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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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594/2024 [2025] HKDC 17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9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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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三項俗稱“洗黑錢”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被告人於2023年7月26日在渣打銀行開立控罪一的戶口(帳戶1),並於2023年11月28日結束該戶口。 4.被告人於2023年7月26日在恒生銀行開立一個控罪二的戶口(帳戶2),並於2023年10月25日結束戶口。 5.被告人於2023年8月1日在滙豐銀行開立控罪三的戶口(帳戶3),並於2024年結束。 6.2023年8月,一批受害人墮入不同種類的詐騙圈套,並存款至多個銀行戶口,包括被告人的帳戶1至3。 帳戶1 7.經調查後發現,於2023年8月10日至14日期間,有146筆合共港幣192餘萬的存款,並有119筆合共港幣192餘萬的提款。 8.而來自騙案受害人的58餘萬元存入帳戶1。 帳戶2 9.經調查後發現,於2023年8月9日至18日期間,有23筆合共376餘萬元的存款,並有29筆合共376餘萬元的提款。 10.而來自騙案受害人的145萬元騙款存入帳戶2。 帳戶3 11.經調查後發現,於2023年8月1日至21日期間,有3筆合共24餘萬元的存款,並有4筆合共24萬餘元的提款。 12.而來自騙案受害人的24萬元存入帳戶3。 拘捕 13.被告人於2024年6月7日被捕。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有關戶口是按他舊同事廖先生所指示開立,並將有關文件交與廖先生,他沒有將該些帳戶作私人用途。 被告人的背景 14.他現年47歲,有年邁的母親,獨居大陸廣西。他於深圳東莞居住及工作,為送貨工人,月入約2千元人民幣。 15.他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量刑 16.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7.本席也考慮了以下幾宗案例:
量刑起點 18.本席考慮了該些案例中涉及的八項判刑因素。 19.本席也考慮了本案案情,涉及合共592萬餘元,為期約4個星期。 20.本席也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等各項因素。 21.本席考慮了總量刑的原則,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如下:
控罪二:36個月監禁; 控罪三:18個月監禁。 加刑 22.本席考慮過控方的申請及其理由,認為符合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職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規定,批准控方的申請。 23.本席也考慮了相關的案例及本案情況,以25%作為加刑。 判刑 24.經認罪的扣減後,刑期如下:
整體量刑 25.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原則,下令各項控罪部份分期或同期執行如下:
26.換言之刑期為24個月,加4個月,即28個月。 加刑 27.最後,以25% 加刑計算,即7個月。 28.總刑期為28個月,加7個月,合共3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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