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燕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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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文燕卿經審訊被暫委裁判官裁定一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罪,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I (1)條。她不服定罪上訴。上訴人在庭上表示,她並無針對刑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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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6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6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6年第784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7年4月3日,4月26日 判案日期:2007年5月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文燕卿經審訊被暫委裁判官裁定一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罪,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I (1)條。她不服定罪上訴。上訴人在庭上表示,她並無針對刑罰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指上訴人僱用持雙程證留港女子李碧荷。辯方同意上訴人知道李女士為持雙程證訪客。 3.2006年7月26日清晨5時40分,兩名便裝警員(第一及第二證人)見李女士推著鐵車,載有報紙雜誌,及一張將書報回到書報社的回書單。警員得悉李女士為持雙程證訪客,由李女士帶往上訴人在附近的報攤。 4.第二證人查問上訴人,上訴人表示李女士是表妹,早上5 至6時來派報紙,上訴人會請她吃早餐,及給她一點錢帶回内地。第二證人警誡及拘捕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說:「碧荷每日都是做一個小時,我不知是犯法的。」 5.上訴人稍後簽署補錄警誡供詞。在會面紀錄中,上訴人說,李女士一有空便到檔口幫手,由7月18日起每天早上5 至6時許會過來幫手,工作範圍包括運送報紙到附近店舖。她沒有給李女士工資,只是每天請她吃早餐,當李女士回到内地時,上訴人會給她300元零用錢買東西給女兒吃。她們不是親表姐妹,只是同村,但以表姊妹相稱。 辯方案情 6.上訴人爭議口頭招認及警戒供詞的自願性。 7.上訴人作供,否認僱用李女士,沒有明示或暗示給李女士一個僱傭工作。300元並非工資。李女士只是隨心幫手,有時來,有時不來。 8.上訴人丈夫盧先生作供,指上訴人及他均沒有僱用李女士。李女士隔4至5天才主動來報攤一次。上訴人每次請李女士吃早餐,但沒有給她300元。 裁判官的理由 9.裁判官裁定口頭招認及警誡供詞是在自願情況下作出的。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不相信上訴人及她丈夫的證供。 10.裁判官在考慮雙方是否存在僱傭關係時,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柳志惠 HCMA 302/2003一案,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敏琦的判詞的第11段:
11.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5段說:
12.原審裁判官作出一個不可抗拒的推斷,上訴人與李女士之間存在僱傭關係。 上訴理由 13.上訴通知書概指證據分量不足以構成定罪。 14.上訴人在庭上補充,李女士是她的表妹,份屬親戚,出於好心幫忙,有時到來,有時不來。她本人不知犯法、亦無心犯法,以爲幫少少時間,就不算犯法。 討論 15.根據《入境條例》第17I(1)條規定:
16.根據《入境條例》第17G(1)條的釋義:
17.值得留意的是,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第2(1)條的釋義:
該釋義基本上與《入境條例》第17G(1) 中“僱傭合約” 的釋義是相同的。 18.就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罪行元素,僱用者與受僱者之間須存在僱傭合約的。而僱傭合約是否存在,應按照合約法和僱傭法而定。不過,刑事法庭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肯定僱傭合約的存在。 19.僱傭關係亦包括散工。於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 t/a Yat Cheung Airconditioning & Electric Co FACV 14/2006(判案日期:2007年3月3日),終審法院法官李義在判詞第35段指出,當某件散工被邀約及接受時,雙方就該僱用事宜達成合約[1]。而李義法官在判詞第15段指出,即使雙方沒有提供及接受工作的相互責任,雖然那對涵括式合約的存在是致命的,但就每次僱用而達成的僱傭合約是無關痛癢的2。 20.涵括(umbrella)或總項(global)式的僱傭合約是指雙方達成大體上(overall)的合約,互雙承擔在一段時間内提供與接受工作的責任。 21.在刑事審訊中,法庭通常或者不會聽到非法協議或合約的直接證據,例如目擊證人或文件證據等,但法庭可以考慮整體證據,包括被告人的行爲,而斷定協議或合約是否存在。當然,對被告人不利的推論,必須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22.於R v. Ip Po Fai (譯音葉寶輝) HCMA 1201/1995一案,高等法院法官陳兆愷(當時所任)說:
23.就上述葉寶輝案的判詞,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素冰HCMA 506/2005一案的判詞第14及15段說:
24.當然,即使做工作的人與提供工作的人之間存在特殊的關係,例如親屬關係,如有其他直接或環境證據支持,僱傭關係的推論仍可成立的。 25.本席不認爲裁判官就事實裁斷犯了任何錯誤,無需干預。 26.在裁判官拒納辯方的辯解證據下,可以支持僱傭合約之推論的事實裁斷如下:
27.由此可見,上訴人與李女士不是親屬,李女士受上訴人指派工作,而工作已持續了相當日子。李女士替上訴人工作是有報償的,包括食物與金錢的承諾。因此,裁判官對於僱傭關係的推論是正確的。即使李女士有時來、有時不來也無衝突。 28.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寶翠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As and when a particular casual job is offered and accepted, the parties enter into a contract in relation to that engagement.” 2 “It follows that the absence of a mutual obligation to supply and to take up work, while fatal to the existence of an umbrella contract, is irrelevant to the existence of a contract of employment arising out of a specific engagement.” 3 “In my view, it is clear that working at a place per se is not employment, although in the absence of other evidence, one may draw the necessary infer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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