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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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十七項控罪,全部是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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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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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十七項控罪,全部是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答辯 2.被告人就其中九項控罪認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3.被告人被控的其餘八項控罪,控方提出不作檢控,留在法庭檔案,本席予以批准。 案情 4.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九項控罪,案情指出,於2010年6月,警方在反收受賭注行動結束後發現,在被告人的銀行戶口在九個不同的日期(由2007年5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從該戶口處理過九項現金提款,款項由100,000元至到460,000元不等,九次的款項共1,740,000元。 被告人的背景 5.被告人,37歲,開設了一間工商貿易公司,專營轉介新界村屋及樓宇按揭,月入約30,000元。他已婚,育有一名5歲女兒。他的妹妹患有精神分裂症。同時,他的妹妹也有一名15歲的兒子,就讀中學。被告人除了負擔自己家庭之外,亦同時要照顧妹妹的家庭及經濟。 量刑 6.在判刑時,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7.另外,本席亦考慮過以下幾件案例:
8.就陳慧茵一案,兩項控罪涉及的款額大約三百餘萬,原先的法官量刑起點定為三年。在考慮到上訴人要照顧家庭、子女等等,減為兩年零九個月的監禁。但經上訴後,上訴庭認為,因為上訴人與她所協助處理戶口的人有一個親密關係,會受到他的影響等等,因此上訴庭認為量刑起點應為兩年。但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件涉及跨境的因素。 本案的情況 9.本席考慮過以下的情況:
判刑 10.被告人面對九項控罪,涉及的款項總共1,740,000元。亦考慮過整體量刑的原則。本席認為總量刑起點應定為兩年。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經扣減後,就第一、四、六、八、九、十一、十三、十四及第十七項共九項控罪,每項刑期定為16個月監禁,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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