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超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370/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rch 2010.

1. 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控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索取有關被告的背景報告。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1370/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Mar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137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7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志超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0年3月11日上午10時0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Winston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Benjamin CHAI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嘉慧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控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索取有關被告的背景報告。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案發在旺角道東行線和西洋菜街的黃格交界處,由西洋菜街南行線駛出的車輛一律需要讓路給由旺角道東行的交通。街口有讓路的路標。西洋菜街有左右兩線,而旺角道東行線則有三條行車線,道路的時速是50公里。

3.案發當日的天氣良好,道路並不濕滑。

4.2009年6月12日晚上約11時39分,被告駕駛小巴EX6282準備駛往目的地落馬洲。到達上述交界處後,被告沒有讓路,亦沒有減慢車速便轉入交界處。一名姓任的途人看見小巴以高速駛入西洋菜街,差一點把她撞到。小巴沒有停下來便撞向一部雙層巴士。小巴跟著反彈到西洋菜街的行人路上。兩名途人亦目睹小巴司機駕駛的情況和意外的經過。巴士上的乘客亦看見小巴司機的駕駛態度。小巴沒有響號,反而巴士司機則響號兩次。行人路上有很多人正在等候巴士。小巴撞到八名途人,衝前到巴士站和欄杆,之後在旺角道和通菜街交界處停下來。兩名分別47歲姓黃途人和25歲姓李途人最後在翌日的凌晨時份傷重死亡。另外有三名途人,即控方第二、控方第八和控方第九證人都身受重傷,需要接受長期治療。

5.小巴上其中一名姓何的乘客指稱,被告沒有響號,很快便和巴士相撞,之後巴士便失控剷上行人路,撞到不少途人後便停下來。他打電話報警,自己亦有輕微受傷。

6.巴士司機說他在案發時在旺角道第二線行駛,車速30公里。駛近交界處時,巴士司機看見涉案小巴從西洋菜街南街無視那讓路標誌,亦沒有停頓下來便高速駛出去。小巴在對角線從第一線衝到第二線馬路。巴士司機立刻剎車,並轉向第三線,但仍然不能避免兩車相撞。巴士左邊的車身和乘客下車的位置毀爛不堪,小巴亦受到嚴重損壞。

7.在警誡下,被告說他的車速只是25公里。他從旺角道第一線駛入第二線時,突然被巴士從後撞到,小巴因而失控,衝上行人路。

8.鑑證科專家證人在現場調查,調查後作出下列的專家意見:

(1)巴士在旺角道東行的第三線停下,小巴在旺角道第一線和通菜街交界處停下。

(2)巴士的左面,特別是乘客下車處受到損壞,而小巴的左、右兩邊和前面都有損毀。

(3)小巴衝到旺角道東行線的行人路上,路面並沒有車呔痕跡;

(4)專家認為肇事小巴衝上行人路,撞向藥房那處,繼續在行人路上前行,直至通菜街交界處停下。

(4)從旺角道黃格上的輪呔痕跡和路線,專家認為小巴在案發時是以高速駛向左線,導致小巴的重心轉移。專家在馬路上的第二線找到同一樣的輪呔坑紋的雙輪剎車痕跡。

(5)從一度在黃格範圍內長達12米的雙輪剎車痕,顯示出雙層巴士曾經因閃避涉案的小巴,而由第二線急轉向第三線。同時巴士亦有緊急剎車。

(6)專家在小巴和巴士的損毀程度,現場包括剎車痕和輪呔印的情況作出下列結論:巴士是沿旺角道第一條行車線向東行駛,在抵達路口交匯處之前,轉為第二行車線。當巴士到達路口交匯處時,那小巴突然從西洋菜南街駛出,並高速轉左,巴士於是立刻扭右,並大力剎車,企圖閃避小巴,但小巴的右前角仍然撞到巴士乘客落車車門。撞車的地點是路口交匯處外不遠處第二條的行車線右邊的斷續白線附近。巴士在第三條行車線停下來,而涉案小巴則繼續衝上藥房外的左邊行人路,沿著行人路向前衝,過了通菜街的路口交匯處,再衝回旺角道東行的第一條行車線才停下來。

9.鑑證科專家就現場巴士剎車痕作出測試,估計意外發生時,巴士的時速是40公里。這一個時速的估計與巴士上的車速紀錄儀器吻合。九巴的專家從紀錄儀器得到的資料,巴士車速在6月12日晚上11時39分29秒至39分33秒,這五秒內由50公里減至40公里。運輸署報告亦指出,小巴和巴士都沒有任何機件不妥的地方。

求情理由:

10.被告現年34歲,單身,與父母同住。案發時,被告是夜更的頭班司機。他在案發後已經被停職,沒有工作,因此不能夠賠償有關苦主。辯方大律師以林兆棠潘永基兩案作為法庭的參考。被告的整體過失是出線的時候衝出讓線,並不是衝出停線,亦不是衝紅燈或黃燈,這是被告判斷上的過失。法庭應以宏觀的覆蓋性作為量刑的標準。辯方大律師亦提醒法庭,當時巴士亦是以高速在旺角道行駛。被告認罪,亦希望法庭能夠以上訴庭在林紹棠的判刑作為指引。今日被告接受背景報告的描述,亦再次希望法庭因為被告的經濟能力而不要頒下賠償令。

判刑:

11.這是一宗完全可以避免的社會悲劇。被告一次犯事,卻釀成了三宗悲劇。被告的悲劇可以說是他咎由自取,但兩個無辜家庭卻永遠徹底地被弄碎。「馬路如虎口,生命無take two」這些政府宣傳字句,每每提醒和警惕道路使用者的危機警覺性。車輛駕駛者可以是一個血染的行兇者。駕駛車輛有如手執利刃,一把凶器,亦可以濫殺無辜。剎那的衝動,一時的貪快,這些危險駕駛行為可以改變一切,使兩名行人殞落。另外十名路人受傷,其中三人更身受重傷,需要長時間治療。

12.沒有人會想看見這一宗悲劇發生,沒有人希望兩名死者的家庭、親友以及整個社會付上這個沉重的代價。本席深深體會到兩名死者家屬的悲痛,亦對死者家人致以深切的同情。

13.死者的親屬,甚至受害者都希望法庭能夠判處被告長期監禁,甚至極刑。這些都是人之常情,但法庭有其法例和案例所依循,不能任意對犯案者加重刑罰。

14.干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罪行的刑罰在2008年7月由5年増加至10年。這正正反映立法當局和社會的共識,對這一類罪行需要加刑以收阻嚇之用的取態。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犯案之前濫藥或飲酒。這是被告夜更的首輪工作。被告在1992年開始有五項刑事定罪,亦有五項交通罪行的定罪,當中四項是超速駕駛。被告的背景報告指出,被告是家中的孻仔,未婚,中二程度,做了十年貨車司機,大約在五年前轉做專線小巴司機。被告在一年之前開始吸食氯胺酮,亦有飲酒的習慣。被告對意外所造成的傷亡感到內疚和懊悔,亦準備和願意接受監禁的懲罰。

15.辯方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被告並不是衝紅燈,只是不遵照讓線,這是他的判斷上的過失。

16.律政司司長房濟民,CAAR 6/2007,上訴庭參照英國案例女皇Cooksley([2003]年的3 ALL ER第4頁的判決),扼要地列出有關罪行的判刑考慮因素。上訴庭亦在律政司司長潘永基([2007] 1 HKLR 660),再一次強調一連串的判刑考慮因素。如果犯案者曾經服用藥物或嚴重超速,又或是長期持續及蓄意地採用十分不良的駕駛方式等等,這些都是加重刑罰的因素。上訴庭認為這一類罪行的判刑應有阻嚇作用,而法庭亦要顧及死者家屬的極度甚至災難性的創傷。當然法庭亦需要從整體的環境下,審視被告的犯罪行為和案情,作出一個平衡而判處刑罰。

17.上訴庭亦在特區歐陽國堅,CACC 21/2008,強調法庭不會寬待處理任何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危及道路使用者的犯案人士。因此,被告以往的良好品格和懊悔都不應視作重要的求情理由。在這裡本席亦要強調,傷亡的人數只是判刑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但傷亡的人數並不能視為方程式上一個乘數因子,亦不應把刑期的長短和把死者的人數相乘或直接掛勾。律政司司長林兆棠一案,CAAR 2/2009,所涉及的兩件案件都是發生在法例增加最高刑罰之前,本案則在發生在法例增加刑罰之後。從2008年7月改例至今,無論在報章上、電視上,法庭的判案例子上,都有彰表著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嚴懲的需要。在前述潘永基一案之中,上訴庭明言,在衡量一項罪行的整體嚴重性時,罪責往往是最主要的因素。判刑過程並非一個計算加刑或者減刑因素數目的機械過程。上訴庭亦進一步說,職業司機更應該敏銳地知道他們必須保障安全,不能以他人的性命或安全去冒險,這些會構成加重刑責的因素。

18.在前述歐陽國堅一案,上訴庭在2008年8月25日頒下判案書,即新例生效個多月之後,重申法庭應該發出一個明確的訊息,法庭不會輕判任何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的司機,特別是職業司機。目的除了是阻嚇故意的危險駕駛行為之外,亦要保障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19.本案的被告是職業司機,以駕車維生十五年多,案發地點理應是他熟悉的地方。眾所周知,旺角街道行人眾多,交通頻繁,但被告在一夜間首輪班車便罔顧讓線的標記,沒有減速而衝出旺角道,不幸的剛巧有巴士經過。相撞之後,令小巴反而衝上行人路,釀成慘劇。被告的危險駕駛行為無論對車上的乘客、街上的行人,甚至巴士上的乘客的安全都構成嚴重的危害。

20.綜觀案情及以往的案例所詳述的各項判刑考慮因素,本席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不單使法庭的時間、公共的資源得以減省,最重要的是令受害人和死者家屬不需要在法庭上再一次撕裂那深深的創傷和悲痛。被告的認罪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被告需要入獄32個月。本席亦考慮到控方所提及的賠償令申請,但誠如辯方大律師所說,被告已經失去工作,沒有經濟能力,因此沒有能力去賠償商戶或受害者的損失。基於此,本席不會頒下賠償令,而有關的賠償亦有待有關的商戶或受害人決定是否考慮向有關的保險公司從民事上作出申索。

21.本席亦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取消被告駕駛資格四年,但現時的法例並沒有賦予法庭權力把這四年的開始時間延遲到被告出獄之後才能生效。

22.本席亦根據條例頒令,被告在他駕駛資格被取消的四年期限屆滿之後要重新測試才能領取相關的駕駛執照。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