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麗芳 訴 黃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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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溫女士的丈夫郭先生,於2007年11月28日工作中從高處墮下受傷,於2007年12月3日因傷重死亡。按《僱員補償條例》,溫女士向答辯人黃先生追討賠償。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EC 730/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May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 73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編號2008年第73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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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WAN LAI FONG (溫麗芳)
for herself and on behalf of other members of the family of KWOK TAK CHUNG (郭德忠) deceased
 
   
答辯人 WONG SHIU KEI (黃紹基)
trading as WAN MEI ALUMINIUM AND STEEL ENGINEERING (宏美鋁鋼工程) and WAN MEI ENGINEERING COMPANY (宏美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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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5月11日

判案日期:200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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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評估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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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溫女士的丈夫郭先生,於2007年11月28日工作中從高處墮下受傷,於2007年12月3日因傷重死亡。按《僱員補償條例》,溫女士向答辯人黃先生追討賠償。

2.黃先生存檔的答辯書曾指死者為判工或判頭,但法庭已於本年2月27日判溫女士勝訴。本聆訊乃為評估賠償。

3.黃先生出席了今天聆訊,但不提反證。

死者生前收入

4.死者是鋁窗維修工人,收入以日薪計算,但並沒有固定僱主或開工日數。

5.溫女士提供死者生前的工作紀錄簿。本席接納代表她的陳律師所指,死者意外前12個月開工共220天,即平均每月開工約18天。

6.至收入方面,溫女士作證指死者從事鋁業工作有15年,並了解他的日薪大約港幣600元至700元。從該紀錄簿紀錄意外前12個月,當中偶爾出現的數字,配合工作日數,可發現死者生前替不同僱主工作,日薪大多是港幣600元;偶爾有700或750元。

7.紀錄又顯示,意外當月,死者有替兩名僱主工作,黄先生是其中之一。當中替黃先生工作11天,包括發生意外的工程,共應收港幣6,600元,他在意外前已收港幣4,000元。這大致上與溫女士指黃先生在意外後曾承認還欠死者數天人工吻合,亦顯示死者替黃先生工作日薪港幣600元。

8.如上所述,黃先生沒有存檔證人陳述書或就上述提出任何反證。本席接納溫女士一方的證據。

9.考慮條例第11條後,本席認為應採用第11(2)條後半部份計算死者收入:見黎祥礦訴盧景森及另一人CACV 202/2007(2008年3月3日)及Or Wing Ming柯永明訴Ho Bing Chi t/s Tin Kei Decoration Engineering Co CACV 319/2007 (2008年6月13日)兩案例。

10.證據支持的是死者生前同類工作所得日薪是港幣600至750元,日薪中位數是港幣675元。平均月入便等如港幣675元 x 18天 = 港幣12,150元。

條例第6

11.按死者在意外時44歲,根據條例第6(1)(b)條及附表6,他的家屬應得的補償,相等於60個月收入或港幣21,000元 x 60所得數目,兩者中較少之一。

12.所以本項賠償為港幣12,150元 x 60 = 港幣729,000元。

殯殮費及醫療費用

13.溫女士解釋了她就醫療及殯殮的花費,亦有文件支持。由於費用已超逾條例第6(5)條及附表6所定上限,溫女士獲判給上限港幣35,000元賠償。

已收數額

14.黃先生於意外後給予溫女士港幣19,500元應急。黃先生在庭上確認曾向溫女士承諾此數額不須從補償中扣除。

總數

15.按條例補償金額如下:  

按第6(1)條 港幣   729,000元
按第6(5)條 港幣   35,000元
總數 港幣 764,000元

分配

16.除溫女士外,死者遺下女兒(郭曉彤)、兒子(郭兆軒)、及母親(楊順桂)。按條例第6A係及附表7第6段,上述補償該分配如下:

溫女士:港幣729,000元 x 45% = 港幣328,050元

(另上述按第6(5)條賠償港幣35,000元)

郭曉肜:港幣729,000元 x 45% x ½ = 港幣164,025元

郭兆軒:港幣729,000元 x 45% x ½ = 港幣164,025元

楊順桂:港幣729,000元x 10% = 港幣72,900元

17.由於郭曉彤及郭兆軒均未成年,法庭須考慮《區域法院規則》第80號命令第12(1)條規則所定,本席認為兩名子女的補償須繳交予法庭再作處理。

總結

18.經評估的補償金額如上述。但當中予郭曉彤及郭兆軒的補償須繳交予法庭;溫女士可於其後向法庭申請如何處置該兩筆款項。

19.補償金額附帶利息,由意外發生日起直至今天以半判定利率計算;以後之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直至清付為止。

20.黃先生早前已被命令支付本申請直至2009年2月27日之訟費;現本席命令他同時須支付因本評估聆訊引致之訟費。若雙方未能協議訟費,則由法庭評定。溫女士本身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世榮律師行陳世榮律師代表

答辯人:親身應訊,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