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89/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July 2013.
1. 被告否認一項盜竊罪,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裁決的理由剛在上午說過。簡單來說,被告是印尼人,他在2012年9月25日從印尼坐飛機來港。2012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自己先到銅鑼灣廣場二期的滙豐銀行去觀察,窺準受害人李先生為獵物目標,李先生當時從銀行的櫃檯辦理提錢,他把400,000元現金放進手持著的一個背包內,被告扮作排隊,待李先生和同伴龔先生經過時候望著他們,再望著後方的同黨Mahmud。Mahmud就跟著李先生走出銀行,再下電梯,在地下的一層,於離開電梯不久後,從後扒走了李先生背包內的400,000元。當時被告就跟在Mahmud身後不遠,Mahmud和被告兩人然後迅速離開事發地點,約二十多分鐘後,被告已經現身在港澳碼頭,他從那處出境離開往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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