2,170,而證人6則只收到人民幣4,000,和被騙港幣99,800及人民幣210,000。

C.6. 證人78

88.根據證人7、8[31]的書面供詞[32]和庭上證供,2017年6月19日,證人7與其朋友羅建明、羅的女朋友吳錦屏、及被告4飲茶。被告4說:

(a) 她是FEI領導人;

(b) FEI投資了酒莊、車輛、數間上市公司;及

(c) 投資一至六尊6至9個月後有頗大收益,和有安盛擔保。

89.證人7原打算只買1個六磚,但被告4說若她多買兩個三磚就「成1個金字塔」,於是證人7存46,800元入被告4的中銀帳戶來買1個六磚及2個三磚。[33]

90.同年7月,被告4叫證人7升級來獲取更多收益。同月6日,證人7存20,000元入被告4的中銀帳戶。[34] 同年10月,被告4對證人7說後者再投資就可升級並獲更高收益。同月18、19日,證人7分別存24,990及255元入被告4的帳戶。[35]

91.同月,證人7對證人8 (其女兒) 說她投資了FEI,約6至9個月有收益,一定賺錢,及有安盛的保本賠償機制,一定可取回本金和不會有損失。

92.同年11月在旺角單位,被告1及4招呼現場人士聽講座。被告1指FEI投資有高回報及安盛擔保。被告4解釋投資多少磚有多少高收益,和在FEI的週年誌慶時投資就會有五磚送一磚來鼓勵聽眾再投資及介紹親友投資。同月15、16日,證人7分別存85,000和25,500元入被告4的帳戶來投資「五磚送一磚」。[36]

93.同月,證人7對證人8說FEI正進行週年誌慶,買五尊送一尊。證人8交現金港幣110,500給證人7作投資。同月15、16日,證人7為證人8分別存港幣85,000及25,500入被告4的控罪10帳戶買1個六尊及4個五尊。[37]

94.證人7對證人8說她作為上線介紹後者作為下線投資會有獎金。

95.之後,被告4對證人7說後者介紹證人8投資產生了「對碰獎」並令磚數升級,而差價是11,305元。同月21日,證人8存該金額的款項入被告4的帳戶。[38]

96.同年12月在深圳單位的頒獎會,業績好的會員獲現金獎。

97.2018年2月28日,證人7應被告4要求存1,060元入後者的帳戶來投資FEI。[39]

98.同年6、7月在旺角單位:

(a) 被告4對證人7說FEI「個投資項目唔係咁理想,咁就轉做--轉投資落去當當幣」。

(b) 證人7說「我哋都唔想投資去當當幣呢度,妳不如畀番啲本金我哋」。

(c) 被告4說公司決定「冇得咁樣畀番啲本金」,只可投資當當幣。

(d) 證人7不同意。

99.一、兩個月後,被告4對證人7說「你哋啲錢已經轉晒去投資當當幣」和告訴後者有多少當當幣。

100.證人7對證人8說後者的FEI投資已轉為210,000個當當幣,因FEI說當當幣的回報更高。

101.同年9月,證人7對證人8說她們收不到FEⅠ聲稱的收益及被騙,二人報警。

102.證人8損失港幣110,500。

C.7. 證人9-11

103.控方認為證人9至11的證供「模糊,所以不能依賴」[40], 因此他們的證據在此不贅,但本席考慮了辯方陳詞中引述的部分。

C.8. 證人12

104.根據證人12[41] 的書面供詞[42]及庭上證供,2018年1月,其朋友林秀治說很多人 (包括她) 參與了每月有回報的投資。

105.同年2月23日在普光齋,證人12與被告2、被告3及林秀治聚會。被告2介紹當當幣,並說:

(a) FEI投資酒莊、車輛,一定賺錢;及

(b) 她和被告3是FEI投資經理,亦投資了由安盛保本的FEI,一定不會有問題。

106.同月25日及同年5月2日,證人12應被告2要求分別存港幣10,560及人民幣7,000入被告1的銀行帳戶。證人12亦分別存港幣1,760及人民幣1,400 入被告3的控罪9和8帳戶。[43]

107.2018年末,當當幣不再運作。

108.證人12從未收取回報,遂報警。

C.9. 證人13

109.根據證人13[44] 的書面供詞[45]及庭上證供,約2018年4月25日,其朋友林秀治表示:

(a) FEI分佈全球,投資酒莊、車輛、多家上市公司等;

(b) 林秀治投資了FEI,一定賺錢;

(c) 投資當當幣的回報率更高;及

(d) 若證人13想投資就致電被告2。

110.翌日,在旺角單位,被告1說投資FEI及當當幣會有很多倍回報。

111.同日,證人13向被告2表示她想投資人民幣10,000,後者指她會協助並把以下資料傳送給前者:

(a) 投資一至六尊的方式如上述,有安盛的保本賠償,一定可取回本金和不會有損失,約6至9個月有回報;及

(b) 當當幣於4月末上市後會有2至10倍回報,翌日截止。

112.同月27日,被告2發FEI網站及證人13的帳戶名稱和密碼給後者,並為後者分別以港幣2,640及12,571買3個一尊和當當幣。

113.翌日,證人13轉帳港幣15,211至被告2的中銀帳戶[46]

114.同年約9月,由於證人13從未收到回報,遂報警。

115.她損失港幣15,211。

C.10. 證人14

116.根據證人14[47] 的書面供詞[48]及庭上證供,2017年8月,其太太的朋友 (被告2) 表示她投資了FEI,並不斷向太太推銷只要購買FEI平台的「尊」就可定期收取回報。證人14太太表示她投資1個六尊,被告2指太太需先存六尊的價錢入她 (被告2) 的控罪7帳戶讓她於FEI平台為太太開戶。

117.同月14日,證人14與太太存港幣42,640入被告2的控罪7帳戶。之後被告2將二人加入FEI微信群組。

118.證人14的上線是被告2,下線是其太太及太太的兩位姐姐。上線會得到下線投資額的10%作獎金。

119.同年9月,在旺角單位,被告1說:

(a) 他是FEI的香港負責人。

(b) FEⅠ在全球有很多不同種類投資。

(c) 投資FEI一定賺錢,和有安盛的保本賠償機制,一定可取回本金及不會有損失。

(d) 投資分靜態及動態。靜態指存款於FEI平台後每月有回報。動態指投資者介紹他人投資FEI後可定期有回報。兩種投資都需要證人14及另一人購買相同尊才可得到定期回報。

(e) 買得越多尊,價錢越平,回報越高。

(f) 6至9個月後,每月可有人民幣6,615收益。

120.其後,被告2一直向證人14太太說FEI投資已升值不少,於是太太打算再存款投資。被告1及/或2向太太表示後者需親自找另一人「夾伙」並會有不同優惠,如太太以優惠價錢港幣208,320購買某尊數,證人14就能以港幣170,000購買相同尊數。所以證人14及太太分別於同年9月7和25日存港幣208,320及170,000入被告2的控罪7帳戶。

121.2017年11月6日,證人14與太太參加FEI飯局。被告1說:

(a) 一名頭髮稀疏的男子為安盛職員。

(b) FEI平台有很多很好回報。

(c) 由於證人14在11月生日,所以FEI有生日優惠,即只需港幣90,950就可購買原價港幣127,920的3個六尊,而此優惠只限於當晚飯局中購買,但證人14需親自找人「 夾伙」。

同日,證人14轉賬港幣90,950至被告1的銀行帳戶來購買3個六尊。

122.2017年12月24日,證人14、其太太、證人3、證人4、證人9[49]及林秀治等到深圳單位聽被告1演講。現場有大量高額人民幣獎金讓人領取。

123.被告2曾轉帳人民幣9,940至證人14的銀行帳戶[50],後者指這可能是他多付了的投資款項退款。

124.2018年約2月,證人14發現FEI平台再無投資進行,於是問被告1及2。他們都指FEI準備推出當當幣,而投資者需先在FEI平台投資才可購買當當幣。

125.2018年5、6月,FEI通知由於證人14及太太是高級客戶,所以他們可免費到台灣旅遊。旅遊期間,被告1指當當幣可升值100倍,於是證人14向被告1支付人民幣20,000購買250,000個當當幣。

126.被告1亦說當當幣可換成現金。

127.其後,FEI平台依然無投資進行或回報,被告2解釋「因為沒有人投資FEI,所以沒有錢」,及指證人14和太太投資FEI的資金會轉投當當幣。證人14覺得十分可疑,因為他們初時說投資FEI

有保本賠償機制,可取回本金,但現時無法取回,而是轉投當當幣,所以證人14認為這是詐騙。之後被告2把證人14逐出微信群組。

128.2018年9 月,證人14報警。

129.證人14及太太被騙港幣511,910和人民幣20,000投資FEI及當當幣,而他們從未收取回報。

C.11. 證人15

130.根據證人15[51]的書面供詞[52]及庭上證供,2018年1月,他太太的妹妹 (喬巧) 表示以港幣50,000投資FEI,半年後每月可獲港幣6,000,及一定不會有損失。

131.同月24日他們出席在旺角單位的講座。一男子指投資美元5,000,6個月後每月回報港幣6,000,並由安盛擔保。於是證人15將現金港幣約49,700交給喬巧作投資,後者交該款項給被告4。

132.同年7月,證人15收不到回報並問被告4。後者說「呢單嘢好似冇咩嘢前途呀,唔知乜嘢,總之有啲衰咗」,並叫前者投資當當幣。

133.兩、三日後,被告4應證人15要求向後者提供收據,並表示自己「打份工」。[53]

134.同年9月,喬巧表示她懷疑FEI投資是一個騙案,證人15遂報警。

135.證人15被騙港幣49,700,及從未獲取收益。

C.12. 證人16

136.根據證人16[54] 的書面供詞[55]及庭上證供,2017年11至12月,其朋友喬巧提及一投資平台。2018年1月23日,她們出席在旺角單位的講座,一男子及被告4說投資多少尊就有多少回報。該男子亦說半年後有高回報。被告4負責收錢,並說投資得越多,回報越多,若投資人民幣40,600,半年後每月回報有人民幣約8,000。翌日,證人16交現金人民幣40,600給被告4投資六尊,後者於約1個月後給前者有FEI蓋印的收據。[56]

137.半年後,旺角單位已空置,證人16仍收不到回報,遂報警。

C.13. 證人18

138.根據證人18[57] 的書面供詞[58]及庭上證供,2017年約1月,她經朋友介紹向被告5購買婦女健康產品。

139.同年4月,被告5向證人18介紹被告1。被告1以介紹書[59]介紹FEI投資:

(a) 他是FEI負責人;

(b) FEI的投資分佈全球,包括酒莊、車輛、多家上市公司等;

(c) 投資FEI一定賺錢,並會獲分派可換成E幣的原始股;及

(d) 投資一至六尊的方式如上述,有安盛的保本賠償機制,一定可取回本金和不會有損失,約6至9個月有收益。

140.被告5不斷遊說證人18投資FEI,並指E幣是可換成金錢的收益。於是後者以現金人民幣9,100向前者購買一尊、二尊及四尊各一個。證人18是被告5的下線。

141.其後,被告5發訊息給證人18提供FEI網站及證人18的帳戶名稱和密碼,並教後者怎樣登入。

142.同年10月至2018年3月,證人18轉帳E幣給被告5,被告5向證人18支付現金人民幣共3,276。[60]

143.2018年4月15日,證人18應被告5要求出席當當幣發佈會。被告5負責在接待處登記出席人士。同日,證人18交人民幣6,500給被告1來投資當當幣;但被告5指證人18應付款給她,其後被告1交該款項給被告5。

144.之後,被告5提供一網站給證人18,並表示後者可透過此網站留意當當幣的行情及放售之。但由於當當幣的價格一直下跌,所以證人18無放售之。

145.同年7月,被告5說證人18購買的一尊、二尊及四尊「停滯不前」,並叫後者轉投當當幣,否則這些投資會「無哂」。證人18叫被告5為她這樣做。

146.被告5也投資了FEI及當當幣。

147.同年9月,證人18看見新聞報導有關當當幣的騙案後報警。

C.14. 證人19

148.根據證人19[61] 的書面供詞[62]及庭上證供,2017年8月,其朋友沈玲玲向他介紹FEI投資:投資一至六尊的方式如上述,有安盛的保本賠償機制及一定可取回本金和不會有損失,約6至9個月有收益。

149.同月30日在旺角單位,被告1指FEI投資有安盛的保本賠償機制,不會有損失。證人19交支票人民幣9,800給被告1作投資。被告1為證人19開立FEI帳戶。

150.2018年8月,證人19應被告1要求將投資FEⅠ的資金轉投當當幣。

151.之後證人19從新聞報導得知投資了FEⅠ及當當幣的人懷疑受騙,所以報警。

152.證人19被騙人民幣9,800,及從未收取回報。

C.15. 證人20

153.根據證人20[63] 的書面供詞[64]及庭上證供,2017年2月16日在旺角單位,被告1說:

(a) 他是FEI負責人;

(b) FEI分佈全球,投資酒莊、車輛、多家上市公司等;及

(c) 投資FEI一定賺錢,和有安盛的保本賠償機制,一定可取回本金及不會有損失。

被告1亦叫證人20投資FEI的消費理財平台,後者遂依被告1的指示轉帳人民幣16,100給被告1太太作投資。

154.翌日,證人20分別轉帳人民幣10,300及9,800給被告1太太作投資,並給被告1現金200。被告1說他為證人20開立了FEI帳戶。

155.2018年7月5日,證人20應被告1要求將她投資在FEI的人民幣36,400轉換成當當幣,因為被告1說當當幣會賺錢。

156.同年9月22日,證人20看電視發現FEⅠ及當當幣是騙案,遂報警。

C.16. 證人21

157.根據證人21[65]的書面供詞[66]及庭上證供,2017年初,其朋友孫穎提及她投資了有安盛保障的FEI。

158.同年3月18日,證人21、孫穎與被告1聚餐。被告1說他是FEⅠ的香港總代理;投資一至六尊的方式如上述,有安盛保本賠償,一定可取回本金和不會有損失,約3個月有10倍收益。接著證人21交現金港幣13,000給被告1作投資。

159.2018年9月,證人21看見新聞報導FEⅠ及當當幣投資是騙案後報警。

160.證人21被騙港幣13,000,及他從未收取回報。

C.17. 證人22

161.根據證人22[67] 的書面供詞[68]及庭上證供,約2017年6月,其朋友證人6[69] 表示她投資了一定賺錢的FEI。

162.同年約7月,方采容向2人指投資FEI半年一定賺錢;投資一至六尊的方式如上述,有安盛保本賠償,一定可取回本金和不會有損失,約6至9個月有收益。

163.2017年約11月,被告1重覆方采容的說話。

164.2018年2月12日,證人22交現金港幣7,500給方采容作投資。

165.翌日,證人22轉帳港幣38,245至方采容提供的銀行帳戶[70]作投資。[71]

166.同年7月,證人6指她們可能被騙,二人報警。

C.18. 證人23

167.根據證人23[72]的書面供詞[73]及庭上證供, 2018年1月,證人2[74] (前上司)向她介紹一「好好賺」及不會有損失的投資。同年5月,證人2再指該投資有保險公司的保本賠償機制,不會有損失。

168.同年5月19日,被告1介紹投資當當幣,並指一定可取回本金及不會有損失。證人23轉帳港幣25,000至被告1太太提供的銀行帳戶作投資。

169.同年9月,證人23發現當當幣完全無表現,而被告1亦不回覆她,所以她懷疑被騙並報警。

170.證人23被騙港幣25,000,及從未收取回報。

C.19. 證人24

171.根據證人24[75]的書面供詞[76]及庭上證供,她於2017年入職安盛,現職監管部經理,主要負責監管安盛旗下保險代理的職業操守。 2018年9月,證人24確認安盛與FEI Group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在香港及澳門無合作關係,亦無為後者提供服務,包括保本計劃。

C.20. 證人25

172.證人25[77] 作供指他在旺角單位[78] 檢取FEI的介紹書[79]、被告1的名片[80]、「當當幣內排開戶資料表格」[81]、「當當鏈簡介紙」[82]、及「FEI會員訊息登記表」[83]

D. 表面證供

173.辯方指所有控罪的表面證供都不成立,理由如下。

174.第一,辯方指證人24無就其他司法管轄區,或FEI介紹書上的公司名稱「FEI Diversified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或「法國安盛公司(AXA)」[84] 作查詢,所以無表面證供顯示FEI投資不是由安盛承保。

175.本席不同意,因為 (a) 本案所有控罪地點都是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無關,(b) FEI介紹書的內容是傳聞證供,及 (c) 無論如何,辯方不爭議所有證人都不能取回所有或大部份本金,所以FEI投資一定無安盛承保。

176.第二,辯方指無表面證供顯示任何被告人知道控罪1所指的表示是虛假,因為 (a) 部分證人確認他們投資FEI後收到現金,和(b) 無證據顯示FEI 沒有用投資者提供的資金進行投資。本席不同意,理由見下文第316、317段。

177.因此,本席裁定各被告人面對的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E. 辯方

E.1. 被告2

E.1.1. 背景

178.根據被告2的警誡錄影會面紀錄[85]及庭上證供,被告2於1971年在內地出生,約7至9歲時來港定居。她中五畢業,會考6科不合格,包括中、英、數。被告2曾任職文員20多年,月入約15,000元。她與被告3於2013年結婚,並自2016年為家庭主婦,二人育有一子。[86]

E.1.2. FEI投資

179.2017年6月,被告3的朋友沈玲玲將FEI投資告之被告2,並帶被告2及3出席FEI講座。[87]

180.在旺角單位,被告1說:

(a) FEI在新加坡註冊及在加拿大有兩個酒莊。旺角單位是營運中心。

(b) 投資分一至六尊。若以美元5,000投資六尊,每月可提取港幣8,000。[88]

(c) FEI投資是類似只升不跌的股票,有安盛的保本機制 (該單位內的單張亦這樣表示),所以不會有損失,但FEI倒閉才有賠償,約6至8個月有回報。[89]

(d) 會員可登入FEI消費理財平台的個人帳戶訂貨如紅酒、車、衫、袋。[90]

181.被告1是FEI的「最高領導人」。

182.他經常指一名秃頭男子是安盛職員。被告2曾在以下場合看見該男子:2017年11月的FEI飯局,即證人14[91] 指頭髮稀疏的男子;和旺角及深圳 (2018年3月) 單位。

183.被告4有時在FEI講座演講。[92]

E.1.3. 被告23的投資

184.2017年7月8 日,被告2填寫FEI申請表,該表指示存款給被告1。她及被告3各轉帳人民幣2,100給被告1來開立FEI帳戶投資3個一尊。[93]

185.同月26日、同年8月8日和9月7日,被告2分別轉帳人民幣6,400、960及25,200給被告1。[94]

186.同年7月20日、8月7 及28日,被告3從其控罪9帳戶分別提款人民幣2,160、24,000、820來投資FEI。[95]

187.同年8 月15、16及28日、10月19及24日,被告3分別投資美元6,700、7,500、8,500、23,400、26,400於FEI。[96]

188.同年8至10月,被告2及3分別投資了共港幣約100,000和人民幣約400,000於FEI。

189.同年8月在FEI微信群組,被告1多次發訊息「熱烈恭喜香港輝哥團隊[被告3]升級FEI」,因為被告3再投資了。[97]

190.同年10月21日,被告2的FEI投資帳面上翻倍,但她沒有以現金收取之。

191.同年11月18日,被告2將從內地中國建設銀行借貸的人民幣300,000轉帳給被告1來投資FEI。[98] 此款項原是用作裝修。

192.2018年2月3及5日,被告3分別轉帳港幣50,000和1,330給被告1來投資FEI。[99]

193.被告2及3因介紹他人 (下線) 投資FEI而獲投資額10%的等值激活幣作獎金,總值約200,000元,但被告2沒有將之換成現金而是再投資於FEI。[100] 被告2的下線有8人,包括辯方證人2,而連同下線的下線則有70 至80人。[101]

194.被告2沒有她投資FEI的收據。

E.1.4. 角色

195.拘捕及警誡下,被告2說「我係投資者嚟嘅,唔係FEI負責人,我可以向你哋提供一沓銀行單,有兩部電話,同埋一部iPad畀你哋睇,證明我喺畀錢--我係畀錢投資嘅。」

196.被告2曾:

(a) 帶20多人到旺角單位,並對他們說投資FEI有安盛保障,及可獲貨品如紅酒;[102]

(b) 訂紅酒,並在深圳單位取貨;[103]

(c) 與他人分享其投資有「倍送」。

197.被告2指她不是FEI微信群組主持人,而只是轉發被告1的訊息。

198.2017年8月,被告2以比被告1的匯率低的銀行匯率協助證人14[104] ,只需42,640元購買價值44,000元的六尊。被告2指她沒有詐騙證人14。

199.被告2對證人2[105] 說她 (被告2) 每月帳面賺了50,000元。2017年11月,證人2交人民幣17,500給被告2來投資FEI,後者隨即將之交給被告1。

200.2018年2月在普光齋,林秀治經常指被告2是FEI投資部經理,但後者否認並澄清她只是投資者。被告2將FEI申請表及酒莊單張交給證人12[106]。證人12沒有存款給被告2或3。

201.同年5月,被告2向證人10[107] 表示被告1說投資FEI 可取回本金,6至9個月有回報。

202.被告2未曾:

(a) 從證人3[108] 收取港幣278,460;

(b) 向證人4[109] 表示其嬸嬸是安盛職員;或

(c) 表示她是FEI職員。

E.1.5. 被告3帳戶

203.被告2要求證人14[110] 直接付款給被告1,但基於被告1的匯率較銀行的高,證人14在2017年9 月25日將用作投資FEI的港幣144,500存入被告2的控罪6帳戶。[111] 同日,被告2存該款項入被告3的控罪9帳戶,並告訴被告3這是證人14投資FEI的款項。被告3應被告2要求將之轉帳給被告1。[112]

204.同年10月31日,投資者存港幣59,500入被告3的控罪9帳戶後,被告2從該帳戶轉帳等值人民幣款項給被告1。[113]

205.同年11月15日,3名FEI會員分別存人民幣20,000、10,000及10,000入被告3的控罪8帳戶。[114] 同月16日,人民幣35,000被轉帳給被告1, 而差額5,000元是獎金。[115]

206.同月17及20日,FEI會員分別存港幣21,250及42,500入被告3的控罪9帳戶後[116],被告2從其帳戶轉帳等值款項給被告1。

207.林秀治是FEI會員。她需上班,遂要求被告 (a) 提供中銀帳戶讓她存款,及 (b) 協助她處理。同月21日,林存港幣共100,000入被告3的控罪9帳戶。[117] 其後,被告2從其帳戶轉帳等值款項給被告1。

208.之後,林提供被告3的控罪9帳戶予其下線存款,因為這樣較方便。被告2要求林不要這樣做,但林重申她需上班並要求被告2協助。由於當時被告2空閒,所以同意。

209.同月27及30日、同年12月4日、2018年2月5及6日,證人4[118] 存款入被告3的控罪9帳戶。[119] 被告2告訴被告3這些是FEI會員的存款,接著被告2及3轉帳這些款項給被告1,除了一部份由被告2保留作獎金。

210.同年12月11日,證人4及林秀治作為FEI會員分別存港幣38,250及14,450入被告3的控罪9帳戶後[120],被告2從其帳戶轉帳等值款項給被告1。

211.同月13日,證人4及林秀治存港幣200,000入被告3的控罪9帳戶作投資後[121],被告2從其帳戶轉帳等值款項給被告1。

212.同月18及19日,會員存港幣97,500、32,500及231,200入被告3的控罪9帳戶。[122] 同月20、21日,會員的存款港幣190,000及260,000被轉帳至被告2的帳戶[123],被告2再將之轉帳給被告1。這是因為被告1要求的人民幣匯率較被告2的銀行帳戶的為高。

213.證人2[124] 要求被告2交他投資FEI的款項給被告1,但被告2沒有外幣帳戶,所以提供被告3的控罪8帳戶給證人2存款來方便證人2。同年12月25日,證人2存人民幣共35,000入該帳戶。[125] 2018年1月2日,被告3將此款項以人民幣39,000轉帳給被告1。

214.2017年12月,被告2介紹FEI給辯方證人2 (其母)。同月27日,後者分別存50,000及35,000入被告3的控罪8帳戶作投資。[126] 辯方證人2損失了港幣約140,000。

215.2018年1月11日,證人2存美元49,000入被告3的控罪8帳戶來投資FEI,後者將之轉帳給被告1。[127]

216.以下款項被存入被告3的控罪8帳戶並轉帳給被告1:

2018 存款者 人民幣
1月26日 會員 35,000[128]
4月24日 會員 10,000及1,300[129]
4月25日 證人13[130] 共15,200[131]
5月11日 3名會員 各10,000[132](之後,人民幣30,800及1,000被轉帳給被告1)

217.被告2相信所有由會員存入被告3的銀行帳戶並被轉帳給被告1的款項都是投資FEI。這些會員是被告2下線的下線,所以被告2不會得到獎金。但被告2為她們這樣做是因為被告1要求收取人民幣,而被告1的匯率較銀行的高,所以這些會員尋求被告2協助。被告2不會因協助會員轉帳給被告1而獲益。

E.1.6. 當當幣

218.2018年3月在深圳,被告2及辯方證人2出席200多人參與的當當幣業績頒發會,由被告1及馬直旺主講。該幣像有升跌的股票,但只可在相關交易平台使用。[133] 介紹他人投資該幣有9%可換成現金的獎金。[134] 然而,當當幣不屬於FEI,而是由FEI老闆另外注資。[135]

219.同年4月,由於FEI的價格沒有上升,所以被告2應被告3建議將投資FEI的所有資金轉投可自由買賣的當當幣。[136]

220.同月25日,人民幣9,900被存入被告3的控罪8帳戶後,被告3以人民幣10,000買當當幣。[137]

221.同年5月8日,證人3[138] 存人民幣共50,000入被告3的控罪8帳戶作投資,接著被告3從該帳戶轉帳人民幣45,100給被告1。同月21日,由於被告1指這些款項用作購買當當幣,所以無佣金,因此被告3再轉帳人民幣5,000給被告1。[139] 被告3依從被告2所說進行這些轉帳。

222.同年6月,證人2向被告2表示其兒子在網站將其當當幣換成人民幣約30,000並取走之。

223.被告2亦曾將當當幣換成人民幣約70,000。

224.被告4也說她取回了當當幣投資額的70%。

E.1.7. 損失

225.2018年9月,被告2從報紙知道被告1欺詐。

226.被告2、3投資了人民幣共約700,000至1,000,000 (當中前者佔約300,000至400,000) 於FEI和當當幣,並因被被告1欺騙而完全損失了。[140]

E.2. 辯方證人2

227.辯方證人2作供指被告2很孝順,而被告3作為女婿亦有時請她飲茶和給她錢。

228.2017年9 月,辯方證人2約70歲。被告2向辯方證人2表示她投資FEI有回報,所以辯方證人2給被告2現金約140,000作投資。辯方證人2曾收到1,000至2,000元,但損失了其餘本金。

E.3. 被告3

E.3.1. 背景

229.根據被告3的警誡錄影會面紀錄[141]及庭上證供,他在香港出生並有中六學歷,現年69歲,任職船長30年,月入平均7萬元。[142] 其薪金合共港幣1,274,701.94被存入其控罪9帳戶。

230.2012至2013年,被告3與前妻賣出他們的物業後,前者取得賣價中的1,450,000元。[143]

E.3.2. FEI投資

231.被告3的朋友沈玲玲表示投資FEI一年有4次「倍送」,共16倍回報,及有安盛的保本機制,不會有損失。[144]

232.其後,被告2、3出席由被告1主講的FEI講座。

233.被告1曾表示:

(a) 他是FEI的香港區最高領導人;

(b) FEI老闆在法國有兩幅很大的葡萄園製造紅酒,並經營酒店業、運輸業、的士服務業等,而會員的資金都被投放於這些投資,所以FEI的盈利和收益都是從這些投資所得;

(c) FEI消費理財平台銷售紅酒,並有複息現金回贈;[145]

(d) 投資FEI 6至9個月有4至8倍回報,1年「倍送」3、4次,即投資FEI的人數及資金累積至某程度令FEI的單位升值至雙倍;及

(e) FEI與安盛簽署了合約,若FEI結業,安盛會賠償投資者的所有本金 (被告1展示兩間公司的保險協議) 。[146]

234.FEI的宣傳單張指示會員存款給被告1的銀行帳戶。

235.2017年7月在FEI微信群組,被告1發圖片顯示投資者因其下線投資額達人民幣約1,000,000而獲得一部汽車。[147]

236.被告1亦曾在該群組鼓勵會員買多些FEI產品來升級。這加強了被告3對投資於FEI的信心。[148]

E.3.3. 被告23的投資

237.被告3在拘捕及警誡下說 「我自己都係FEI嘅投資者咋」 。[149] 2017年7月8 日,被告2及3填寫申請表並各支付人民幣2,100成為FEI會員。被告3是被告2的上線,可因後者投資FEI產品而獲發獎金;[150] 被告2亦可因介紹他人投資FEI而獲獎金。[151] FEI規定投資在獲「倍送」後才可賣出。[152]

238.同月20日、同年8月7及28日,被告3分別轉帳港幣2,160、24,000及820至被告1的帳戶來投資FEI。[153]

239.被告3亦轉帳美元6,700、7,500、8,500、23,400及26,400給被告1來投資FEI。[154]

240.被告3投資了港幣78,310及人民幣519,600於FEI。

241.同年10月21日,被告3投入的資金獲雙倍回報,但他不能以現金提取,因為被告1說3次「倍送」後才可。[155]

242.被告2及3的總投資額為700,000元,並在帳面上獲得港幣260,000回報,但從未收取之,而是將之再投資於FEI。[156]

243.被告3從未邀請任何人投資FEI,或獲得獎金。

E.3.4. 被告3的帳戶

244.被告2說會員沒有中銀帳戶,而她只有恒生帳戶,所以她問被告3是否願意協助被告2的下線轉帳給被告1來投資FEI。被告3願意因為他相信 (a) FEI並非欺詐集團、存款並非黑錢、及轉帳是正常商業交易,和 (b) 被告2作為其妻的說話,所以讓被告2提供他的帳戶號碼給會員。

245.被告2只會因其下線投資而獲益,不會因其下線的下線投資而獲益。

246.2018年1月20日,會員分別存人民幣10,000、10,000、10,000及6,800入被告3的控罪8帳戶。[157]

247.以下款項被會員存入被告3的控罪8帳戶後由被告3轉帳給被告1:

2018 人民幣
2月23日、3月7日 8,400、10,000[158]
4月24日 10,000、1,300[159]
5月11日 6,200[160]

248.被告3、被告2及被告2的下線經被告3的銀行帳戶向被告1支付了人民幣共300,000以上作投資。[161]

249.控罪時段:

(a) 被告3的控罪8帳戶的款項在扣除其私人款項後,主要是會員存款。

(b) 他的控罪9帳戶在扣除其薪金及其他私人款項後,餘下約2,000,000是會員存款讓被告3轉帳給被告1。

E.3.5. 當當幣

250.2018年3至6月,由於FEI的價格停滯不前,被告1誘使被告3及其他投資者將投資於FEI的資金轉投像股票般可隨時買賣的當當幣來取回本金及賺取利息。2018年4月25日,被告3以人民幣10,000購買當當幣,但其後該幣的價格不停下跌。[162] 他沒有賣出該幣,因為想等它升值。

E.3.6. 信念

251.被告3表示:

(a) 他及被告2都相信 (i) FEI是致富的「快捷通道」,和 (ii)被告1的說話,包括他指當當幣的價格會暴升。[163]

(b) 被告3從未因投資FEI/當當幣而有實際得益。

(c) 他相信FEI是正當公司,而其會員存入他的帳戶的款項並非黑錢。

(d) 他在被捕後看新聞報導才知道FEI投資是騙局。

(e) 被告2、3是投資FEI及當當幣的受害者。[164]

E.4. 被告4

E.4.1. 背景

252.被告4作供指她於內地出生,中學畢業,及從事務農和售貨。她於1999年來港定居並從事兼職侍應,現年53歲。

E.4.2. FEI投資

253.2008年,被告4出席由馬直旺 (其講課時的名字為馬曉俊)主講的成功課程,並認識後者。被告4知道馬的真姓名是因為她曾為馬登記香港酒店。

254.同年,被告4亦出席由被告1主講的銷售課程,並認識後者。

255.2016年11月,被告4與被告1、馬、及其他人飲茶。馬說:

(a) FEI在全球有很多酒店、上市公司、葡萄園及酒莊,並可從「窮人嘅身上可以攞些少少嘅錢去融資呢間公司,等呢間公司就攞到呢啲錢去做更加多嘅生意,咁賺更加多嘅錢,到時就有錢分畀你哋」。

(b) 會員可得紅酒、去旅行及做善事。若投資額大,會員也可獲得車輛。

(c) FEI投資有安盛保本。

256.馬亦向被告4展示圖片包括紅酒莊、紅酒、辦公室、及安盛與FEI的新聞[165]

257.被告1作為FEI的香港最高領導人亦就宣傳FEI作補充;FEI在香港無職員。

258.被告1及馬直旺也說會員介紹他人投資FEI可得更多收入,因為開立新帳戶「一定要9比1,即係話1個一磚嘅戶口100鈫美金嚟計,就要90個激活幣、要10個激活券」。

259.被告4解釋:

(a) 上線介紹下線會產生後者投資額的10%作為獎金,即可兌換現金的激活幣。

(b) 下線註冊帳戶須購買會員累積的激活幣,及馬的激活券。例如開立人民幣700的帳戶須分別以人民幣630及70向會員及馬購買90個激活幣和10個激活券。換言之,上線及馬分別獲得人民幣630和70。

(c) 會員可將帳戶升級或開立新帳戶,升級亦須有9:1比例的激活幣及激活券。

260.被告4曾以現金從其下線的下線買激活幣。[166]

261.E幣是由FEI平台發放用作購買平台上的商品如紅酒、手鍊、車輛,或兌換激活幣。被告4曾取得超過40支紅酒,和於2018年8月16日訂25支紅酒[167]

E.4.3. 被告4的投資

262.被告1及馬直旺是被告4的「老師」,所以被告4認為他們的說話是對的,並於2016年11月3日轉帳人民幣10,000給馬來購買3個三磚。[168] 同月4日,被告4再轉帳人民幣10,000給馬的團隊成員來投資FEI。[169]

263.2017年3月,被告4的帳戶顯示其人民幣20,000投資增長至等值40,000的激活幣及E幣,她遂將激活幣轉帳給馬並套現了人民幣數千元。

264.同年5月14及18日,被告4分別轉帳人民幣10,000 (共20,000) 給馬來購買激活幣及激活券為自己的帳戶升級。[170]

265.被告4投資了人民幣及港幣共約100,000。

E.4.4. 被告4的下線

266.被告4的直屬下線有3人:

(a) 她介紹FEI投資給其朋友吳錦屏和張紅位,並帶吳到深圳單位聽被告1講課。之後吳及張分別投資人民幣2,100和美元100。

(b) 第3位是陳觀娣。因她患癌及貧窮,所以被告4支付人民幣2,100為她開戶。

(c) 此3人都各有下線。被告4因下線的下線投資而獲約1%獎金。

267.被告4下線和他們的下線 (包括證人7、8、11[171]) 的總投資額為約700,000至800,000元。他們都轉帳所有投資資金給被告4,因為馬直旺指他們須轉帳至馬的內地帳戶來購買激活幣及/或激活劵,但他們無內地帳戶,遂要求被告4以其內地帳戶為他們轉帳。

268.2017年6月5日、12月15及27日和2018年1月10日,被告4每次轉帳人民幣10,000給馬來購買激活幣及激活券為下線開戶/升級。[172]

269.2017年12月、2018年1及3月,被告4多次轉帳給其下線的下線來購買激活幣。[173]

270.被告4的帳戶因其直屬下線和他們的下線投資而顯示價值人民幣約30,000的激活幣作為獎金。除了她曾將部分激活幣套現成人民幣數千元外,她保留了其餘激活幣在帳戶內。

E.4.5. 控罪10帳戶

271.控罪10帳戶的款項只有被告4的五份兼職侍應的薪金[174],及其下線 (如證人7及8[175]) 的約700,000元存款用作開戶/升級[176]。其提款包括一般生活開支[177]、供養媽媽[178]、向馬直旺買激活券、及向下線買激活幣。

E.4.6. 角色

272.被告4指她只是FEI投資者,而非職員,及沒有管理FEI或對證人15[179] 說她是FEI領導人。

273.被告4曾3、4次在台上講其20,000元投資增長至40,000元,並展示其FEI帳戶內的情況。

274.被告4為其下線 (方采蓉) 的下線 (證人5及6[180]) 開戶因為她們不相信被告1並擔心被告1會將她們的資金轉入自己的帳戶。被告4交她們的資金給方采蓉。

275.在當當幣發佈會,被告4派發入場證給證人5及6因為 (a) 當時被告1繁忙,所以被告1和馬直旺作為被告4的老師要求被告4協助,及 (b) 兩名證人是其下線的下線。

276.被告1及馬直旺對被告4說若會員需要收據,被告4可提供旺角單位內已由他人蓋印的收據,如被告4分別發給證人15[181]和證人16[182] 的 (後者由被告4簽名)。 被告4發收據給兩名證人因為她收了她們的資金。

277.旺角單位的租約是由被告4應被告1要求簽署。

278.2018年9月20日,被告4為警察解開旺角單位門口的密碼鎖。她知道密碼因為被告1及馬直旺表示被告4很多時在公司,所以她可協助開門。但其實很多人都知道密碼。

E.4.7. 信念

279.被告4從未懷疑FEI、FEI投資、或其控罪10帳戶的存款是黑錢。

280.2017年約2月,FEI深圳營運中心的一名女子只投資了FEI兩個月已獲贈一輛寶馬汽車,這令被告4對FEI投資有信心。

281.被告4亦參加了由FEI安排專機的免費泰國旅行團。抵步後,泰國警察為她們的巴士開路。[183] 她們到了當地的FEI亞太運營中心。[184] 電視台播放FEI的旅行片段。[185]

282.FEI也辦了一次台灣旅行團,但被告4沒有參與。

283.FEI亦曾安排探訪廣西五保湖的村莊,並贊助物資給村民。[186]

284.在深圳一個很大型的影城有很多FEI廣告。[187]

285.被告1曾在旺角單位講課時介紹一名秃頭男子為安盛職員。[188]

286.馬直旺的團隊在微信發佈FEI是可信及成功的公司,及在內地有10至20間營運中心。[189]

E.5. 被告5

E.5.1. 背景

287.被告5作供指她在內地農村出生,及高中畢業後從事全職時鐘售貨員。2002年,被告5與一名香港人結婚後成為全職家庭主婦。[190] 2007年,她來港定居。2014年,被告5當兼職家務助理。2016年,她當酒樓兼職侍應,並認識方采容。

E.5.2. FEI投資

288.2017年3月6日,方采容向被告5表示她投資FEI,並介紹被告1。被告1指他是曾經營房地產及化妝品公司的成功商人。

289.被告1以介紹書[191] 介紹FEI:

(a) 創辦人是回流亞洲區扶貧的加拿大華人隱形富商杜大華。

(b) FEI的產業涉及法國紅酒莊、新加坡金融理財公司、物流等。

(c) FEI與安盛有協議由安盛保本,所以投資者的本金不會有損失。

(d) 可投資一至六磚。

(e) 註冊戶口後有 (i) 與投資額等值的消費券,可即時在平台購物如紅酒、衣服、袋,及 (ii) 50%可增值的原始股。

(f) 平台亦會衍生獎金,即激活幣及E幣。

(g) 被告1是第一人將這新型投資帶來香港。

290.上線直接介紹下線或自己當介紹人開戶可得投資額的10% 作獎金,即激活幣。誰是上線由被告1及方采容決定。

291.開戶/升級須分別向會員及被告1購買激活幣和激活券。

292.被告5不知道原始股及E幣如何運作。

293.被告5認為FEI正規及被告1可信。

E.5.3. 被告5的投資

294.被告5填寫FEI申請表[192],轉帳人民幣2,100給被告1來投資3個一磚[193],及註冊帳戶[194]

295.被告5曾 (a) 以消費券在FEI平台買紅酒,(b) 因投資了兩個六磚[195]而免費參加泰國旅行團[196],和 (c) 套現美金390[197]

296.被告5持續將帳戶升級及開立新帳戶,最終其原始股的價值累積至港幣約200,000。

297.被告5亦介紹了其前夫及弟弟投資FEI。被告5為其前夫的帳戶升級而轉帳款項給被告1。[198]

298.被告5投資了大部分積蓄於FEI,但全都損失了,所以她也是受害者。

E.5.4. 活動

299.被告5與逾百人參與FEI的泰國旅行團。泰國警車帶他們的巴士到當地的FEI亞太運營中心。她們亦在大型酒店出席大型講座。[199]

300.被告5也參加了FEI舉辦的回歸活動[200]、每月會員生日會[201]、廣西探訪[202]、及台灣旅行團[203]

E.5.5. 當當幣

301.2018年初,被告1表示FEI會轉為投資可賺更多錢但無保本機制的當當幣。同年3月31日,被告5轉帳人民幣6,000給馬直旺的助手來預先購買當當幣。[204]

302.同年4月15日,被告5出席當當幣發佈會,並協助證人18登記。杜大華及被告1講及當當幣的背景和前景。之後證人18向被告5表示她已轉帳人民幣6,500給被告1購買當當幣。然而,由於方采容指投資當當幣的資金應轉帳給被告4,所以翌日被告1轉帳證人18的資金給被告5,再由被告5將之連同她自己投資當當幣的人民幣3,500轉帳給被告4。[205]

303.同年6月,被告1表示FEI投資不再增長,而安盛在FEI倒閉後才會作賠償,所以若會員不轉投當當幣,他們有機會不能取回資金並失去之。被告5同意將其投資FEI的所有資金轉投可自由買賣的當當幣。

304.初時當當幣的價格曾上升4、5倍,而很多人將之賣出套現,但被告5沒有賣出。

E.5.6. 角色

305.被告5指她沒有:

(a) 自稱是FEI職員;

(b) 一直遊說證人18投資FEI;

(c) 邀請證人18到其家飲紅酒,表示FEI「好好賺」或她 (被告5) 在惠州以880,000元置業;

(d) 欺騙證人1或18投資FEI;或

(e) 參與FEI詐騙集團。

F. 證據分析

F.1. 控方

306.在仔細地考慮了上述控方證人的證據,本席認為它們合情合理、前後一致、互相支持,遂接納之。

F.2. 辯方

307.在小心地考慮了各被告人的證據後,本席接納之,除了她們的證據中與控方證據不一致的部分,理由如下。

F.2.1. 被告2

308.本席不接納被告2的證據部分包括以下。

309.第一,基於以下證據,本席不接納她不是FEI職員:

(a) 被告2為證人2、4、13、14開戶,並提供FEI網站和帳戶名稱及密碼給證人2、4、13。

(b) 被告2將證人4、14加入FEI微信群組。

(c) 被告2在該群組發放關於FEI投資的訊息。

(d) 被告2將FEI申請表及酒莊單張交給證人12。

(e) 被告2提供其控罪6、7帳戶及被告3的控罪8、9帳戶給大量投資者在長時間內多次存入累計巨額款項投資FEI,並安排將之轉帳給被告1。本席認為即使被告1的人民幣匯率較被告2或3的銀行帳戶的高,被告2如非FEI職員則無合理理由這樣協助其他投資者。

綜合上述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2是FEI職員。

310.第二,就她是否相信所有由投資者存入她及被告3的資金都真的會被FEI/其代理人用來進行投資為投資者或代表投資者賺取利潤/回報,本席考慮了:

(a) 被告2於1971年在內地出生,約7至9歲時來港定居,中五畢業,會考6科不合格,包括中、英、數,曾任職文員20多年,月入約15,000元,並自2016年為家庭主婦。

(b) 被告2及3投資了人民幣共約700,000至1,000,000 (當中前者佔約300,000至400,000) 於FEI和當當幣。[206] 被告2沒有將獎金換成現金,而是將之再投資於FEI。[207]

(c) 被告2介紹辯方證人2 (其母) 投資FEI,而後者投資了140,000元 ,及辯方證人2說被告2很孝順。

311.但本席肯定被告2知道/相信FEI及其代理人並非真的會用投資者提供的資金進行投資來為投資者或代表投資者賺取利潤/回報,理由如下:

(a) 被告4指在FEI平台開戶及升級須以9:1比例分別向會員及馬直旺[208]購買激活幣和激活券。例如開立人民幣700的帳戶須分別以人民幣630及70向會員和馬購買90個激活幣及10個激活券。控辯雙方都沒有爭議這些證供。

(b) 換言之,投資者的資金根本完全被其他會員及馬直旺[209]瓜分用作開戶/升級,而沒有被用作投資賺取利潤/回報。

(c) 雖然本案無直接證據顯示被告2知道開戶及升級須以9:1比例購買激活幣和激活券,但她是FEI職員,並為證人2、4、13、14開戶,所以她必定對此知情。

(d) 另外,本案無證據顯示身為投資者的證人們或被告3有此段所述的認知/行為,這區分了他們與被告2、4、5 (見下文第325、336段)。

312.控方、被告2及被告3的大律師亦同意若投資者的資金完全被會員及被告1/馬直旺瓜分,FEI及其代理人便並非真的會用該些資金進行投資來為投資者或代表投資者賺取利潤/回報。

313.因此,被告2亦一定知道FEI投資不會在3至9個月內產生回報及/或帶來高額利息,和FEI投資並非由安盛承保,或沒有損失投資本金的風險。

314.本席亦考慮了以下證據:

(a) 被告1、馬直旺及FEI介紹書[210] 聲稱FEI進行不同類型投資。

(b) 部分證人、被告2[211]及其他被告人因投資FEI而收到現金或紅酒。

(c) 被告4、5及逾百人參加了由FEI安排專機的免費泰國旅行團。抵步後,泰國警車為她們的巴士開路。[212] 她們到了當地的FEI亞太運營中心,及出席在大型酒店的大型講座。[213] 電視台播放FEI的旅行片段。[214]

(d) FEI亦曾舉行回歸活動[215]、每月會員生日會[216]、台灣旅行團[217]、及廣西探訪[218]

(e) 在深圳一個很大型的影城有很多FEI廣告。[219]

315.但這些情況與第311至313段的結論無衝突,理由如下。

316.首先,基於以下理由,唯一合理推論是FEI及其代理人並非真的用了投資者提供的資金進行投資來為投資者或代表投資者賺取利潤/回報:

(a) 被告1、馬直旺及介紹書[220] 聲稱的投資只是傳聞證據。

(b) 相反,證據只顯示FEI及其代理人舉辦了上述與投資無關的活動。

(c) 同時,無證據顯示FEI及其代理人真的進行了任何投資。

(d) 最終,所有身為投資者的證人的全部或大部份資金都損失了。

317.其次,本席認為證人們和被告們收到的現金和紅酒必定來自他們自己的資金,而非FEI/其代理人用了那些資金進行投資而賺取的利潤/回報,理由如下:

(a) 被告1及馬直旺收取投資者的資金後,直屬上線和非直屬上線分別只獲下線投資額10% 及1% 的等值激活幣。

(b) 同時,絕大多數證人從未收到現金,而只有很少證人收回本金的小部分,如:

(i) 證人1投資了港幣35,000及人民幣4,000,但只收到港幣120及人民幣945;

(ii) 證人6[221]投資了港幣99,800及人民幣210,000, 但只收到人民幣4,000;及

(iii) 辯方證人2投資了約140,000元,但只收到1,000至2,000元。

(c) 縱使被告3的投資曾帳面上翻倍,但他不能以現金提取,因為被告1說翻倍3次後才可。但被告1亦曾說一年才翻倍3、4次。[222] 所以被告3須等若一年才符合提取的要求。

(d) 雖然被告2及5指她們曾因投資FEI而獲得紅酒,但無證據顯示那些紅酒的真實價值。

(e) 換言之,被告1及馬直旺長時間保留了投資者的大部份資金。所以他們能在沒有進行投資的情況下利用該些資金安排上述活動、容許少量現金支出、及提供紅酒。

318.本席也考慮了被告2表示被告1經常指一名秃頭男子是安盛職員;及被告2曾在以下場合看見該男子:2017年11月的FEI飯局,即證人14[223] 指頭髮稀疏的男子;和旺角及深圳單位。然而,(a) 無證據顯示該男子的確是安盛職員,及 (b) 即使他是安盛職員,這本身不代表FEI投資由安盛承保。所以被告1所述本身不能支持被告2聲稱她相信FEI投資由安盛承保。

319.綜合上述分析,被告2一定知道控罪1所指的表示是虛假。

320.第三,本席不接納被告2指她不會因協助會員轉帳資金給被告1而獲益,因為她作供確認她保留了部分資金作獎金。

F.2.2. 被告3

321.關於被告3的證據,本席不接納當中與上述有關被告2的裁斷不一致的部分,但接納其餘部分,包括他相信FEI會員存入其帳戶的款項並非黑錢,理由見下文G.1.3及G.3部分。

F.2.3. 被告4

322.關於被告4的證供,本席不接納的部分包括她不是FEI職員,及沒有管理FEI或懷疑其控罪10帳戶的存款是黑錢,理由如下。

323.本席認為被告4一定是FEI職員並管理FEI,因為:

(a) 她曾3、4次在台上講其20,000元投資增長至40,000元,並展示其FEI帳戶內的情況。

(b) 被告4為證人5及6在手機下載應用程式開立當當幣帳戶,並教她們怎樣操作該帳戶。

(c) 在當當幣發佈會,被告4應被告1及馬直旺要求派發入場證給證人5及6。

(d) 證人7及8多次存款入被告4的控罪10帳戶來投資FEI。[224]

(e) 證人15及16[225] 投資FEI的現金都是交給被告4。

(f) 被告4發FEI收據[226] 給證人15和16 (後者的由被告4簽名)。

(g) 旺角單位的租約由被告4簽署。

(h) 她知道旺角單位的門口密碼,因為被告1及馬直旺要求她協助開門。2018年9月20日,被告4為警察解開該門口的密碼鎖。

324.就她是否知道/相信FEI及其代理人並非真的會用投資者提供的資金進行投資來為投資者或代表投資者賺取利潤/回報,本席考慮了被告4現年53歲,於內地出生、中學畢業、及從事務農和售貨,並於1999年來港定居和從事兼職侍應。

325.但本席肯定她知情,因為:

(a) 她是FEI職員。

(b) 她知道在FEI平台開戶及升級須以9:1比例分別向會員及馬直旺[227] 購買激活幣和激活券。所以她亦一定知道投資者的資金完全由其他會員及馬直旺[228]瓜分用作開戶/升級,而非被FEI/其代理人用作投資賺取利潤/回報。

(c) 被告4曾以激活幣套現了人民幣數千元。

(d) 另外,無證據顯示身為投資者的證人們及被告3有此段所述的認知/行為,這區分了他們與被告2、4、5 (見下文第336段)。

326.因此,被告4亦一定知道FEI投資不會在3至9個月內產生回報及/或帶來高額利息,和FEI投資並非由安盛承保,或沒有損失投資本金的風險。

327.上文第314至317段的分析也適用於被告4。

328.本席亦考慮了被告4指被告1在旺角單位講課時介紹一男子為安盛職員[229],但被告1所述本身不能支持被告4聲稱她相信FEI投資由安盛承保,理由見上文318段。

329.綜合上述分析,被告4一定知道其控罪10帳戶的會員存款源自控罪1的虛假表示。

F.2.4. 被告5

330.關於被告5的證供,本席不接納的部分包括上文第305段有關被告5否認的事情,理由如下。

331.第一,基於以下證人1及18的證供,被告5一定是FEI 職員。關於證人1:

(a) 2017年5月29日,證人1交現金港幣35,000給被告5讓後者為她投資1個六尊來升級。

(b) 同年約7、8月,被告5先後交獎金港幣20及100給證人1。

(c)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5向證人1表示後者的FEI投資有回報,並可在網上領取。其後被告5以證人1的回報為後者的帳戶升級至「六尊 +四尊 +三尊」。

(d) 2018年2至4月,被告5叫證人1留意關於當當幣的推介和參加發佈會。

(e) 同年5月10日,被告5表示證人1的FEI投資賺了美金150,並轉帳人民幣945給證人1。

(f) 同年6至7月,被告5對證人1說FEI投資已「差唔多玩完,冇前途,如果唔轉,啲錢會冇晒」,並勸證人1轉投當當幣。

這些證供支持被告5是FEI職員。

332.關於證人18的證供:

(a) 被告5發訊息給證人18提供FEI網站及證人18的帳戶名稱和密碼,並教後者怎樣登入。

(b) 2018年4月15日在當當幣的講座,被告5協助出席人士登記。

(c) 證人18交人民幣6,500給被告1來投資當當幣。但被告5指證人18應付款給她,其後被告1交該款項給被告5。

(d) 被告5提供網站給證人18,並表示後者可透過此網站留意當當幣的行情及放售之。

這些證供也支持被告5是FEI職員。

333.綜合兩名證人的證供,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5是FEI職員。

334.就她有否欺騙證人1及18投資FEI,本席考慮了她在內地農村出生,高中畢業後從事全職時鐘售貨員,2002年成為家庭主婦,2007年來港定居,2014年為兼職家務助理,及她介紹前夫和弟弟投資FEI。

335.但本席認為她一定作出了欺騙,理由如下。

336.第一,被告5必定知道FEI及其代理人並非真的會用投資者提供的資金進行投資來為投資者或代表投資者賺取利潤/回報,理由如下:

(a) 她是FEI職員。

(b) 她知道會員開戶及升級須分別向其他會員及被告1購買激活幣和激活券,所以她作為FEI職員亦一定知道投資者的資金完全由其他會員及被告1瓜分用作開戶/升級,而非被FEI/其代理人用作投資賺取利潤/回報。

(c) 被告5曾套現美金390[230],並為證人1的帳戶升級和發放獎金給後者。

(d) 另外,無證據顯示身為投資者的證人們或被告3有此段所述的認知/行為,這區分了他們與被告2、4、5。

337.第二,被告5亦必定知道FEI投資不會在3至9個月內產生回報及/或帶來高額利息,及FEI投資並非由安盛承保,或沒有損失投資本金的風險。

338.第三,被告5向證人1虛假表示投資FEI有安盛的保本賠償機制,所以無風險,本金不會有損失。

339.上文第314至317段的分析亦適用於被告5。

F.2.5. 小結

340.雖然本席不接納各被告人的部分證據,但這並不代表任何一名被告人的任何一項控罪成立,因為舉證責任在控方。

G. 裁決

G.1. 控罪1

G.1.1. 法律

341. 《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指:

「(1)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

(a)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b) 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2) 為施行第(1)款,任何人如在進行欺騙時意圖藉所進行的欺騙(不論所進行的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因此會導致該款 (a) 及 (b) 段所提述的兩種後果或其中一種後果產生,則該人須被視為意圖詐騙。

(3) 為施行本條 ——

不利 (prejudice) 指在經濟上或所有權上的任何損失,不論是暫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作為 (act) 與不作為 (omission) 分別包括一連串的作為與一連串的不作為;

利益 (benefit) 指在經濟上或所有權上的任何獲益,不論是暫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欺騙 (deceit) 指就事實或法律而以語言文字或行為作出的任何欺騙,包括與過去、現在或將來有關的欺騙,以及就進行欺騙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圖而作出的欺騙,而在本定義中,行為指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欺騙則指蓄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的欺騙;

損失 (loss) 包括未有取得可取得的東西而引致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的東西而引致的損失;

獲益 (gain) 包括藉保有已有的東西而獲益,以及藉取得未有的東西而獲益。」

342.所以欺詐罪的元素是:

(a) 欺騙;

(b) 藉該欺騙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

(c) 導致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及

(d) 意圖詐騙。

343.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鑑清(2022) 25 HKCFAR 48,「欺騙是指誘使一個人相信某件事是真實的,而實際上卻是虛假的,而且作出欺騙的人知道或相信這是虛假的」。[231]

G.1.2. 被告2

344.被告2必定作出了控罪1所指的表示,理由如下:

(a) 她向證人4介紹FEI投資,包括有安盛保本賠償,一定可取回本金和不會有損失,及約6至9個月有回報。

(b) 被告2向證人12表示FEI投資酒莊及車輛,一定賺錢,且由安盛保本。

(c) 被告2向證人13發送FEI資料,包括有安盛保本賠償,一定可取回本金和不會有損失,及約6至9個月有回報。

345.根據上文第311至313段,被告2必定知道/相信控罪1所指的表示是虛假。

346.就共同犯罪計劃,終審法院在HKSAR v Sze Kwan Lung and Others (2004) 7 HKCFAR 475指:

「33. “Joint enterprise” is an expression used to denote the conduct of two or more persons who take part together in a course of criminal conduct…

34. … the doctrine is distinct from the common law principles of aiding, abetting, counselling or procuring. Each participant is criminally liable for all the acts done in pursuance of the joint enterprise. And whether or not he intended it, he will be criminally liable for any such act if it was of a type which he foresaw as a possible incident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joint enterprise and he participated in the joint enterprise with such foresight…

37. … It is common to speak of the participants in a joint enterprise assisting or encouraging each other. But I respectfully agree with the statement in Smith & Hogan: Criminal Law, 10th ed. (2002) at p.161 that

“… once a common purpose to commit the offence in question is proved, there is no need to look further for evidence of assisting and encouraging. The act of combining to commit the offence satisfies these requirements. Frequently it will be acts of encouragement which provide the evidence of the common purpose.”」

347.終審法院在HKSAR v Chan Kam Shing (2016) 19 HKCFAR 640亦指:

「33. The doctrine of joint criminal enterprise is distinct from the traditional rules on accessorial liability, although there are situations where those rules may overlap.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 since consequences flow from this – that under the doctrine of joint criminal enterprise, liability is not derivative: it is not dependent on proving that one person (the principal) committed the main offence and that another (the accomplice) assisted or encouraged its commission. Liability is independently based on each defendant’s participation in a joint criminal enterprise with the requisite mental state to constitute the offence relevant to the defendant in question.」

348.被告1也作出了控罪1所指的虛假表示,因為他對證人2及3說:

(a) 他是FEI負責人;

(b) FEI投資酒莊、車輛、多家上市公司等;及

(c) 投資FEI有安盛保本賠償,一定可取回本金及不會有損失,和約6至9個月有收益。

349.被告1亦對證人14說FEⅠ在全球有很多不同種類投資,投資FEI一定賺錢,和有安盛保本賠償,一定可取回本金及不會有損失。

350.被告2與被告1必定有共同目的,因為:

(a) 被告2是FEI職員 (見上文第309段);

(b) 她帶證人2到旺角單位聽被告1介紹FEI後跟進證人2投資FEI;

(c) 被告1向證人3介紹FEI後,被告2跟進證人3投資FEI;和

(d) 被告2讓投資者將投資FEI的資金存入她及被告3的銀行帳戶,並安排將這些資金轉帳給被告1。

351.因此,根據本案證據,於控罪1時段在香港,被告2一定連同被告1藉作欺騙,即向投資者虛假表示,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投資者作出一連串作為,即向她及被告3交出控罪6至9帳戶中的款項[232],導致她及被告1獲得利益,及/或導致投資者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352.所以,控方已就被告2證明控罪1。

G.1.3. 被告3

353.本案無證據證明被告3向任何人作出控罪1所指的任何表示。

354.雖然被告3以控罪8及9帳戶收取大量投資者的累計巨額款項並轉帳之給被告1,但這情況本身不能證明他知道那些表示是虛假,因為:

(a) 被告2確認被告3只是按她作為妻子的要求為會員這樣做;

(b) 部分證人表示他們曾交自己投資的資金給被告1;及

(c) 被告3 (連同被告2) 也投資了700,000元於FEI,並轉帳之給被告1。

355.本案亦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3必定知道/相信FEI並非真的會用投資者提供的資金進行投資來為投資者或代表投資者賺取利潤/回報,理由如下:

(a) 關於被告3的證據無提及激活幣/激活券。

(b) 無證據證明他曾為會員開戶/升級。

(c) 他從未收取帳面上的回報,或因介紹他人投資FEI而獲得獎金。

(d) 所以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3知道開戶/升級須以9:1比例分別向會員和被告1/馬直旺購買激活幣及激活券,從而讓他們完全瓜分投資者的資金用作開戶/升級,而非投資賺取利潤/回報。

356.所以本案亦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3一定知道/相信FEI投資不會在3至9個月內產生回報及/或帶來高額利息,或FEI投資並非由安盛承保或沒有損失投資本金的風險。

357.因此,本案也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3與任何一名被告人有關於控罪1的共同目的。

358.所以,控方未能就被告3證明控罪1。

G.1.4. 被告4

359.被告4必定作出了控罪1所指的虛假表示,因為她對證人7說FEI投資了酒莊、車輛、及數間上市公司,投資FEI的一至六尊6至9個月後有頗大收益,和由安盛擔保。

360.根據324至326段被告4必定知道/相信這些表示是虛假。

361.被告1也作出了控罪1所指的虛假表示,因為他對證人5至7說投資FEI有安盛保本,及對證人7說該投資有高回報。

362.馬直旺則對被告4說FEI在全球有很多酒店、上市公司、葡萄園和酒莊,及投資FEI有安盛保本。

363.被告4、被告1及馬直旺必定有共同目的,因為:

(a) 被告4是FEI職員(見上文第323段);

(b) 她對證人7的說法,與被告1和馬的說法一致;及

(c) 被告4知道其控罪10帳戶的會員存款源自控罪1的虛假表示,並轉帳這些款項給馬直旺來購買FEI平台的激活幣及/或激活劵。

364.因此,根據本案證據,於控罪一時段在香港,被告4一定連同被告1及馬直旺藉作欺騙,即向投資者作出虛假表示,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投資者作出一連串作為,即向她交出共港幣700,000,導致她及被告1獲得利益,及/或導致投資者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365.因此,控方已就被告4證明控罪1。

G.1.5. 被告5

366.被告5一定作出了控罪1所指的虛假表示,因為她對證人1說投資FEI有安盛保本賠償,所以無風險及本金不會有損失。

367.根據上文第335至337段,被告5必定知道/相信控罪1所指的表示是虛假。

368.被告1亦一定作出了控罪1所指的虛假表示,因為他向證人1及18介紹FEI投資,內容包括安盛保本。

369.兩名被告必定有共同目的,因為:

(a) 被告5是FEI職員 (見上文第331至333段)。

(b) 她對證人1說的與被告1向證人1及18說的一致。

(c) 被告1向兩名證人介紹FEI後,被告5跟進證人們的投資。

370.因此,根據本案證據,於控罪1時段在香港,被告5一定連同被告1藉作欺騙,即向投資者虛假表示,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投資者作出一連串作為,即由證人1及18向她交出共港幣35,000和人民幣13,100,導致她及被告1獲得利益,及/或導致投資者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371.所以,控方已就被告5證明控罪1。

G.2. 控罪67

372.關於洗黑錢,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指:

「26. 在楊家誠 [233] 一案,本院贊同該陳述。本院依然認為在Seng Yuet Fong案的驗證標準是法律的正確表述。但為了清晰起見,本院會再次闡明該驗證標準如下:

(i) 有甚麽事實或情況(包括被告人自身的情況)是他知道的,且可能影響他對於有關財產是否罪行得益(“有問題”)的信念?

(ii) 任何得知被告人所知的明理人士,會否必然相信有關財產是有問題的?

(iii) 若然該問題的答案是“是”,被告人便有罪,否則被告人無罪。

27. 因此,法官或陪審團(“法庭”)要處理的第一項爭論點,就是有甚麽事情是被告人知道的,且可能影響他對有關財產是清白或是有問題的信念。這是一個主觀的問題,因為它僅要求審裁者就被告人在相關交易進行時知道的是甚麽這點作出裁斷。倘若被告人就影響他對於相關財產性質的信念的事實和事宜作供,則法庭必須決定他是否或可能就該等事實和事宜的存在說真話。

28. 第二項爭論點就是任何得知被告人所知的明理人士,會否必然相信有關財產是有問題的。這是一個客觀的問題。倘若法庭裁定被告人是或可能就他聲稱影響其信念的事實和事宜的存在說真話,則法庭回答該問題時(即任何得知該等事實和事宜的明理人士會否相信有關財產是有問題的)必須將該等事實和事宜考慮在內。若然該問題的答案為“是”,被告人便有罪。如果答案為“否”,則被告人無罪。

29. 假如被告人不作供或提出證據,在實際情況下應用這些原則一般都會較為直截了當。法庭首先須裁斷被告人知悉哪些相關事實或情況,然後決定該等事實或情況會否導致任何明理的人士相信有關財產是有問題的。如果答案為“是”,被告人將被判罪成。法官判刑時,他或她相當可能會以被告人亦必然相信有關財產是罪行得益為量刑基礎。

30. 假如被告人作供稱他不相信有關財產是有問題的,則在實際情況下可能出現難題。儘管該驗證標準在法律上而言是客觀的 — “任何明理的人士會否相信有關財產是有問題的?” — 在應用該驗證標準時,法庭必須妥為考慮被告人就他相信甚麽和背後理由而作的證供。法庭必須考慮兩項互有關連的問題:(i) 當被告人說他不相信有關財產是有問題的時,他是否說真話?;及 (ii) 身處被告人境況的明理人士會否無法相信有關財產是有問題的?

31. 法庭通常會對每個問題給予相同的答案。如果法庭裁定任何身處被告人境況的明理人士都會相信有關財產是有問題的,法庭相當可能會拒絕接納被告人所聲稱他並不持有這一信念的説法。在應用法定驗證標準時,被告人將被定罪。

32. 相反,如果法庭已裁定任何身處被告人境況的明理人士不一定認為有關財產是有問題的,在這情況下法庭相當可能會信納被告人並不相信有關財產是有問題的。應用法定的驗證標準,被告人會獲判無罪。

33. 在罕見情況下,法庭可能斷定任何身處被告人境況的明理人士都會相信有關財產是有問題的,但還是接納被告人指他不持有該信念的證供。這種情況相當可能只會在被告人顯然欠缺常人的理解能力時出現。在這種情況下,應用法定驗證標準,被告人應被判罪成,但在判刑時,他本人不相信有關財產是有問題的這一事實可能構成減刑因素。」

373.被告2 知道的事實包括:

(a) 她於1971年在內地出生,約7至9歲時來港定居。

(b) 她中五畢業,會考6科不合格,包括中、英、數。

(c) 她曾任職文員20多年,月入約15,000元。

(d) 她自2016年為家庭主婦。

(e) 她在香港無持有物業。

(f) 她介紹辯方證人2 (其母)投資FEI。

(g) 被告2干犯了控罪1的指控。

(h) 控罪6、7的款項是會員投資FEI的存款。

374.任何得知被告2所知的明理人士必然相信於控罪6、7時段,兩個控罪帳戶的款項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375.所以根據本案證據,於兩項控罪時段在香港,被告2一定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兩個控罪帳戶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376.因此,控方已證明控罪6、7。

G.3. 控罪89

377.本席認為雖然被告3以控罪8、9帳戶收取大量投資者的累計巨額款項並轉帳之給被告1,及該些交易呈現鏡象模式,但這些情況本身不代表明理人士必然相信兩個控罪帳戶內的是黑錢,因為:

(a) 部分證人亦曾交自己投資FEI的資金給被告1;及

(b) 被告3 (連同被告2) 也將投資於FEI的共700,000元轉帳給被告1。

378.另外,根據控方的開案陳詞、結案陳詞、及庭上立場,控罪8及9指控被告3的基礎是控罪1的欺詐。既然控方未能就被告3證明控罪1,所以控方也未能證明 (a)任何得知被告3所知的明理人士必然相信於兩個控罪時段,兩個控罪帳戶的款項代表黑錢,或 (b)被告3一定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些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379.因此,控方未能證明控罪8或9。

G.4. 控罪10

380.被告4知道的事實包括:

(a) 她現年53歲,於內地出生,中學畢業,及從事務農和售貨。

(b) 她於1999年來港定居,並從事兼職侍應。

(c) 她在香港無持有物業。

(d) 她干犯了控罪1的指控。

(e) 控罪10帳戶的港幣700,000是會員投資FEI的存款。

381.任何得知被告4所知的明理人士必然相信於控罪10時段,控罪10帳戶的港幣700,000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382.所以根據本案證據,於該控罪時段在香港,被告4一定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控罪10帳戶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383.因此,控方已證明控罪10。

G.5. 總結

384.所以本席裁定:

(a) 被告2面對的控罪1、6、7成立;

(b) 被告3面對的控罪1、8、9不成立;

(c) 被告4面對的控罪1、10成立;及

(d) 被告5面對的控罪1成立。

( 王證瑜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P12。

[2] 控方沒有傳召證人17。

[3]P5-7。

[4] 温永晴。

[5] P13-15。

[6] P16。

[7] P17。

[8] 人民幣700。

[9] 人民幣1,400。

[10] 人民幣3,500。

[11] 人民幣7,000。

[12] 人民幣14,000。

[13] 人民幣35,000。

[14] P13,附件 (5)-(9)。

[15] P13,附件(C)。

[16] 梁錦新。

[17] P18。

[18] 張麗。

[19] 存入控罪1帳戶。

[20] 朱庭俊。

[21] 謝玉琼。

[22] P19-21。

[23] P19,附件1。

[24] P19,附件2-4。

[25] 林貴治。

[26] P22-23。

[27] 被告4的證供。

[28] 分別為陳高穎、盧愛雯。

[29] 分別為P24-26、27-28。

[30] D1 。

[31] 分別為郭惠萍、梁貝褀。

[32] 分別為P29-31、及32。

[33] P29,附件1。

[34] P29,附件2。

[35] P29,附件3-4。

[36] P29,附件5、6。

[37] P32,附件1、2。

[38] P29,附件7。

[39] P29,附件8。

[40] 「控方結案陳詞」,第3段。

[41] 鄧群。

[42] P61。

[43] P63。

[44] 朱永霞。

[45] P37。

[46] 01268110257487。

[47] 朱庭俊。

[48] P38-41。

[49] 分別為謝玉琼、林貴治、陳麗琼。

[50] D2。

[51] 張新華。

[52] P42。

[53] P60。

[54] 徐虹。

[55] P43。

[56] P58。

[57] 梁順莉。

[58] P45-46。

[59] P17。

[60] D3。

[61] 葉展傑。

[62] P47-49。

[63] 陳勁青。

[64] P50-52。

[65] 吳明珠。

[66] P53-54。

[67] 陸婉霞。

[68] P55。

[69] 盧愛雯。

[70] 379-352545-668。

[71] P55,附件1。

[72] 張麗。

[73] P56。

[74] 梁錦新。

[75] 羅珏宜。

[76] P57。

[77] 偵緝警員13345。

[78] P73:單位相片。

[79] P65(正本)。

[80] P66。

[81] P67。

[82] P68。

[83] P71。

[84] P17(8)、(23)。

[85] P2、2A。

[86] P2A,記項49-76。

[87] P2A,記項261-270、569-570。

[88] P2A,記項84-96。

[89] P2A,記項77-82、110-137、305-328、471-522、1037-1058。

[90] P2A,記項329-374。

[91] 朱庭俊。

[92] P2A,記項951-1020。

[93] P9(132-133)、D9-11。

[94] P9(132-133)、D12。

[95] MFI-1,記項22、44、66。

[96] D8-12。

[97] D7。

[98] D4。

[99] P4、D5。

[100] P2A,記項716-724。

[101] P2A,記項911-950。

[102] P2A,記項234-254。

[103] P2A,記項375-432。

[104] 朱庭俊。

[105] 梁錦新。

[106] 鄧群。

[107] 莊翠娥。

[108] 謝玉琼。

[109] 林貴治。

[110] 朱庭俊。

[111] P8(239)。

[112] MFI-1,記項97-99。

[113] MFI-1,記項144。

[114] MFI-2,記項20-22。

[115] MFI-2,記項24。

[116] MFI-1,記項163、165。

[117] MFI-1,記項169、171。

[118] 林貴治。

[119] MFI-1,記項178、185-186、196、270-273、276。

[120] MFI-1,記項205、206。

[121] MFI-1,記項210。

[122] MFI-1,記項216-218。

[123] MFI-1,記項220-221。

[124] 梁錦新。

[125] MFI-2,記項30-33。

[126]MFI-1,記項222-223。

[127]MFI-3,記項1。

[128]MFI-2, 記項51-52。

[129]MFI-2, 記項64-66。

[130] 朱永霞。

[131] MFI-2,記項70-72。

[132] MFI-2,記項81-83、85-86。

[133] P2A,記項785-910。

[134] P2A,記項546-688。

[135] P2A,記項760-774。

[136] P2A,記項525-544、690-700、777-784。MFI-2,記項67-68。

[137] D6。MFI-2,記項67-68。

[138] 謝玉琼。

[139] MFI-2,記項87。

[140] P2A,記項727-746、775-776、1506-1510。

[141] P3A。

[142] P3A,記項11-18。

[143] D13。

[144] P3A,記項19-46。

[145] P3A,記項49-62、81-82、117-120。

[146] P3A,記項121-124。

[147] P3A,記項125-142、213-222、283-288。

[148] D7、16。

[149] P3A,記項19-46。

[150] P3A,記項51-84、95-116、271-278。

[151] P3A,記項289-290。

[152] P3A,記項308。

[153] MFI-1,記項22、44、66。D15。

[154] D8。

[155] P3A,記項51-84、95-116。

[156] P3A,記項294-306、346。

[157] MFI-2,記項46-49。

[158] MFI-2,記項55、58。

[159] MFI-2,記項64-65。

[160] MFI-2,記項84。

[161] P3A,記項197-206。

[162] P3A,記項143-158、307-322。

[163] P3A,記項338-346。

[164] P3A,記項338-346。

[165] D17。

[166] D22。

[167] D23。

[168] D18。

[169] D19。

[170] D20、21、24。

[171] 分別為郭惠萍、梁貝祺及洪淑儀。

[172] D25。

[173] D26。

[174] 每月約數千至約10,000元。

[175] 分別為郭惠萍、梁貝祺。

[176] P11(17-19)。

[177] 每月約4,000元。

[178] 非定期,每次約1,000至2,000元。

[179] 張新華。

[180] 分別為陳高穎、盧愛雯。

[181] 張新華:P60。

[182] 徐虹:P58。

[183] D27。

[184] D28、29。

[185] D28。

[186] D30。

[187] D28。

[188] D28。

[189] D31。

[190] D32。

[191] P17。

[192] P13(9)。

[193] D33。

[194] D34。

[195] D35。

[196] D36。

[197] D42。

[198] D45。

[199] D37。

[200] D38。

[201] D39。

[202] D40。

[203] D41。

[204] D43。

[205] D44。

[206] P2A,記項727-746、775-776、1506-1510。

[207] P2A,記項716-724。

[208] 或被告1 (被告5的證供)。

[209] 或被告1(被告5的證供)。

[210] P17。

[211] P2A,記項375-432。

[212] D27。

[213] D28、29、37。

[214] D28。

[215] D38。

[216] D39。

[217] D41。

[218] D30。

[219] D28。

[220] P17。

[221] 盧愛雯。

[222] P3A,記項51-84、95-116。

[223] 朱庭俊。

[224] P29,附件1-6;P32,附件1-2。

[225] 分別為張新華、徐虹。

[226] 分別為P60、P58。

[227] 或被告1 (被告5的證供)。

[228] 或被告1 (被告5的證供)。

[229] 即秃頭男子。 

[230] D42。

[231] 第147段。

[232] 就控罪8帳戶,被告3的私人款項除外。就控罪9帳戶,控方同意只有約港幣2,000,000是會員存款。

[233] (2016) 19 HKCFAR 279第10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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