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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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36/2023 [2024] HKDC 6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3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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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 條的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案情 2.於2017年5月18日早上6時35分左右,警方依據搜查令突擊搜查被告人住宅。發現一部桌上電腦(“電腦”)連接著3個外置硬碟。其中一個外置硬碟貯存了錄像片段,載有兒童色情物品,因此警方檢獲了包括電腦及該3個外置硬碟為本案證物。 3.被告人於同日在其住宅被拘捕,他在警誡下承認電腦及該3個外置硬碟屬於他;其中兩個外置硬碟內載有含標的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片段,目的是由他保存作欣賞。他聲稱從來沒有向任何人發布該些兒童色情物品。 4.被告人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披露:
5.涉案電腦及3個外置硬碟其後送交香港警務處科技罪案組作進一步檢驗,發現其中兩個外置硬碟共貯存了304個錄像片段,載有兒童色情物品。詳細評定級別撮要如下:
6.載有標的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片段,除了兩個錄像片段之外,其餘所有的均存在加重刑罰因素,即載有被分類為4級兒童色情物品並牽涉性交的錄像片段,除了兩個之外,其餘所有的均涉及沒有使用安全套性交。 7.全部涉案兒童色情物品均描劃16歲以下的真人兒童。 8.案發時,被告人非法管有304個錄像片段,該些片段載有根據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2條界定的兒童色情物品。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9.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現年46歲,單身,在香港出生及接受教育,單身。他為長子,有一弟一妹.被告年輕時喪父。被告自幼健康狀況非常差,經常出入醫院,由母親照顧長大。他患有痙攣症,脊髓型頸椎病變,失眠症,抑鬱症需要在公立醫院覆診。被告中學畢業後曾經工作數年。目前因為脊髓型頸椎病變不斷惡化,他完全不能行走,需要倚靠輪椅才能行動。被告母親及妹妹目前亦都不良於行。因為他的健康狀況他長期無業接受綜援。被告人打從2004年起便參與香港輪椅武術總會的義務工作。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10.就被告人的犯案因由,張大律師謂:2014至2015年期間,他有六個月岀入根德夫人兒童醫院接受手術後治療,在這段期間他認識了一位男病友, 該病友建議將他所收藏的色情物品抄給被告人,被告人同意。被告人提供一隻外置硬碟給這位病友用於抄錄這些檔案。被告人沒有看過所有檔案,他相信硬碟內儲存超過2000個檔案。被告人看過硬碟的部分檔案自娛,他知道裏面收藏了兒童色情影片,但他沒有再打開看過這類檔案,因為本身對兒童色情沒有興趣。 11.辯方援引SJ v Man Kwong Choi (萬廣財) [2008] 5 HKLRD 519; HKSAR v Choy Ka Leung (蔡嘉良) CACC 365/2012及一些區域法院就同類案件的判刑。 12.張大律師替被告人力陳:被告人並非主動從互聯網搜索下載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他沒有製作、分享或發布任何涉案影像片段,該些片段只為他本人所用。 13.被告人2017年5月被捕,差不多7年後才獲得法庭審理,這令被告蒙受嚴重心理壓力而需要接受臨床心理治療。 14.被告人聲稱自己沒有戀童癖或病態性取向。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曾從其他途徑特登去獲取兒童色情物品。他對今次誤墜法網感到十分後悔,汲取本次沉痛的教訓後重犯機會極低。 15.辯方冀法庭考慮本案中的兒童色情物品完全涉及四個等級的照片/視頻,受害者的年齡範圍從嬰兒到十幾歲,總數量達到200-300項,適當刑罰起點是18至30個月監禁。鑑於本案兒童色情物品的內容大部分不屬於最高分類級別,只有約3%屬第三級,約20%屬第四級。辯方冀法庭考慮採納18至27個月之間的監禁期限作為量刑起點。 判刑考量 16.上訴庭在萬廣財(已述)中闡明: 除非特殊情況否則罪犯需被判即時監禁刑期。 17.上訴庭亦在萬廣財(已述)案,根據物品的色情程度等級列出量刑指引:
18.上訴法庭亦指出下列因素會加重罪責:
19.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陳安信 [2018] 3 HKLRD 441指出: 「32.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如果沒有人對兒童色情物品有興趣,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不良份子會有較少動機去剝削兒童,利用他們去製作色情物品。因此,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人是間接鼓勵製作兒童色情物品這類無恥的行業。為了保護兒童,避免他們受性剝削,法庭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這罪行必須採納嚴厲判刑,否則極難杜絕性剝削兒童這類卑劣的罪行。在處理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時,保護兒童較罪犯的更新應取得較大的比重。」 判刑 20.本案涉及的兒童色情錄像的數量大,共304項。牽涉的兒童最年幼的由0至5歲的類別(共4個錄像;當中1個屬第四級);6至10歲的類別(共59個錄像;當中17個屬第四級)及11至15歲的類別(共241個錄像影像;當中43個屬第四級)。 21.本席亦看過本案的影片截圖及部份錄像片段。每條錄像片長約由數分鐘至200分鐘,共3600分鐘許,全涉及真人兒童。當中有錄像顯示男性性器官放在一名6至10歲的女孩的私處上;一名11至15歲女孩在四肢被捆綁的情況下與成年男子性交等。 22.本席認為本案的錄像中涉及年齡特別幼小的女童及大量兒色情物品均為加刑因素。 23.本席接納被告人過往從未犯案,亦曾參與義務工作活動。法庭亦就着他的身體狀況表示同情。然而這些並不能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 24.本席接納被告人管有該些影片只供其自用、他沒有發佈、且重犯機會不高。 25.然而為了保護兒童,本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經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辯方的陳詞,本席以27個月為控罪的量刑基準,認罪扣減三分一,判處監禁18個月。 26.此外,就着延誤方面,從控方所呈交的事項時序表顯示: 2017年5月,警方拘捕被告,他隨後獲准保釋。同年9月警方把證物檢驗,至2018年1月檢驗和分類完畢。2018年11月,被告獲准暫時釋放。2020年4月,控方索取法律意見。2023年1月,警方在取得法律意見後正式落案起訴被告。換言之,由案發日至被起訴歷時5年8個月。 27.本席明白警方需要時間逐一檢驗電腦檔案,並分類色情影像的級別,繼而索取法律意見。但整個過程用上的時間似乎頗長。本席認為有延誤,並因此進一部扣減4個月。 28.本席頒令,被告被判處1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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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