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虞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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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發時,警員進入被告人的住所進行搜查,在被告人的睡房內發現三部電腦。在其中一部的桌上電腦的一個資料夾內有大約846條攝錄片段,其中有超過100條錄影片段涉及兒童色情物品。警方將有關片段編製成一份 “掃描報告”。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728/2017[2018] HKDC 25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Ma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28/2017

[2018] HKDC 2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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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虞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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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18年3月1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競匡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錦濤、關學林律師行律師陳國文先 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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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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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事發時,警員進入被告人的住所進行搜查,在被告人的睡房內發現三部電腦。在其中一部的桌上電腦的一個資料夾內有大約846條攝錄片段,其中有超過100條錄影片段涉及兒童色情物品。警方將有關片段編製成一份 “掃描報告”。

4.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曾經使用該電腦,瀏覽載有色情兒童物品的網站,電腦內的兒童色情物品片段,是他從互聯網,透過輸入「幼」、「學生」或 “teenage”等字眼搜尋後而下載的。

5.法證檢查從該電腦的資料夾截取共108條錄影片段,描畫真人的兒童色情物品。有關片段的分類如下:—

  錄影片段
第一級:顯示誘人姿態,但不涉及性活動的
3
第二級:顯示兒童之間有性活動或自慰行為
17
第三級:兒童與成年人之間進行沒有涉及插入性器官的性行為
6
第四級:兒童與成年人之間進行涉及有插入性器官的性行為(包括手指和腳趾的插入、自瀆或口交)或虐待,或獸交
82
總數
108

6.錄影片段所描畫的全是真人,該些片段檔案包含涉及兒童性活動的字眼,大部分述明涉及兒童的年齡,片段中大部分的兒童估計為10至14歲,其中32條片段的兒童估計為8至10歲的男童或女童。大概9條片段的兒童估計為6至8歲的男女童。其中一條片段顯示一名女童被綁起來。

被告人的背景

7.年26歲,未婚,任職文員,與父母及兄長同住。與兄長合力照顧母親及合力承擔供樓責任。他紀錄良好。

心理醫生報告

8.報告顯示被告人為人內向及被動。由於2015年父母的離婚,令他感到很大壓力,他選擇觀看色情片段作為一種逃避以處理其壓力問題方法。他缺乏正常性需要的宣洩渠道。報告顯示被告人並非屬於戀童癖,被告人重犯機會低。

量刑

9.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有關色情片段的數量,涉及兒童的歲數,片段內容等。

(2) 辯方求情及呈上的求情信及案例。

(3) 被告人的心理醫生及背景報告。

(4) 被告人紀錄良好及一些感謝狀。

10.本席也考慮過以下幾宗案例:—

(1) S for J v Man Kwong Choi(CAAR 8/2007)。

(2) HKSAR v Choy Ka Leung(CACC 365/2012)。

(3) HKSAR v Lee Man Ho(DCCC 32/2013)。

11.Man一案中,上訴庭表明,如涉及有第四級的兒童色情物品,即兒童與成人的性交行為、性虐待或人獸交等,即使只有幾個片段,一般判刑會以12個月至3年的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12.Lee一案中,涉及合共82個攝錄片段,其中包括40個片段為第四級別,涉及的兒童年10至15歲,該案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

13.Choy一案,上訴庭審視過一系列案例,其中包括Lee一案例。

14.辯方呈上的一個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何正朗(DCCC 163/2014),涉及物品數量較多,法官仍採納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本案案情

15.本席看過控方呈上的照片夾,其內容令人十分厭惡及反感。本案涉及總共108個錄影片段,當中包括82個片段屬第四級。而兒童的年齡由6至14歲不等。本席認為本案案情比Lee一案較嚴重,但數量上較辯方呈上的一案為少。

判刑

16.在考慮過本案案情、被告人背景、紀錄良好、求情因素,心理醫生報告及案例等。本席以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

17.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0個月。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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