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昱焺 (又名楊燕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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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收受賭注,違反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7(1)(a) 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7 cases

Case No.DCCC 853/2024[2025] HKDC 106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Ju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53/2024

[2025] HKDC 10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8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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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嚴昱焺 (又名楊燕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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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25年6月23日
出席人士: 黃顯燊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詠婷女士,由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收受賭注 (Bookm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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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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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被控收受賭注,違反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7(1)(a) 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17年12月3日,警員根據線報到達葵盛西邨一單位執行賭博授權書。在單位內以非法收受賭注拘捕及警誡被告人。同時發現被告人使用的筆記簿型電腦屏幕顯示一個網站頁面,被告人向警方提供該網站的帳戶登入名稱及密碼。被告人另外管有兩部手機。

3.在隨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交待以下事情:

• 他自2016年起在菲律賓開始收受賭注,孩子出生後返港。朋友@蘇俊是涉䅁網站的足球博彩代理人。他是@蘇俊下線,他之下有兩名代理人,他從自己和兩名下線招攬而來的賭客賭注賺取佣金。

• 返港後每月可賺得佣金約港幣2萬至3萬元,每港幣1萬元賭注賺取港幣10至20元佣金

• 涉䅁網站屏幕(管理員帳戶頁面,當中顯示的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截圖內只有兩個投注帳戶屬於他,其餘是@蘇俊的帳戶。涉䅁電腦內的Excel表是他與@蘇俊的賭注結算表

4.賭博專家分拆後認為䅁發期間,被告人以代理人的身份收受賭注和管理賭客,並從中獲利。被告人亦承受部份下線帳戶的賭注金額。當中被告人管理的帳號 “1o6600” 有10個下線代理人,於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2月3日,該10個下線投注總額為人民幣¥8,553,181.90 (即約港幣1,010萬元),而被告人承接當中的人民幣¥1,220,513.08 (即約港幣144萬元)。

5.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身處香港。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6.被告人現年42歲,已婚,太太是一位家庭主婦 (兼職洗衣店員工),育有2名兒子分別9歲及4歲,正就讀小二及K1教育,他是家中的主要經濟支柱。母親現年70歲,亦靠他供養。

7.被告生於一個典型的基層家庭,在年少貪玩的情況下曾經誤入歧途。在2000年曾因非法禁錮被羈留在教導所,但接受教訓後,他重新出發,在遊輪公司任職。認識了現時的太太後,得到當時老闆的賞識,被調派到菲律賓在度假村工作,及後在當地合法賭場認識了蘇俊,開始參與收受賭注。直至發現太太懷孕,決定返港定居,開展新的一頁。

8.回港後,被告人曾經任職的士司機。不足周歲的長子因突然抽搐送院,經多次檢查後確診腦癇症,需要長期服藥。因為醫藥費欠下10多萬元債務,而再次參與收受賭注。

9.被告人不熟悉香港的法例,誤以為相關的網頁是菲律賓開設,投注人士亦非香港人,不會觸犯香港的法例。無論如何,被拘捕後已經向警方和盤托出。他明白自己的行為違法,亦與太太重新出發。自2017年被拘捕,䅁件超過6年半,在2024年6月12日才首次被帶到法庭。期間被告人的人生出現重大變化。

10.2019年被告的爸爸肺炎過身後不久,長子被確診患有發展遲緩及過度活躍症,呈現暴力和破壞性行為。升上小學後,情況不但沒有改善,更變本加厲,不停被校方投訴。被告需要不時到學校了解情況,長子常於課堂上搗亂。在家中情況亦一樣,坐臥不寧, 常與弟弟爭執,上年更向精神科醫生透露有聲音慫恿他自殺或捉弄他人。被告沒有氣餒,希望可以盡自己能力,為兒子提供一切的協助,亦會參與一些社區義工活動,分享自己如何面對及照顧患病兒童。

11.被告於2021年加入盈揚有限公司至今, 得到老闆的讚賞。空餘時在太太工作的洗衣店兼職運輸 。經過這些年的努力, 與太太儲了一些積蓄,與朋友合資開設燒味餐廳,希望能改善生活的同時,亦能夠多些時間照顧大兒子。奈何餐廳去年因為商場天花倒塌, 商場賠款終止租約而結業。被告現時每月平均收入約$35,000,他除了供養母親和留下幾千元作個人日常支出,其餘都交給太太作家庭開支。

12.太太在求情信上道出不足周歲長子確診腦癎症時夫婦倆的恐懼和徬徨,要帶兒子四出求醫,又要向朋友借錢應付醫療開支,為了清還賭債丈夫向前老闆求助,因此干犯了本䅁。她總覺不幸跟隨他們一家,但丈夫非常堅強,安慰開解她,關心孩子,默默為家庭付出。太太相信丈夫已深刻反省,被告人亦在求情信中展示他的歉疚,擔心母親和兒子。夫婦倆都希望法庭能讓被告人繼續留在家人身邊。多名家人到庭給予支持。

13.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的角色,涉案的金額亦不算龐大,被告人被拘捕之後已經在警誡下和盤托出,警方在六年多後才正式檢控,這段時間被告已經重新開始,有穩定的工作,照顧家人。希望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能夠盡量予以輕判。

判刑考慮

14.任何人從事收受賭注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7年。串謀收受賭注罰則相同。相關的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主要視乎被告人的角色及涉及的金額作為判刑考慮。相關的金額,需要以實際接收賭注的金額作為考慮。

15.辯方援引 R v Yip Kam Fai & other CACC 108/1993,該案警方到涉案處所執行賭博授權書,發現䅁中兩名被告人在處所收受賭注。在1992年二月和三月期間的13場賽馬,每場平均收受賭注$926,000,但部份會轉到賽馬會帳戶,所以實際金額較細,但犯案時長7個月。兩人認罪後被判監禁18個月和罰款25萬元。上訴法庭認為大規模收受賭注營運的量刑起㸃介乎2年至3年,故該䅁採納27個月為量刑起點是恰當,但認為罰款超出上訴人的能力,故將罰款減低一半。

16.辯方又援引HKSAR v Oei Hengky Wiryo CACC 109/2005,該案中申請人與同案被告人Kam串謀收受賭注(控罪一),及提供自己兩個銀行戶口作此用途,即洗黑錢(控罪二和三) ,經審訊被定罪,就控罪一判處監禁3年半,就控罪二和三分別判處4年和18個月監禁,當中兩年分期,總刑期5年半。原審法官認定該項串謀時長約4年,營業額每周約4百萬,雖然申請人的得益一定較少。上訴法庭認同該串謀的運作規模巨大,審訊後定罪判處3年半監禁,及總刑期5年半不能說過重。上訴至終審庭,維持相關判刑。

17.辯方又援引 HKSAR v Chan Wing Hong HCMA 1252/2002 , 該案上訴人在䅁中案失敗後承認六天內收受賭注$622,000,但䅁情提及他介紹給其他莊家的$710,000。 上訴人投訴原審裁判官採納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時沒有清晰指出考慮的金額。處理上訴的法官指出基於終審法庭在HKSAR v Chiu Kam Yiu FACC 3/2002的判決,為免誤會指出不會考慮介紹給其他莊家的賭注,考慮後認為6個月監禁量刑起點過高,但在䅁中䅁完結後才認罪不會給予全數1/3認罪扣減,將原本的4個月監禁改為3個月。即採納約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8.被告人回港後重操故業,在海外賭博網站開立帳戶收受境外賭注,又招攬下線代理收受賭注,從中賺取佣金收益。雖然犯䅁時長只有7天,但期間經他管理的下線帳號總投注額約等同於港幣1,010萬元,而他承接下線的賭注約等同於港幣144萬元。另按被告人的招認每月佣金約港幣2萬至3萬元,每港幣1萬元賭注賺取港幣10至20元佣金;以此推算,每月他收受的投注額估計在1千萬至3千萬之間。本䅁犯䅁時長遠短於Yip Kam FaiOei Hengky Wiryo,但收受的賭注金額遠高於Chan Wing Hong。考慮後認為須以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至12個月監禁。

• 延遲檢控

19.上訴法庭在香港持別行政區訴趙志榮CACC 243/2012案中重申在決定延誤能否構成減刑理由前要考慮以下元素 (但又並非只能考慮這些):

(1) 純粹延誤本身並不是一個求情因素;

(2) 若延誤是由於偵查、調查或證明犯罪者所犯罪行的困難而造成,且延誤的時間在當時情況下是合理的,則通常不會成為減刑因素;

(3) 若延誤是由於犯罪者阻礙或不與相關的檢控或調查機構合作而造成,則通常不會成為減刑因素,但犯罪者對其合法權利的依賴並不構成阻礙或不合作;

(4) 若延誤是由於刑事司法系統的正常運作造成,包括因犯罪者或共犯行使其權利而造成的拖延,則通常不會成為減刑因素;

(5) 出現因延誤而引起的其他減刑因素,例如犯罪者在延誤期間改過自新,其他對他有利的情況取得進展;

(6) 在並非因上述第2,3,4項引致的延誤下,下列情況通常能成為減刑因素:

a. 延誤給犯罪者帶來巨大壓力,或在很大程度上置其於「不確定的懸念」中;或

b. 在延誤期間,犯罪者合理預期不會被檢控或檢控不會繼續,而犯罪者基於這種預期安排了他的事務。

(7) 若檢察機關或調查機構故意拖延或其疏忽行為造成延誤,而法庭又認為對犯罪者減刑可以展示對該等行為的不滿。

20.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朱安芷CACC 484/2006上訴人承認六項欺詐罪,區域法院法官判處 20 個月監禁。上訴人在 2004 年 12 月 21 日被警方拘捕時已即時招認,但直至 2006 年 9 月 22 日她才被正式起訴,延誤長達 21 個月。 上訴庭在其判詞第 10段指出:「法庭在量刑時必須考慮案件是否存在檢控延誤的情況,若有的話,特別是在延誤期間,被告人更新、重新投入工作或償還欠債,法庭是會考慮扣減其刑期或判處緩刑或其他非即時監禁的刑罰,如社會服務令。」最終上訴庭再考慮該案涉及頗長及嚴重的檢控延誤,上訴人在相關時間內更新、重投社會工作及償還欠債,已被監禁起過8個月,改判上訴人即時釋放。

21.辯方又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銳明[2024] HKCA 562,該䅁上訴人面對一項洗黑錢的控罪, 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後,被判處25個月監禁。上訴人自 2013年首次作出招認,於 2022 年被拘捕及檢控。 上訴人指原審法官給予 3 個月的刑期扣減不足以反映延誤情況。答辯人則指出上訴方所指的延誤檢控,部份實由申請人潛逃而導致,上訴人亦指出法庭沒有考慮到量刑的整體性,以及如果控方能夠適時檢控的話,那麼他的刑期將會很大可能部份與他另一宗䅁件的刑期同期執行。上訴庭最終裁定兩個上訴理據成立,判處上訴得直,下令撤銷 25 個月監禁的刑期,當時上訴人尚有2個月7天便刑滿出獄,改判一個可以令他即時獲釋的刑期。

22.本䅁被告人因兒子醫藥費欠下債務而重操故業,這只是犯䅁背景並非減刑理由,然而警方在行動當天已檢取了他的電腦,他被拘捕後亦已交待事件及提供涉案網站的帳戶登入名稱及密碼,但因為要等5個月鑑證方面才有時間處理,故要16個月後在2019年3月25日才索取法律意見,但不明白為何要隔2年才取得初步法律意見要求進一步調查:計算被告人收受賭注的金額。即使要處理社會事件,也無法理解為何要再過3年在2024年5月23日才正式檢控。

23.自被拘捕後被告已經重新開始,有穩定的工作,照顧家人。因為䅁件不合理的延誤,犯案時歲半的長子現已9歲,後來出生的幼子亦已4歲。期間被告人要工作養家和照顧病患的長子,延誤免不了給他帶來巨大壓力,縱然如此被告人亦積極、堅強面對,他是家庭的經濟來源,亦是家人的精神支柱。他不單對家庭負責,對外亦得到認同,是誠實可靠的員工,又樂於分享照顧長子的經驗和心得。有鑑於他犯䅁後的表現,信納他已深刻反省,相信重犯機會極微。考慮後認為可以緩刑24個月處理。

命令

監禁12個月,緩刑24個月

由今日起兩年內,你若在香港干犯另一可懲處監禁的罪行,今日判處的12個月監禁刑罰將按法例予以執行,否則該刑罰不得予以執行。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