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庭熙
|
DCCC 639/2024 [2025] HKDC 7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3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三項俗稱“洗黑錢”的控罪,共涉及款額約350餘萬元。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被告人於2021年6月9日分別在3間銀行開設了共3個戶口(即控罪一至三的戶口)。 4.四名人士於2021年7月至8月期間,墮入電話騙案,該些人士分別將不同的數額存入涉案的3個戶口,當中包括存入港元、美元、加拿大元和澳元。 5.控罪一涉及約100萬元,為期1天。 6.控罪二涉及約57萬餘元,為期15天。 7.控罪三涉及約197萬餘元,為期64天。 8.被告人於2022年5月18日被捕,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在酒吧結識一名叫阿俊的朋友,他應阿俊的要求,開設了涉案戶口,之後將戶口所有的文件資料交給阿俊,他沒有處理戶口內的事宜,也不認識被騙人士。 被告人的背景 9.他年30歲,中三程度,與前妻於2021年分居,育有一名4歲的女兒,現與一名女朋友同住。他早前為運輸工人,月入約17,000元。最近轉為地盤散工,他與家人、親戚關係良好,他們也為被告人撰寫了求情信。 10.被告人紀錄良好。 量刑 11.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2.本席考慮了以下的幾宗案例:
以及辯方呈上的有關案例。 量刑起點 13.本席考慮了該些案例及的八項因素。 14.本席也考慮了本案案情,涉及合共350餘萬元,為期由1天至64天不等。 15.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涉及國際元素。 16.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及呈上的求情信。 17.本席就三項控的總量刑起點定為3年監禁。 認罪扣減 18.被告人在已排期審訊但開審之前期間,通知法庭及控方,會改為認罪。法庭考慮過,被告人可獲四分之一的扣減。 檢控延誤 19.被告人就控罪二及三,於2022年5月18日被捕,而就控罪一於2022年12月19日被捕,其後就控罪二及三於2023年3月15日被警方無條件釋放。 20.於2024年2月19日,就控罪一,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案件排期於同年4月16日審訊。 21.但原來在2024年2月16日,警方才就控罪二及三的案件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最終加控被告人控罪二及三,而案件一併轉到區域法院處理。 22.本席考慮了辯方的陳述及所依賴的案例,本席認為這構成可讓法庭考慮減刑的檢控延誤。 23.經衡量後,本席酌情扣減3個月。 加刑因素 24.本席考慮過控方的申請及其理由,認為符合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規定。批准控方的申請。 25.本席也考慮了相關的案例及本案情況,採納25%作為加刑。 判刑 26.就三項的控罪,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3年監禁,經四分之一的扣減後,各項控罪的刑期定為27個月。 27.基於有檢控延誤,可扣減3個月,各項控罪定為24個月的監禁。 28.最後,經25%的加刑,即6個月後,各項控罪的刑期為30個月。 整體量刑 29.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下令各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即合共30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