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庭熙

Case No.DCCC 639/2024[2025] HKDC 78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May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39/2024

[2025] HKDC 7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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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丘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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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25年5月8日
出席人士:  李竹筠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懿瑶女士,由張志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3]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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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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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三項俗稱“洗黑錢”的控罪,共涉及款額約350餘萬元。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被告人於2021年6月9日分別在3間銀行開設了共3個戶口(即控罪一至三的戶口)。

4.四名人士於2021年7月至8月期間,墮入電話騙案,該些人士分別將不同的數額存入涉案的3個戶口,當中包括存入港元、美元、加拿大元和澳元。

5.控罪一涉及約100萬元,為期1天。

6.控罪二涉及約57萬餘元,為期15天。

7.控罪三涉及約197萬餘元,為期64天。

8.被告人於2022年5月18日被捕,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在酒吧結識一名叫阿俊的朋友,他應阿俊的要求,開設了涉案戶口,之後將戶口所有的文件資料交給阿俊,他沒有處理戶口內的事宜,也不認識被騙人士。

被告人的背景

9.他年30歲,中三程度,與前妻於2021年分居,育有一名4歲的女兒,現與一名女朋友同住。他早前為運輸工人,月入約17,000元。最近轉為地盤散工,他與家人、親戚關係良好,他們也為被告人撰寫了求情信。

10.被告人紀錄良好。

量刑

11.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涉及合共350餘萬元,為期64天;

(2)  辯方求情各點;

(3)  辯方呈上的求情信;

(4)  被告人紀錄良好。

12.本席考慮了以下的幾宗案例:

(1)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36;

(2)  HKSAR v Poon Lok Man CACC 171/2012;

(3)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CAAR 13/2010;

(4)  HKSAR v Boma Amaso CACC 335/2010;

(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 334/2015

以及辯方呈上的有關案例。

量刑起點

13.本席考慮了該些案例及的八項因素。

14.本席也考慮了本案案情,涉及合共350餘萬元,為期由1天至64天不等。

15.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涉及國際元素。

16.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及呈上的求情信。

17.本席就三項控的總量刑起點定為3年監禁。

認罪扣減

18.被告人在已排期審訊但開審之前期間,通知法庭及控方,會改為認罪。法庭考慮過,被告人可獲四分之一的扣減。

檢控延誤

19.被告人就控罪二及三,於2022年5月18日被捕,而就控罪一於2022年12月19日被捕,其後就控罪二及三於2023年3月15日被警方無條件釋放。

20.於2024年2月19日,就控罪一,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案件排期於同年4月16日審訊。

21.但原來在2024年2月16日,警方才就控罪二及三的案件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最終加控被告人控罪二及三,而案件一併轉到區域法院處理。

22.本席考慮了辯方的陳述及所依賴的案例,本席認為這構成可讓法庭考慮減刑的檢控延誤。

23.經衡量後,本席酌情扣減3個月。

加刑因素

24.本席考慮過控方的申請及其理由,認為符合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規定。批准控方的申請。

25.本席也考慮了相關的案例及本案情況,採納25%作為加刑。

判刑

26.就三項的控罪,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3年監禁,經四分之一的扣減後,各項控罪的刑期定為27個月。

27.基於有檢控延誤,可扣減3個月,各項控罪定為24個月的監禁。

28.最後,經25%的加刑,即6個月後,各項控罪的刑期為30個月。

整體量刑

29.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下令各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即合共30個月監禁。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