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駿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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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洗黑錢」。
Cites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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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40/2017 [2018] HKDC 3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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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洗黑錢」。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三名通緝人士在羅湖與受害人見面,通緝人士3自稱是美國投資公司的代表,提出向受害人貸款六億港元,但受害人需要在香港成立一間法團公司,並以一張港幣2,100,000元的銀行本票作為保證金。 4.於案發當日,即2016年1月26日,受害人到中國銀行某一分行,發出了一張2,100,000元的本票,收款人為Chow Chun Yiu (即被告人的名字)。之後其他一些通緝人士,其中一名自稱律師,見證與受害人簽訂協議書,並把銀行本票放入一個信封和封蠟,放入一個保管箱內,交由受害人保管。 5.兩天後,受害人聯絡不到通緝人士,覺得可疑,打開保險箱取出本票,到銀行要求取消該本票,但銀行確認該本票是偽造的,而真正的本票已於早兩天前,已經被兌現,存入被告人名下的恒生銀行戶口。 6.於2016年1月26日,即簽署協議書當日稍後的下午時間,被告人到屯門一間恒生銀行存入一張2,100,000元的本票到他名下的戶口。翌日,被告人從自己戶口提取了$1,000,000元現金,並於下一個工作天,轉賬了$1,070,000元到一間找換店的銀行戶口,之後他再從自己戶口提取了29,900元。 7.警方於2016年3月29日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要求被告人借出銀行戶口,並會支付被告人30,000元作為酬勞。他按指示,存入該張本票,並提取了$1,000,000現金交給該男子,及轉賬了$1,070,000元至另一個銀行戶口,他也提取了29,900元作為報酬。 被告人的背景 8.年26歲,未婚,為運輸工人,他與父親及後母同住。他有五次刑事紀錄,不類同。 量刑 9.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0.本席也考慮了以下幾宗案例:—
11.根據許一案,涉及$1,000,000至$2,000,000「洗黑錢」的案件一般會是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12.另外,法庭考慮了Poon一案,而本案的案情與Poon一案頗為類似,同樣涉及國際層面,涉案金額差不多,是透過借出銀行戶口,及獲得報酬。在Poon一案,上訴庭的量刑起點是3年。 本案案情 13.本案涉及國際層面,被告人借出戶口,處理入票及之後提取現金及轉賬等行為,共涉及2,100,000元。他從中獲得30,000元酬勞。 判刑 14.本席考慮過本案案情、辯方的求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有關案例,本席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扣減。 15.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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