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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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98/2024 [2025] HKDC 17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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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四項俗稱「洗黑錢」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控罪一、二及四,同意案情,被定罪。控方申請控罪三留在法庭檔案,本席批准。 案情 3.於案發時,被告人是高信國際有限公司的董事,該公司持有涉案的5個帳戶(以下簡稱帳戶1、2、3、5及6)。 4.稅務局沒有該公司及被告人的紀錄。 控罪一 5.透過虛假電郵,受騙公司將一筆5餘萬元的美元滙入了涉案的帳戶1,由戶口開立至結束,有10筆轉帳存款,兌換額為39餘萬美元和2萬3千餘歐羅。 6.被告人4次到櫃枱以轉帳提款或轉帳39餘萬美元(約300餘萬港元)至帳戶2,並在一日內提款。 控罪二 7.透過虛假電郵,受騙公司將一筆17餘萬美元,以滙款方式存入了帳戶3。其後被告人在櫃枱將該帳戶內的美元兌換港元,並提取了現金132餘萬港元。 控罪四 8.透過虛假電郵,受騙公司將8,400美元滙入帳戶5。 9.由帳戶5開立至結束,有兩筆轉帳存款,合共20餘萬美元。被告人到櫃枱將美元兌換成160餘萬港元,由帳戶5轉帳至帳戶6。隨後,分7次到櫃枱,從帳戶6提取了該160餘萬港元。 被告人的背景 10.他現年68歲,1997年來港,在第一段的婚姻,育有一子一女,他負責撫養女兒。被告人現已再婚,另育有一子一女。 11.被告人有一次刑事紀錄,與本案相類同,但是在本案之後干犯。 量刑 12.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3.本席也考慮了以下的案例:
以及辯方呈上的案例。 14.本席考慮了該些案例中提及判刑時需考慮的八項因素。 15.本席也考慮了本案案情,控罪一涉及330餘萬元,為期兩個月。 16.控罪二,涉及130餘萬元,為期1個月。 17.控罪四,涉及160餘萬元,為期4個月。 18.三項控罪,涉及國際元素,另外,本席也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及呈上的求情信。 量刑起點 19.本席採納以下量刑起點: 控罪一: 3年監禁 控罪二: 2年監禁 控罪四: 2年監禁 認罪扣減 20.經認罪扣減,各控罪的刑期如下:
整體量刑 21.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原則,下令部份刑期分期執行如下:
22.總刑期為2年,加5個月,再加3個月,合共2年零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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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