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毛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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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毛建行Peter於是次聆訊之中,就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478/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Oct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7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4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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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毛建行P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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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15年10月20日上午11時31分
出席人士: Mr Raymond S W TSUI,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駱律師行律師Mr LOK Tze Bo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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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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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之被告毛建行Peter於是次聆訊之中,就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於2014年8月13日晚上,警方人員根據在互聯網絡收集的證供,申請得搜查令,往訪被告位於灣仔的住所;並在其房間的一台桌面電腦的硬盤內找到有關兒童色情圖像檔案,最後予以拘捕。

3.事後,警方人員在被告的電腦內取出2965張圖片及211段影片,其內容可分類如下:

(一) 屬於第一級的影像顯示色情動作,但沒有性活動,有2689張圖片及29段影片;

(二) 屬於第二級的影像顯示,兒童之間進行性活動或兒童獨自一人自瀆,有60張圖片及25段影片;

(三) 屬於第三級的影像顯示,兒童與成年人進行性活動,包括口交,沒有插入性器官,有147張圖片及73段影片;

(四) 屬於第四級的影像顯示,兒童於成年人進行性活動,並有插入性器官,有69張圖片及84段影片。

4.警誡之下,被告承認在網上下載了兒童色情物品,存放在硬碟及磁碟內以供自娛,他並無將之發放。

5.控方亦就有關影片及照片抽樣製成樣本,以供法庭參考。本席確認照片中都涉及真正的兒童,並非圖畫。同時,樣本中所顯示的兒童大部分都是極之年幼的女童,尚未發育及尚未出現性徵。其中有成年男子與兒童性交的場面,涉及的成年人都年紀較大,全部都是男性,而涉及的兒童都是女性,有個別例子更涉及更多東方女童與外籍人士性交。

有關量刑的考慮

6.此等罪行涉及成年人虐待及剝削兒童,亦涉及經濟發達的國家剝削經濟落後的地區,不但犯法,在道德層面上更令人髮指。涉及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亦極之猖獗;因此香港亦特別立法設有《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以針對此等罪行。有關條例經公訴之下定罪,最高可以監禁5年。

7.香港的上訴庭亦自2008年為此等罪行定下清楚的量刑指引(參考萬廣財[1]一案),此等罪行的量刑原則主要為威嚇,令被告或其他意欲效犯者在行事之前三思。法庭亦得親自檢視有關影像及其抽樣的副本,以裁定色情物品的淫褻程度及等級。在這點,上訴庭採納了英國法院在R v Oliver[2]一案所作的分類,並就每一個分類列出了量刑:

(一) 第一級,如果數量在二十份或以下,法庭可以判被告執行社會服務令、感化或罰款,但如果涉及份量多以及所描繪的影像露骨,得判監禁1至6個月;

(二) 第二級,就是涉及少數,一般都得處以監禁,刑期為6至9個月不等;

(三) 第三級,6至12個月監禁,視乎涉及數量而定;

(四) 第四級,就是管有少量,一般都可以處以監禁,刑期為12至36個月不等,視乎數量而定。

8.是次案情涉及大量的色情物品,最主要的當然是第一級的淫褻照片,但涉及第三級的也有73張圖片和59段影片;第四級則有47張照片及70段影片,當中並無帶有剝削性及特別墮落的場面(例如人獸交)。但根據本席從抽樣圖片看出,其墮落程度亦十分嚴重。

9.萬廣財一案中,第一被告是一個沒有案底的成年人,為了自娛而管有245段影片及1157張圖片,當中不少是三至四級。上訴庭認為,在審訊之後裁定有罪的量刑應以是3年監禁。

10.蔡嘉良[3]一案,被告是一位有受過高深教育、沒有案底的人。他為了自娛而管有2457張兒童色情照片及157段影片。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採納了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並非過重。原審法官在考慮該案的其他因素之後判刑22個月。

求情理由

11.被告是一個成年人,31歲,在案發之前並無案底。根據感化官所準備的背景報告及心理學家所作出的評估,被告是一個有戀物癖的人,但並無任何證供顯示被告患有戀童癖;同時被告對自己的問題並無深切認識,認為是次犯事並非嚴重。心理學家認為,他再犯的機會是低至中等,並建議被告接受心理治療。感化官的報告亦指出,被告是一個在傳統家庭出生長大的人,父母離異,與其他兄弟亦疏離,在中學畢業以後並無長期管有一份工作,亦曾經患有鬱躁症。感化官指出,被告犯案可能是因為他對法律的無知,亦是因為喜歡看色情刊物所致。

12.從被告的背景,本席也找不出任何有效之求情理據。被告沒有案底,但在基於本席就相類的控罪,得採納威嚇性量刑的原則之下,這點並非求情理由。考慮過上述之判例及本案涉及的兒童色情刊物數量及內容之後,本席決定以三年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下調至24個月。本席亦無其他特別理據可令本席再行使酌情權減刑。

 (練錦鴻)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SJ v Man Kwong Choi([2008] 5 HKLRD 519)

[2] [2003] 2 Cr App R 64

[3] HKSAR v Choy Ka Leung(CACC 36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