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天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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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控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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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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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2.本席在裁決時,已詳細敘述事實,不在此累贅重複。 3.簡而言之,被告人在案發時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共有164段影片及21張相片,而該些物品是存放在位於被告人家中客廳的一部桌面電腦內。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是該電腦的唯一使用者,及因對未成年少女的身體好奇,而透過Foxy軟件下載該些兒童色情物品,並存放在該電腦內之D的一個360檔案及C的一個Foxy檔案內的download file 內。 4.涉案兒童色情相片及影片分四類等級:—
5.按上述分類,該21張相片及164段影片的等級分類如下: 21張相片:
164段影片:
定罪紀錄 6.被告人有一項「盜竊罪」的定罪紀錄,被判罰款及賠償。 求情 7.辯方同意背景報告(除了第5段部份的內容)、精神科報告及心理科報告的內容。 8.被告人在香港出生,現年24歲,與父母同住。他有兩位同⽗異母的兄長及姊姊。父親是一名已退休的水務署技工,需定期到門診接受治療處理他的膽固醇問題。母親則在超級市場任職店務助理,但患有抑鬱症,也需服藥及定期覆診。 9.被告人曾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但所有學術成績都不達標。2011至2012年期間,他曾做過不同的工作,包括侍應、服務員。其後,他為了寫作電影故事,而無再工作。他參加過一個電影劇本寫作的課程,但因對授課者的表現失望,而只上了一星期的課程。 10.被告人透過李大律師向法庭表示,承認有干犯本案的控罪,但目的是為了深切了解人性,寫作其科幻小說。李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為了寫作之目的而管有涉案兒童色情物品的說法,與䅁情顯示他為了好奇而下載該些物品,並無抵觸。背景報告及心理科報告均顯示,被告人有強烈的寫作興趣。按精神科報告,被告人無精神科症狀,故不是戀童癖。被告人犯案目的有別於一般同類型案件的犯案者。 11.被告人對事件是有悔意及承擔。本案也導致他的精神上受到打擊,患上了抑鬱症,及為家人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儘管這也是他咎由自取。 12.就他曾向心理專家否認控罪,李律師解釋,被告人是擔心,若他向心理專家承認干犯了控罪,懲教署會在他還押候判期間提及此事,導致他感到尷尬及不便。 13.辯方呈遞了被告人親筆撰寫的一封求情信。該信內容顯示,他為了充實其寫作的文章內容,而管有涉案兒童色情物品。他不知道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違法行為及其嚴重性。 14.辯方也呈上案例 律政司司長訴萬廣財及何恩橋,CAAR 8/2007 及 CAAR 9/2007及HKSAR v Choy Ka Leung, CACC 365/2012,給法庭參考,並指出本案涉及的兒童色情物品數量,在同類型案件來說,並不算是很多。辯方強調,本案不涉及加重刑罰的因素,如為了自己的變異行為,而管有涉案兒童色情物品、向第三者發佈、協助他人或為了賺取金錢或業務目的,而儲存該些兒童色情物品。 判刑 15.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 萬廣財及何恩橋已定下了量刑指引,把兒童色情物品根據內容的嚴重程度分為四級,尤其是第三及第四級別分別可被判處6至12個月監禁及12至36個月的監禁不等。最嚴重的第四級涉及成人和兒童之間的性行為及/或性虐待的情況,即使管有少量,一般招致上述幅度的即時監禁。在判刑時,法庭必須考慮涉案物品的數量、兒童年紀、管有的目的及用途等等。在萬廣財,涉及第三及第四級別影片分別為119及69套,法庭上最終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16.上訴法庭強調,就本控罪的判刑重點是在於阻嚇,為了保護脆弱、易受傷害的兒童免受利用。上訴法庭亦提到,若有人認為上述判刑指引是太過嚴厲,因犯案人只不過是在他的私人空間管有這些兒童色情物品,這是一種目光狹窄的說法。 17.本席認為,嚴刑峻法能夠制止或減少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出現,假若無消費者或用家存在的情況下,製造及發佈該些物品的人士必然受到打擊,亦降低了無辜兒童受到傷害的機會。 18.上訴法院在Choy Ka Leung中亦列出了當中類同案件,判刑由18個月至三年監禁不等。該案的兒童色情物品,當中包括330張相片及19段錄像屬於第三級及145張相片和27段錄像屬於第四級。上訴人35歲,無案底,曾接受教育至碩士程度,在政府部門任職兼有固定女朋友。原審法官採用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基於他經歷兩年困擾才被檢控,把量刑起點調低3個月。上訴庭認為該量刑起點是合適。 19.本案涉及第三及第四級的影片分別為40及81段,當中有3段顯示兒童被綁起與成年人發生性行為,而另有1段顯示一名兒童與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時被毆打。所有照片及影片均描劃真人兒童,其中一些影像片段描劃陰莖在無使用安全套下插入兒童的陰道並在兒童的陰道內、口腔內或面部上射精。而且,涉及6-10歲的兒童有多達39段影片及6張相片。不過,涉及相片包括第三級及第四級的屬少數。 20.本席認為,單就本案的案情而言,合適的量刑起點是32個月監禁。 21.被告人的定罪紀錄與本控罪性質不同,本席不會視之為加刑因素。 22.本席留意到。心理專家報告顯示,被告人拒絕提供他本人及本控罪的詳細資料,因此心理專家無足夠資料確定被告人是否對兒童有異常的性興趣。心理專家認為他重犯的機會是處於低至普通(average),但高度建議他接受進一步的精神科評估及治療。心理專家也認為,被告人接受人際關係及情緒管理方面的心理調解(psychological intervention),可能對他有利。基於心理專家的建議,本席索取了一個精神科醫生的報告。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人無任何活躍的精神科症狀,並可服任何法庭認為合適的刑罰。 23.本席認為,基於上述報告內容,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罰。整體來說,32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是合適。 24.考慮到被告人的犯案目的、背景報告顯示被告人干犯本控罪與其父母未有在他的成長過程中適時跟進他的行為表現問題有關及其父母會繼續支持被告人(包括陪同被告人跟進心理精神科的治療),本席給予他3個月的扣減。進一步考慮到,他是初犯及案發時尚算年輕,本席再給予他2個月的扣減。 25.辯方指出,案發至今已2年多,被告人及家人承受了很大的精神壓力,但並非投訴控方延誤檢控。本席認為,被告人與家人因被告人犯案而承受精神壓力,是必然的後果。而案件原應在本年2月開審,但因辯方中申請押後,才導致案件發展至今,故不構成扣減因素。 26.本席看不出有其他扣減的因素,故此判處被告人27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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