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衍豐 John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59/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September 2018.

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16年4月19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橫壆街2至16號沙田中心佳寧大廈的一個單位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貯存於被告人家中的桌上電腦內,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187個錄像片段和61幅照片。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359/2017[2018] HKDC 12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Sep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59/2017

[2018] HKDC 12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35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衍豐 John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日期: 2018年9月27日下午3時正
出席人士: 潘藹蓮女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兆昇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張嘉偉律師事務所延 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16年4月19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橫壆街2至16號沙田中心佳寧大廈的一個單位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貯存於被告人家中的桌上電腦內,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187個錄像片段和61幅照片。

同意案情

2.根據被告人所承認的案情,於2016年4月19日,警方人員持有搜查令,突擊搜查被告人在新界沙田橫壆街佳寧大廈的住所。被告人與父母同住,他當時在家中。警方人員發現被告人睡房內有一部正在運作中,並載有5個硬碟的電腦。經初步檢驗,警方人員發現該電腦儲存有多幅懷疑是兒童色情物品的擷圖。被告人於單位內被捕,他警誡下承認涉案電腦是屬於他所有及由他本人使用。

3.經進一步檢驗,警方人員在涉案電腦中識別出187個錄像片段及61幅照片,載有兒童色情物品。

4.上訴法庭於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2008] 5 HKLRD 519一案中,根據兒童色情物品的色情程度分為4等級。根據上述等級指引,該187個錄像片段及61幅照片分類如下:—

第一級別:物品顯示色情姿勢但不涉及性行為:

共35個錄像片段及30幅照片;

第二級別:物品顯示兒童之間的性行為或由一名兒童替另一人手淫的行為:

共18個錄像片段;

第三級別:物品顯示成人和兒童的非入侵式性行為:

共55個錄像片段及25幅照片;

第四級別:物品顯示成人和小童的入侵式性行為、或有虐待式或人獸交:

共79個錄像片段及6幅照片。

求情

5.感化官背境報告顯示,被告人於1985年1月16日在香港出生,現年33歲,未婚,與父母同住。其父為已退休的機械工程師。被告人於2007年於英國取得一級榮譽機械工程學士學位後,回港工作。他於2010年開始受僱於怡和工程有限公司 (The Jardine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Limited),直至2018年9月4日因本案而辭職。被告人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6.被告人於2004年在大學期間認識女友陳女士,多年來一直關係良好,亦有正常性接觸。

7.被告人聲稱他犯上本案的原因是出於好奇。他事前不理解此行為會帶來如此嚴重的法律後果。他相信本案會導致他不能達成他的理想,即成為特許註冊工程師 (Chartered Engineer)。他現在深感後悔,愧對其父母及女友。

8.其父母,女友及與他共事多年的同事譚先生及周先生均感震驚,他們均難以接受及理解被告人會犯上本案中的行為。各人均表示會全力支持被告人改過自新,要求法庭盡量輕判被告人。

9.代表被告人的蔡大律師再強調背景報告內容,亦呈上被告人親筆信,及其父母、女友及同事譚先生及周先生的求情信,內容大致與背景報告吻合。

判刑

10.上訴庭於律政司司長訴陳安信[2018] 3 HKLRD 441,第445至446頁中,引述MAN Kwong Choi,再次強調:—

“32.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如果沒有人對兒童色情物品有興趣,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不良份子會有較少動機去剝削兒童,利用他們去製作色情物品。因此,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人是間接鼓勵製作兒童色情物品這類無恥的行業。為了保護兒童,避免他們受性剝削,法庭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這罪行必須採納嚴厲判刑,否則極難杜絕性剝削兒童這類卑劣的罪行。在處理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時,保護兒童較罪犯的更新應取得較大的比重。

33. 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這類罪行,法庭須處以具阻嚇性的判刑,而除非情況特殊,法庭應處以即時監禁的判刑。

36. 上訴法庭亦指出下列因素會加重罪責:—

(一) 被告人有涉及侵犯兒童的同類犯案記錄;

(二) 物品顯示兒童的年齡,如顯示兒童的年齡特別年幼。這是一個重要考慮因素。

(三) 被告人管有物品的原因是有關的。如能確認被告人打算散播物品作商業或非商業式謀利、或打算發佈該物品。這會是顯著的加重罪責因素。

(四) 物品的多少。”

11.上訴庭亦於MAN Kwong Choi一案就上述四個級別分別訂下量刑指引,尤其在第三及第四級別,就算是初犯者,分別可判予6至12個月,及12至36個月監禁不等。法庭亦需考慮有關的加刑因素。該案涉及第三及第四級影片分別達119及69套,上訴庭最終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12.本席亦已審視本案中部份兒童色情物品,尤其第四級涉及加刑因素的物品,其內容實在令人嘔心。本案錄像片段及照片中,發現有加重刑罰因素,包括虐待狂、集體性愛、向兒童臉部射精、性交沒有使用安全套,以及把硬物插入兒童下體等。案中涉及第三級別的錄像片段,17段為5歲以下的兒童,36段為5至9歲的兒童。而涉及第四級別的錄像片段中,更有12段為5歲以下的兒童,53段為5至9歲的兒童,案情嚴重。

13.蔡大律師力陳,被告人沒有前科,他管有該些兒童色情物品祗是出於好奇,沒有因觀看而引起性衝動,沒有打算發佈,更非作商業謀利。本案物品數量亦不算多。但他亦不得不接受,本案涉及的第三級及第四級物品中,有相當數量涉及5歲以下兒童,案情極為嚴重。

14.根據控方呈上的紀錄顯示,被告人於2016年4月19日被捕,警方於2017年2月6日完成檢查電腦內容,被告人於2017年4月10日被落案起訴。本案於2017年5月9日第一次於區域法院提訊,經8次提訊後,被告人於2018年5月15日表示認罪,並於2018年9月4日正式認罪。8次提訊原因是控辯雙方均需時索取專家報告。蔡大律師表示辯方並非指控控方有任何不必要的延誤,但被告人由被拘捕共等候了超過2年時間,期間受盡精神上壓力,希望法庭能給予額外減刑。蔡大律師提出HKSAR v CHOY Ka Leung (unreported, CACC 365/2012) 及 HKSAR v LEUNG Kong Kei (DCCC 82/2017) 以支持其論點。

15.雖然蔡大律師以極具說服力的陳詞為被告人求情,本席認為必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包括加重罪責因素,本席以36個月為量刑起點。本席就被告人由被拘捕至認罪共等候2年4個月,給予3個月扣減,即以33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本席會給予1/3減刑。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減刑因素。所以,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判刑22個月。


 

  ( 鍾偉強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