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金水

Case No.DCCC 1594/2024[2025] HKDC 177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Oct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594/2024

[2025] HKDC 17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9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金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25年10月15日
出席人士:  巢景峯先生,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明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三項俗稱“洗黑錢”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被告人於2023年7月26日在渣打銀行開立控罪一的戶口(帳戶1),並於2023年11月28日結束該戶口。

4.被告人於2023年7月26日在恒生銀行開立一個控罪二的戶口(帳戶2),並於2023年10月25日結束戶口。

5.被告人於2023年8月1日在滙豐銀行開立控罪三的戶口(帳戶3),並於2024年結束。

6.2023年8月,一批受害人墮入不同種類的詐騙圈套,並存款至多個銀行戶口,包括被告人的帳戶1至3。

帳戶1

7.經調查後發現,於2023年8月10日至14日期間,有146筆合共港幣192餘萬的存款,並有119筆合共港幣192餘萬的提款。

8.而來自騙案受害人的58餘萬元存入帳戶1。

帳戶2

9.經調查後發現,於2023年8月9日至18日期間,有23筆合共376餘萬元的存款,並有29筆合共376餘萬元的提款。

10.而來自騙案受害人的145萬元騙款存入帳戶2。

帳戶3

11.經調查後發現,於2023年8月1日至21日期間,有3筆合共24餘萬元的存款,並有4筆合共24萬餘元的提款。

12.而來自騙案受害人的24萬元存入帳戶3。

拘捕

13.被告人於2024年6月7日被捕。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有關戶口是按他舊同事廖先生所指示開立,並將有關文件交與廖先生,他沒有將該些帳戶作私人用途。

被告人的背景

14.他現年47歲,有年邁的母親,獨居大陸廣西。他於深圳東莞居住及工作,為送貨工人,月入約2千元人民幣。

15.他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量刑

16.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約592餘萬元,為期約4個星期;

(2)  辯方的求情各點及呈上的求情信;

(3)  被告人紀錄良好。

17.本席也考慮了以下幾宗案例:

(1)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36;

(2)  HKSAR v Poon Lok Man CACC 171/2012;

(3)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CAAR 13/2010;

(4)  HKSAR v Boma Amaso CACC 335/2010;

(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CACC 334/2015。

量刑起點

18.本席考慮了該些案例中涉及的八項判刑因素。

19.本席也考慮了本案案情,涉及合共592萬餘元,為期約4個星期。

20.本席也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等各項因素。

21.本席考慮了總量刑的原則,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如下:

控罪一:30個月監禁;

控罪二:36個月監禁;

控罪三:18個月監禁。

加刑

22.本席考慮過控方的申請及其理由,認為符合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職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規定,批准控方的申請。

23.本席也考慮了相關的案例及本案情況,以25%作為加刑。

判刑

24.經認罪的扣減後,刑期如下:

控罪一:20個月監禁;

控罪二:24個月監禁;

控罪三:12個月監禁。

整體量刑

25.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原則,下令各項控罪部份分期或同期執行如下:

控罪二:24個月監禁;

控罪一:20個月刑期中的4個月與控罪二分期執行;

控罪三:全部刑期與控罪一及二同期執行。

26.換言之刑期為24個月,加4個月,即28個月。

加刑

27.最後,以25% 加刑計算,即7個月。

28.總刑期為28個月,加7個月,合共35個月監禁。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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