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銳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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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乃一宗性侵犯兒童的案件,被告人面對8項控罪,承認了其中七項,尚餘的一項(第七項)則保留在法庭檔案之中,除法庭准許,否則不能重新檢控。8項控罪詳倩,請見控罪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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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8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0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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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本案乃一宗性侵犯兒童的案件,被告人面對8項控罪,承認了其中七項,尚餘的一項(第七項)則保留在法庭檔案之中,除法庭准許,否則不能重新檢控。8項控罪詳倩,請見控罪書。 事發經過 2.全數7項承認的控罪先後發生在半年之內,即由2015年的暑假開始,至2016年1月份。案中的受害人乃兩名被告人從一所「青年中心」內認識的男童(X童和Y童),X童遭3次侵犯,每次均遭拍照,Y童則遭一次恐嚇。 3.事發時,X童界乎12與13歲,Y童則13歲,兩童均未開始發育[1],被告人則21歲。 4.關於X童的三次侵犯,首次發生在2015年暑假中某一日,在一所所謂「網吧」之內。因輸敗某些電子遊戲比賽,X童跟隨被告人進入「網吧」的洗手間內,赤裸下身,任由被告人使用右手,把玩了自己的陽具約兩分鐘(控罪一:猥褻侵犯)。期間,X童更遭被告人拍攝照片[2]。 5.第二次侵犯發生在暑假完結後。於9月16日,在某一隱蔽的地方,X童的陽具再遭被告人玩弄,惟書面案情並沒有披露詳情、歷時多久等(控罪二:猥褻侵犯)。同時,X童下體(陽具)亦遭拍攝了8張相片[3] (控罪三: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6.第三次侵犯發生在翌日,即9月17日。同樣地,X童的陽具遭被告人玩弄、觸撫,但書面案情亦沒有披露詳情、歷時多久等 (控罪四:猥褻侵犯)。同時,X童的下身(陽具)亦遭拍攝了6張相片[4](控罪五: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7.兩個月後,被告人向Y童下手。於11月24日,被告人假冒第三者,透過電話短訊兜搭上Y童,稱會給予電腦遊戲點子/武器等,成功利誘Y童將自己數張下身裸照傳給被告人。得手後,被告人仍不滿足,進一步恐嚇Y童將他的裸照公諸於世(控罪六:刑事恐嚇),成功迫使Y童傳上更多裸照[5]。其實,被告人同時要求Y童到「青年中心」遭被告人侵犯,但究竟Y童有沒有就範,本席則不得而知:控罪七(對Y童的「猥褻侵犯」罪)已保留在法庭檔案,本席不會因此對被告人有任何不利的揣測。 8.至2016年的1月,X童忍受不了內心的鬱結,終於對教會内的人士披露事件,事件報警處理。於1月21日,警方上門拘捕被告人。在搜屋期間,警方在被告人的手提電話和電腦中發現除以上提到屬X童和Y童的裸照和一段影片片段外,亦有8張屬一級的不知名兒童裸照(控罪八: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9.調查期間,被告人充分合作,和盤托出事件的經過和始末。 求情 10.求情方面,被告人現時23歲,曾接受大學程度的教育。他單身,與雙親和妹妹同住在某私人屋苑單位之中。他曾短暫工作,唯因為本案遭拘捕,終辭職收場專心處理案件。 11.被告人從未犯事,律師懇請法庭給予被告人改過自身的機會,接納心理報告的建議,讓被告人接受療程。 案例 12.上訴庭在曾昭德案[2013] 1 HKLRD 422指:-
13.上訴庭在英文案例Man Kwong Choi [2008] 4 HKC 565中頒佈了,就藏有[並非製造]兒童色情品罪行的判刑指引:-
考慮 14.整體來說,被告人利用兒童沉溺電動遊戲的弱點,一而再、再而三向個子短小[6]、明顯年少的X童下手,作出侵犯,期間更拍照保留等,部份照片清楚可見X童的面容,這樣,照片萬一泄漏,公諸於世的話,可對X童產生莫大和長遠的打擊。相反,因爲拍攝角度,照片中只看到被告人的身驅,不見其容貌,從此可見被告人自私自利,只會照顧自己,罔顧他人。 15.兩個月後,被告人重施故技,對另一從「青年中心」認識的男童(Y童)下手,先冒充第三者,利誘裸照,得手後,再威迫,成功獲得更多裸照。被告人在事件中處心積慮,終成功捕獵兩小羔羊。 16.除X和Y童的裸照,被告人同時保留了少量(8張)不知名兒童的裸照。雖然所有照片(共50多張)和片段一條,多屬一級,只有4張和一片段屬二級,6張屬三級,但關於兒童色情物品的惡行,一向是法庭予以嚴懲的罪項。 17.心理報告指告人有戀童癖的迹象,他重犯機會高於平均。 18.至於兩童,他們的心理報告指,雖然他們均對事件有所迴避、避而不談,但均沒有展現創傷後遺症狀。專家建議,X童還須繼續接受輔導,對Y童則沒有建議。 19.就整事件,本席採用3年半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雖然本案證據確鑿,被告人實難以狡辯,但他的認罪的確免除了兩童上庭作供的尷尬和痛苦,本席將給予被告人全數三份之一的認罪扣減,即終判處他28個月監禁。28個月的監期分佈如下[7]:—
[1] 從同意呈堂的祼照可見 [2] 共5張照片,均於警方在搜查被告人住所時,在他的手提電腦中發現。5張照片中,3張屬一級,2張屬二級。不過,控方並沒有就這些照片,提出「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控罪,只與其他發現的照片,一倂歸納於控罪8「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中處理。 [3] 其中4張照片屬一級,另外4張因被告人正使用手觸撫着X童陽具,所以屬第三級 [4] 其中4張屬一級,另外兩張因被告人正觸撫X童的陽具,所以屬於第三級 [5] 前前後後共30張Y童的裸照,其中28張屬第一級,兩張屬第二級,Y童亦同時傳上一段屬二級的影片給被告人 [6] 從呈堂的照片可見,比被告人矮足一個人頭 [7] 各判刑已扣減了認罪所帶來的三份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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