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陶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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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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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1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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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2.2015年3月12日上午6時許,警方憑藉搜查令,突擊搜查九龍觀塘寶珮苑寶瑤閣的公屋單位28樓2808室。被告與母親及妹妹是涉案單位的佔用人,單位內的互聯網服務用戶是被告的父親,但被告的父親已於2015年逝世。 3.警方搜屋後,在單位客廳內發現一部桌面電腦(「涉案電腦」),其後證實被告是其唯一使用者,被告的睡房內則發現有另一部手提電腦。經調查後,警方發現涉案電腦內儲存一些載有懷疑是兒童色情物品的照片及影像片段,而被告的手提電腦內則並無發現。 4.被告被拘捕及警誡下,承認管有涉案兒童色情物品。他承認出於好奇,使用名叫Foxy的電腦軟件,從互聯網下載包含兒童色情物品的涉案照片及影像片段,供自己觀看。被告在錄影會面下進一步承認,他與母親及妹妹在涉案單位居住,他擁有涉案電腦及是他專有的。他使用名叫Foxy的電腦軟件下載包含兒童色情物品的照片及影像片段供自己觀看。他從未以任何方式向其他人發布該等照片及影像片段,他上一次下載同類兒童色情物品是在他被拘捕前幾天,但他的家人不知道他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5.該涉案電腦內有兒童色情物品共5幅照片及224條影像片段。根據香港法例第579章《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兒童色情物品,涉案照片及影像片段全部是描劃未滿16歲的真人兒童,涉及擺出色情姿勢、口交、自瀆及性交等行為。該些兒童色情物品的評定類別如下:
6.相關的相片及片段全部描劃真人兒童,且涉及相當年幼的兒童,其中一些影像片段描劃陰莖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插入兒童的陰道,並在兒童的陰道內射精等等。 7.案發時,被告人管有儲存在電腦內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5幅相片及224條影像片段。 8.被告現年22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陳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完成中六課程後,曾任職倉務員及巴士維修學徒等等,但去年父親突然離世,被告肩負家庭責任。被告的母親、親朋等的求情信表明,被告為人負責任及堅強,亦照顧家人及妹妹,雖然自少內向,但本性不壞,被告只是一時不夠成熟下才干犯罪行,望予以輕判。 9.陳大律師進一步指出,牽涉3至4級的影像片段分別均約為30段,在同類案件中並不多,被告並沒有發布或轉載予任何人士分享等等。被告自己的求情信當中,詳盡表述自己的心聲,表明自己主要因對性好奇,但自己卻不善於與異性表達自己,性格孤癖,才「手痕」下載兒童色情影片。被告也表明,過去在有穩定工作及運動時並沒有瀏覽色情網站,只是後來變為兼職及離職後才重蹈覆轍,現在深明犯錯要受罰,但已決定彌補過錯,會好好照顧家人。他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0.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4 HKC 565定下量刑指引,就上述四個級別分別釐定,尤其在第3及第4級別,分別可判予6至12個月監禁及12至36個月監禁不等。法院亦須考慮涉案影片數量、兒童年紀、管有的目的和用途等等。該案涉及第3及第4級別影片分別達119及69套,法院最終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判刑的目的主要除了為阻嚇外,亦為了保護兒童免受利用。 11.上訴法院在HKSAR v Choy Ka Leung CACC 365/2012中亦臚列多宗類同案件,判刑由18個月至3年監禁不等。 12.本案涉及第3及第4級別影片,分別為30及32套,但當中片段有多達30套涉及6至10歲的兒童,案情嚴重。若純以案情作考慮,可判予約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初犯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被告亦只為個人觀賞而下載,而並非為任何發布為目的。心理醫生的評估,被告重犯機會中等,建議應繼續接受相關的心理輔導。 13.考慮到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被告初犯及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經考慮後,本席以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6個月。 14.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1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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