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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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23/2024 [2025] HKDC 14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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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 4 項俗稱「洗黑錢」罪,共涉及 416餘萬元。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被告人於案發前在 4 間銀行分別開立 4 個銀行帳戶(以下稱帳戶 1 至 4) 。 4.於2022年7月左右,控方第一至第八證人墮入網上騙局。他們分別將約 26 餘萬元的款項存入帳戶 2、7 餘萬元存入帳戶 3,以及10 餘萬元存入帳戶 4。 帳戶1 5.於 2022年5月24日至5月27日,共有 8 筆共約 76 餘萬元款項存入,及共有 23 筆約 76 餘萬元款項提取。 帳戶2 6.於 2022年7月22日至7月26日期間,共有 77 筆共約 132餘萬元的款項存入,及共有 62 筆共約 132 餘萬元的款項提取。 帳戶3 7.於 2022年7月22日至8月1日期間, 共有 205 筆共139 餘萬元的款項存入,及 82 筆共 139 餘萬元的提取。 帳戶4 8.於 2022年7月21日至 7月23日期間,共有 36 筆約 68 餘萬元的款項存入,及約 68 餘萬元的款項提取。 9.被告人於 2022年12月被捕,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賣戶口予他人。根據報稅紀錄,被告人於 2021/22 年的年薪為港幣約 11 餘萬元,而在 2022/23 年度,沒有報稅紀錄。 被告人的背景 10.他現年 41 歲,單身,有一名 7 歲的兒子,與姐姐及其男友同住。案發前為一名送貨散工,疫情關係沒有太多工作,令到收入拮据,花光積蓄。其後看到社交平台一些「搵快銀」的廣告,遂將自己戶口賣出去,以獲得一些報酬。 量刑 11.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2.本席考慮以下的案例:-
量刑起點 13.本席考慮了該些案例及其八項因素。 14.本席也考慮了本案案情,共涉及 416 餘萬元,為期 3 至11 天。 15.本席就 4 項控罪的總量刑點定為三年半的監禁。 加刑考慮 16.本席考慮過控方的申請及理據,認為符合香港法例第 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規定,批准控方的申請。 17.本席也考慮了相關的案例及本案情況,採納 25% 作為加刑。 判刑 18.就 4 項控罪,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三年半監禁,經認罪三分之一的扣減後,各項控罪的刑期為 28 個月監禁。 19.經 25% 的加刑 (即 7 個月) 後,各項控罪的刑期為 35 個月。 整體量刑 20.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下令各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即合共3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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