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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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兩項僱用不合法受僱的人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被判一共8個月監禁。現他不滿該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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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4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刑罸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44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25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9月3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9月3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兩項僱用不合法受僱的人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被判一共8個月監禁。現他不滿該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很簡單,證供來自一位警員,在案發當日下午2時30分,觀察到上訴人是一名流動小販,在案發地點經營賣炒栗子及煨蕃薯的業務。警員在附近觀察該檔攤大約20秒時間,他留意到上訴人及兩名男子在檔攤處,其中一名男子在炒栗子,另一名在煨蕃薯,他看見該兩名男子不停地在工作,上訴人則站在兩名男子中間,該名警員看見上訴人不停揮手,狀似叫賣,但沒有做過其他事情。 3.警員因此上前截停他們,查出該兩名男子均持著往來港澳通行證,他們是訪港遊客,所以不可在香港受僱。警員便拘捕上訴人,在警誡下,上訴人說,該兩名男子是他的朋友,幫他手旳。其後,警員給予口供後,他亦提及到上訴人稍後會到警署作出一份會面紀錄,上訴人同意該會面紀錄。 4.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已經從事小販30多年,他承認案發當日,他在案發地點售賣炒栗子及蕃薯。本席粗略地說出上訴人的證供,因為裁判法官最終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上訴人的證供指他當日下午,接到他兩名朋友的來電,說他們從內地來港,想找他飲荼,但上訴人拒絕他們,因他當時正在工作,但同日下午大約2時,該兩名朋友來到檔攤找他,向上訴人說他們想學習炒栗子及煨蕃薯之技術,其後,兩人開始在他檔攤處炒栗子及煨蕃薯,大約10分鐘後,警員便到達。 5.上訴人同意該兩名男子是不可以在香港受僱,因為上訴人均知他們是訪客。 6.裁判法官在考慮及分析案件後,裁判法官接納了控方證人的口供,但拒絕接納上訴人的口供。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之供詞內,可以支持裁判法官在無可抗拒之推論,他認為該兩名男子當時不是在學習而是在工作。其後,裁判法官考慮Ip Po Fai一案,HCMA 1201 of 1995及柳志惠一案,HCMA 302 of 2003。裁判法院考慮了兩個案例後,他得到一個法律觀點,控方必須不應只證明該兩名男子當時是正在工作,但還要證明他們是上訴人所僱用。其後,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9段,有以下結論,他這樣說:
7.裁判法官已說明,他認為可以依賴警員的觀察及上訴人對警員的解釋。故裁判法官考慮了警員的觀察及上訴人的解釋,及考慮了上訴人的檔攤規模很小,與案中之證據可以支持他的無可抗拒之推論,指上訴人當時是正在僱用該兩名男子。 8.在上訴時,葉大律師替上訴人就上訴關於定罪方面,提出幾項上訴理由。最主要,裁判法官其實沒有足夠證據來支持他最終的結論,指上訴人當時作為僱主身份僱用該兩名男子。本席同意葉大律師所說,裁判法官當他提及檔攤規模小,故一個人工作均可應付,這事實可以減輕其他證據關於當時上訴人是否為僱主身份聘請該兩名男子。正如葉大律師所指,如果檔攤規模小,上訴人是應付得來的,他當時正售賣栗子及蕃薯,他是否需要聘請多兩個人來檔攤幫手,所以葉大律師指,其實裁判法官提及規模小。在這方面,其實不能幫助他最終之決定或該名男子當時是被受僱。 9.至於,裁判法官有什麼證據可以支持他的推論,其實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最主要依賴警員的觀察及可以依賴上訴人對警員之解釋。為何本席要說可能,因為裁判法官在第19段曾提及過他有考慮上訴人對警員之解釋,但在第19段尾時,裁判法官稱他不接納上訴人對警員作出的解釋,故此,裁判法官對上訴人的解釋不接納。因此,裁判法官最主要接納警員的觀察,警員的觀察雖然可以支持他,指該兩名男子正在做工,但本席找不到什麼證據可以指上訴人當時是正在僱用該兩名男子及檔攤規模之問題。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在關於兩人及上訴人之僱主及僱傭身份的無可抗拒之推論,是沒有足夠證據來支持的。 10.因此,本席認為該定罪不穩妥,在這情況下,今天之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刑罰方面亦被撤銷。
答辯人:由律政司洪興芳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鄺來興律師行轉聘葉瑞文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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