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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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收受賭注」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48章《賭博條例》第 7(1)(a)條,被判處入獄12 個月。上訴人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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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9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29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86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6年6月9日 裁判日期:2006年6月9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收受賭注」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48章《賭博條例》第 7(1)(a)條,被判處入獄12 個月。上訴人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根據上訴人承認的案情,他承認在被捕前收受賭客投注約有兩個月時間;而他在警誡供詞內承認對部份收來的投注提供較低的賠率,並將這些投注存入自己在澳門足球博彩公司的投注戶口內。他指他也接受客人把賭注存入他本人自己的戶口。警員從他家裡搜獲77 張紙條顯示,所涉的日期從2004 年1 月23 日至2004 年2 月29 日止,投注總額超過三百萬元。 上訴理由 3.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大律師的回應指,根據案例,「收受賭注」罪的被告,一般判以即時監禁,案情不適合判以緩刑或社會服務令。而案例清楚指出,即使一些干犯嚴重控罪的被告的情況符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六大原則,法庭仍然無須判處社會服務令。答辯人大律師指本案涉嚴重控罪,裁判官判處上訴人即時監禁,並沒有犯上原則性錯誤。 5.答辯人大律師續指,裁判官以三百多萬的總投注額作為本案的量刑基準是正確的,因為:
6.就刑期長短方面,答辯人大律師援引了R v. Yip Kam Fai [1993] 2 HKC 196,上訴庭在該案指經營收受可觀賭注的被告人,定罪之後的起刑點為2 至3 年 。另HKSAR訴楊金輝 ,HCMA1004/2003一 案涉小規模的投注,上訴庭認為起刑點應為6 個月監禁。答辯人大律師指,本案規模比楊金輝 案龐大,18 個月的起刑點絶非過重。 判決 7.根據現行的案例清楚指出 ,即使R v. Brown [1981] 3 Cr.App.R.(S) 294中全六項考慮均齊備,法庭亦不一定要判處一名被告人社會服務令,被告的情況是否適合頒佈社會服務令只是量刑的考慮之一,(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n Min Ying [2002] 2 HKLRD 823,及HKSAR v. Yau Yik Wai, HCMA1037/2003),法庭亦須考慮案件的嚴重性,(HKSAR v. Wan Ka Kit, CACC298/2005)。 8.就賭注總金額而言,本席認為上訴人大律師的理據亦不成立。根據HKSAR v. Chu Kam Yiu之案例,則假如上訴人只充當中間人為他人或朋友轉投下注,不涉對賭,那不算收受賭注,收受賭注的控罪亦不成立,他理應否認控罪。又假如上訴人只承認收受三百萬中部份作投注,其他部份只為中間人,將做中間人那部份的投注額轉給另一收受賭注的人,明顯地這部份的爭議對判刑有影響,大律師在代表上訴人時,理應要求進行查證事項的聆訊(Newton Enquiry),讓裁判官可以就實際收受賭注的金額作出裁斷。然而,大律師在本案中由始至終從沒作出查證事項聆訊的要求。 9.本案有別於HKSAR v. Chan Wing Hong, HCMA1252/2002一案。在該案中賴盤德暫委法官將案情簡述如下:
10.該案涉兩筆獨立可分辨的款額,與本案完全不相同,不能相提並論。本席認同答辯人大律所指上訴人把部份投注的金額轉投到其澳門賭博公司的作為純碎為了減低自己的風險,他與投注者對賭關係亦不因此而作為改變。雖然周大律師指沒有證供顯示這點,本席剛才已清楚指出,法官或裁判官並非住在象牙塔內的,我們絕對可以運用自己的常識來斷案。至於上訴人在會面紀錄內的陳述,周大律師亦同意屬於混雜陳述,即就算案件進行聆訊,如果上訴人不作供,裁判官亦有權不予以會面紀錄中上訴人自圓其說的辯解部份任何比重,就算上訴人作供,裁判官亦必須考慮整體證據,以決定真相為何。裁判官絕對有權以三百多萬的總投注額作量刑基礎。 11.在上述Chan Wing Hong案中,賴盤德暫委法官以上述較小的金額($622,000)為實際牽涉的投注金額,而該案的涉案日期只有6 天,賴盤德暫委法官將刑期定在3 個月,他是這樣說的:
12.至於楊金輝案,涉3 塲足球比賽,而投注總額只是 $90,000;審理該案的法庭認為,量刑基準應該是6 個月的監禁期。 13.本案歷時約兩個月,較諸上述兩案無論在覆蓋時間上和規模上肯定較長、較龐大,本席認為18 個月的監禁期為量刑基準可能偏高,但絕非明顯過重。 14.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陳兆明袁耀彬律師事務所委託周柏柱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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