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75/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November 2014.
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詳情為被告於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被告人的名義,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賬戶(號碼106-662745-833)內合共港幣2,481,000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