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麗芳 訴 黃紹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730/200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y 2009.
1. 申請人溫女士的丈夫郭先生,於2007年11月28日工作中從高處墮下受傷,於2007年12月3日因傷重死亡。按《僱員補償條例》,溫女士向答辯人黃先生追討賠償。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
DCEC 73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編號2008年第730宗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5月11日 判案日期:2009年5月11日 ---------------------- 補償評估判案書 ---------------------- 1.申請人溫女士的丈夫郭先生,於2007年11月28日工作中從高處墮下受傷,於2007年12月3日因傷重死亡。按《僱員補償條例》,溫女士向答辯人黃先生追討賠償。 2.黃先生存檔的答辯書曾指死者為判工或判頭,但法庭已於本年2月27日判溫女士勝訴。本聆訊乃為評估賠償。 3.黃先生出席了今天聆訊,但不提反證。 死者生前收入 4.死者是鋁窗維修工人,收入以日薪計算,但並沒有固定僱主或開工日數。 5.溫女士提供死者生前的工作紀錄簿。本席接納代表她的陳律師所指,死者意外前12個月開工共220天,即平均每月開工約18天。 6.至收入方面,溫女士作證指死者從事鋁業工作有15年,並了解他的日薪大約港幣600元至700元。從該紀錄簿紀錄意外前12個月,當中偶爾出現的數字,配合工作日數,可發現死者生前替不同僱主工作,日薪大多是港幣600元;偶爾有700或750元。 7.紀錄又顯示,意外當月,死者有替兩名僱主工作,黄先生是其中之一。當中替黃先生工作11天,包括發生意外的工程,共應收港幣6,600元,他在意外前已收港幣4,000元。這大致上與溫女士指黃先生在意外後曾承認還欠死者數天人工吻合,亦顯示死者替黃先生工作日薪港幣600元。 8.如上所述,黃先生沒有存檔證人陳述書或就上述提出任何反證。本席接納溫女士一方的證據。 9.考慮條例第11條後,本席認為應採用第11(2)條後半部份計算死者收入:見黎祥礦訴盧景森及另一人CACV 202/2007(2008年3月3日)及Or Wing Ming柯永明訴Ho Bing Chi t/s Tin Kei Decoration Engineering Co CACV 319/2007 (2008年6月13日)兩案例。 10.證據支持的是死者生前同類工作所得日薪是港幣600至750元,日薪中位數是港幣675元。平均月入便等如港幣675元 x 18天 = 港幣12,150元。 條例第6條 11.按死者在意外時44歲,根據條例第6(1)(b)條及附表6,他的家屬應得的補償,相等於60個月收入或港幣21,000元 x 60所得數目,兩者中較少之一。 12.所以本項賠償為港幣12,150元 x 60 = 港幣729,000元。 殯殮費及醫療費用 13.溫女士解釋了她就醫療及殯殮的花費,亦有文件支持。由於費用已超逾條例第6(5)條及附表6所定上限,溫女士獲判給上限港幣35,000元賠償。 已收數額 14.黃先生於意外後給予溫女士港幣19,500元應急。黃先生在庭上確認曾向溫女士承諾此數額不須從補償中扣除。 總數 15.按條例補償金額如下:
分配 16.除溫女士外,死者遺下女兒(郭曉彤)、兒子(郭兆軒)、及母親(楊順桂)。按條例第6A係及附表7第6段,上述補償該分配如下: 溫女士:港幣729,000元 x 45% = 港幣328,050元
郭曉肜:港幣729,000元 x 45% x ½ = 港幣164,025元 郭兆軒:港幣729,000元 x 45% x ½ = 港幣164,025元 楊順桂:港幣729,000元x 10% = 港幣72,900元 17.由於郭曉彤及郭兆軒均未成年,法庭須考慮《區域法院規則》第80號命令第12(1)條規則所定,本席認為兩名子女的補償須繳交予法庭再作處理。 總結 18.經評估的補償金額如上述。但當中予郭曉彤及郭兆軒的補償須繳交予法庭;溫女士可於其後向法庭申請如何處置該兩筆款項。 19.補償金額附帶利息,由意外發生日起直至今天以半判定利率計算;以後之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直至清付為止。 20.黃先生早前已被命令支付本申請直至2009年2月27日之訟費;現本席命令他同時須支付因本評估聆訊引致之訟費。若雙方未能協議訟費,則由法庭評定。溫女士本身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世榮律師行陳世榮律師代表 答辯人:親身應訊,無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