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學霖及另六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40/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y 2023.
1. D1–D3、D5–D8否認控罪一至四、六至十二及控罪十四,其中控罪十四是控罪九(針對D6及D8)的交替控罪。
Cited by 31 cases · Cites 1 case
|
DCCC 140及620/2019 (合併案件) [2023] HKDC 5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40及620號 (合併案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D1–D3、D5–D8否認控罪一至四、六至十二及控罪十四,其中控罪十四是控罪九(針對D6及D8)的交替控罪。 2.控罪九是以三合會成員身份行事罪,其餘控罪均是聲稱是三合會幹事[1]或成員罪,三款控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19(2)及20(2)條。 3.經審訊後,D1–D3、D5–D8就以下控罪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背景 4.8/2016至8/2017,PW1偵緝警員12236(下稱「UC」)被香港警務處新界北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一隊指派進行臥底任務,期間由PW2警長2828指示及監管。UC主要以滲透方式接觸不同人士及到不同地方收集罪案情報,行動代號為「飊風」。 5.2016年8月16日,UC開始於香港新界元朗合益路17–53號合益中心地庫的銀湖芬蘭浴室(下稱「銀湖」)工作,藉此進行其卧底行動。於銀湖期間,UC耳聞目擊有證供價值或情報價值的對話或事件,並將之記錄在警長2828所提供的Occurrence Book[2](下稱「流水簿」)。 6.三合會專家就這些對話內容作出銓釋,辯方對他的意見沒有爭議。 7.警方於8/2017拘捕各名被告人,UC其後辯認各人身份。 控罪一(D1)及控罪二(D7):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8.2016年11月21日約2330時,UC在銀湖期間,見到D1和D7一起。UC聽到D1和D7有以下對話:—
9.三合會專家的意見是「勝和」即「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簡稱,D1和D7於以上對話均聲稱是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控罪三(D2)及控罪四(D3):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10.2016年12月16日約2315時,UC在銀湖期間,見到D2和D3一起。UC聽到D2和D3有以下對話:—
11.三合會專家的意見是D2於以上對話中聲稱是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而D3亦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控罪六(D2)及控罪七(D5):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12.2017年1月10日約2300時,UC在銀湖期間,見到D2、D5和男子「朱哥」一起。UC聽到他們有以下對話:—
13.三合會專家的意見是D2於以上對話聲稱是和勝和三合會社團成員。 14.而D5對D2所說表示同意,以及D5提到「大佬」即他黑社會的保家,D5聲稱是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控罪十(D1):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15.2017年4月1日約2305時,UC在銀湖期間,見到D1正在打電話,UC聽到D1說:「我收陀地駛唔駛淋紅油呀,我收陀地貼張紙留個電話得啦,總之邊個話係我,同我叫佢出嚟講清楚,根本佢地啲場自己爭生意之嘛,我好百厭架,唔好要我做埋啲百厭嘢。」 16.之後UC見到D1收線後再打第二個電話講「三哥有幾多個場呀?聽日同我掃哂佢,記住話我叫嘅,等人知我喺和勝和有幾百厭。」 17.三合會專家的意見是D1以上的說話聲稱是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控罪十一(D3):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18.2017年5月1日約0040時,UC在銀湖期間,見到D3和男子「雀仔李」一起。UC聽到D3和雀仔李有以下對話:—
19.三合會專家的意見是「廈村冧把」即「廈村的14K」三合會社團的另一稱號,D3以上的說話是聲稱是14K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控罪十二(D2):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 20.2017年6月15日約2340時,UC在銀湖期間,見到男子「高佬文」和D2一起。UC聽到他們有以下對話:—
21.三合會專家的意見是「咁我邊勝和我話事架嘛」的意思是「我所屬的和勝和三合會是由我管理及控制的」。此外,現今三合會社團內除「坐館」或「揸數」這兩個職位的人外,某些三合會社團亦會因應管理或地區勢力而有「地區話事人」。擔任「地區話事人」的都是該區相當有勢力和影響力的成員或職員,他們可以直接控制及管理其勢力範圍內的社團事務。 控罪十四(D6和D8):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22.2017年2月9日約0015時,UC在銀湖期間,見到D6和D8看見D4,D6和D8向D4說「大佬」。D4望住D6和D8兩人點頭之後,UC聽到他們有以下對話:—
23.UC見D6和D8即刻各自將電話放在耳邊,並有按鍵。 24.同日0025時,於銀湖,UC再聽到D6向D8說「江湖上邊個篤好快水落石出,希望唔好係我地自己勝和啲人啦。」 25.三合會專家的意見是D6和D8稱D4為「大佬」,D4、D6和D8亦聲稱是和勝和的成員。D4指示D6和D8就和勝和的事作出跟進,而D6和D8隨即打電話跟進,本席不能排除D6和D8是打電話收風,看誰是誰非,未必是安排了甚麼活動來跟進這事。 被告人個人背景及求情 26.D1現年46歲,報稱中三教育程度,從事建築行業生意,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但與三合會社團罪行無關。 27.D2現年65歲,報稱大專教育程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8.D3現年64歲,報稱曾從事地產業務,2011年起為錫降圍村長、廈村鄉主席及元朗區區議員,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但與三合會社團罪行無關。 29.D5現年65歲,報稱自1991年起於建築公司任職地產營業員,患有糖尿病及高血壓,有數項刑事定罪紀錄,但與三合會社團罪行無關。 30.D6現年63歲,報稱自2007年起從事建築行業,有數項刑事定罪紀錄,但與三合會社團罪行無關。 31.D7現年57歲,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只有一項與三合會社團罪行有關,即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刑期為3個月,該案(FL/6264/15)之犯案日期是在本案之後。 32.D8現年40歲,有三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項是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罪(DC/479/19),犯案日期是在本案之後,刑期是10個月。另一項是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罪(ST/4009/15),犯案日期是在本案之前,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換句話說,D8干犯本案控罪十四時,尚未完成社會服務令。這是D8的加刑因素。 33.有辯方大律師提出,控方的檢控有延誤,導致被告人在被捕(8/8/2017及其後[3])後等待很長時間才獲安排上庭(21/2/2019[4]),期間所承受的精神壓力很大。控方在2/5/2023的信件中向本席解釋,8/8/2017至21/2/2019期間,警方向律政司持續索取的法律意見涉及同一卧底行動所拘捕的54位人士的74項控罪。本席認為以這般規模的行動而言,警方及律政司均沒有延誤。 34.可是,本席明白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了不少案件的排期聆訊,本案亦因此一再押後,各被告人期間所承受的精神壓力很大,本席認為這是減刑因素。 判刑考慮 35.代表D1的謝大律師援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 [2011] 2 HKLRD 137案例,上訴庭指出:—
上訴庭同意賴法官的觀點。 36.各被告人的大律師均指本案各項控罪都是屬於這類性質,建議不多於3個月監禁。 控罪一(D1)及控罪二(D7):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37.本席認為這是閒聊,D1及D7的量刑起點是13個星期監禁。 控罪三(D2)及控罪四(D3):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38.本席認為這是閒聊,D2及D3的量刑起點是13個星期監禁。 控罪六(D2)及控罪七(D5):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39.本席認為這是閒聊,D2及D5的量刑起點是13個星期監禁。 控罪十(D1):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40.本席認為這是聲明如何處理三合會衝突,D1的量刑起點是26個星期監禁。 控罪十一(D3):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41.本席認為這是閒聊,D3的量刑起點是13個星期監禁。 控罪十二(D2):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 42.本席認為這是閒聊夾雜著聲明如何處理三合會衝突,D2更是以幹事身份說話,起點是26個星期監禁。 控罪十四(D6和D8):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43.本席認為這是閒聊,D6及D8的量刑起點是13個星期監禁。 本案判刑 44.各被告人的量刑起點如下:— 控罪一(訴D1),13個星期; 控罪二(訴D7),13個星期; 控罪三(訴D2),13個星期; 控罪四(訴D3),13個星期; 控罪六(訴D2),13個星期; 控罪七(訴D5),13個星期; 控罪十(訴D1),26個星期; 控罪十一(訴D3),13個星期; 控罪十二(訴D2),26個星期; 控罪十四(訴D6及D8),各13個星期。 D8的加刑因素 45.D8的前科包括一項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罪(ST/4009/15),犯案日期是在本案之前,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D8干犯本案控罪十四(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罪)時,尚未完成社會服務令,這是加刑因素,本席將量刑起點提高1星期,D8的量刑起點是14星期。 義務工作及捐款 46.D1偶爾參與社區義務工作,未及減刑門檻。 47.D2經常積極參與社區義務工作,本席就其控罪三及六(3個月或以13星期為計)各減刑1星期,就其控罪十二(6個月或以26星期為計)減刑2星期。減刑後,D2就控罪一、六及十二的刑期分別是12星期、12星期及24星期。 48.D3也是經常積極參與社區義務工作,本席就其控罪四及十一(3個月或以13星期為計)減刑1星期。減刑後,D3就控罪四及十一的刑期分別均是12星期。 49.D5及D7沒有這方面的減刑要求。 50.D6在2014年、2019年及2020年有一些捐款,但未及減刑門檻。 51.D8在某年有一次參與義工活動,在2021年有一次捐款,但未及減刑門檻。 排期聆訊的延誤減刑 52.藉以反映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排期聆訊的延誤,就每13個星期監禁,可獲扣除1星期,就每26個星期監禁,可獲扣除2星期。 53.就此減刑後,D1就控罪一及十的刑期分別是12星期及24星期。 54.就此減刑後,D2就控罪一、六及十二的刑期分別是11星期、11星期及22星期。 55.就此減刑後,D3就控罪四及十一的刑期分別均是11星期。 56.就此減刑後,D5就控罪七的刑期是12星期。 57.就此減刑後,D6就控罪十四的刑期是12星期。 58.就此減刑後,D7就控罪二的刑期是12星期。 59.就此減刑後,D8就控罪十四的刑期是13星期。 有關D1、D2、D3的總刑期 60.考慮到D1、D2及D3的總刑期,本席作出以下調整:—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4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