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正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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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判罪名成立。由於控罪的性質,本席索取心理學家的報告,把判刑押後至4月23日。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63/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Ap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6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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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正朗 HO Ching-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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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4月2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李庭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維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駱興華律師行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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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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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判罪名成立。由於控罪的性質,本席索取心理學家的報告,把判刑押後至4月23日。

2.案情指出於2013年8月15日,警方手持搜查令搜查被告在粉嶺祥華邨的處所。警員檢查被告的個人電腦,發現一些兒童色情相片。被告承認他從互聯網下載這些相片。被告只是出於好奇。警方在被告的電腦(證物P1)和外置硬盤(證物P2)發現4,521張涉及兒童色情的照片和507段錄像。這些照片和錄像的類別可以臚列如下:

第一級別 涉及4,014張相片(涉及的兒童由3歲至15歲)和335段錄像(涉及的兒童是5歲至到15歲)。

第二級別 涉及41張相片(涉及的兒童由5歲至15歲)和40段錄像(涉及的兒童由5歲至15歲)。

第三級別 涉及353張相片(涉及兒童由3歲至15歲)和54段錄像(涉及兒童由3歲至15歲)。

第四級別 涉及113張相片(涉及兒童由3歲至15歲)和78段錄像(涉及兒童由3歲至15歲)。

3.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涉案的電腦和外置硬碟(即證物P1和P2),是被告個人獨自使用。被告從互聯網下載涉案的兒童色情相片和錄像,而把這些相片和錄像儲存在電腦或外置硬碟內。被告知道那些相片和錄像中的兒童是15歲以下。

4.警方發現涉案的兒童相片和錄像都涉及真人,而相信年紀是由3歲至15歲。第四級別的色情物品包括成年人和兒童間的性行為、口交和肛交,亦有施虐行為和兒童和狗的行為。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26歲,沒有刑事紀錄。被告有良好的學業成績,有大學學士學位。被告案發時在補習社做兼職導師。被告坦白認罪,有悔意。辯方大律師說被告犯案的原因純然是對性的好奇。被告管有這些物品沒有惡意,只是視之為收藏品,增加自我的優越感。辯方大律師亦聲稱被告嚴重低估管有這些兒童色情物品的嚴重性。

6.辯方說被告只是觀看者,真正的罪魁禍首是那些拍照者和網上的發佈者,有關當局應該是在源頭上堵截。本案涉案的第四級類別物品並不多,大部分是第一級類別。被告只是收藏者並不會再發放這些物品,亦不會和他人分享。辯方亦聲稱被告不認識色情物品中的受害人,而這些色情物品都是在公開的網站下載的。於此,辯方大律師說刑責上是有所不同。辯方亦呈上由被告自己撰寫和兩封宗教團體所寫的求情信。

判刑

7.這一類的案情不難看到,如果沒有顧客和觀眾便沒有市場;沒有市場便沒有賺錢的機會,亦沒有這一類兒童色情相片錄像的製作。這亦會減少無辜可憐的幼童少年,無論男或女,備受性剝削、性虐待和性利用。被告從互聯網下載這些令人嘔心的影像,正正是助紂為虐,令兒童色情事業變本加厲,更加蓬勃。本席同意這些色情物品的罪魁禍首當然是拍照者、製造者和網上發佈者,但顧客的支持亦是這些色情行業賴以生存的其中一項因素。這樣亦是法例上把管有這些色情物品列為刑事罪行的原因,而最高的刑罰是5年。而有關這些色情物品的製造者或發佈者最高刑罰是8年。

8.保護幼小、關愛兒童是人類天性的一環。可悲和可恥的是一些犯罪份子利用人類的獸性和私慾,製作這些令人髮指的相片和錄像。人性的沉淪非此莫屬,而人性的尊嚴亦蕩然無存。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萬廣財[2008] 5 HKLRD 519列出一些判刑考慮因素和有關的判刑指引。上訴庭明言,這一類兒童色情錄像正是兒童受到剝削最差的情況。法庭對這一類罪行亦深惡痛絕,非筆墨所能形容。上訴庭亦指令法庭在判刑前應該查看涉案的相關照片和錄像,以確認當中的性質和嚴重性。上訴庭亦說如果涉及第四類級別的相片,縱然相片或錄像的份量不多,一般都需要判監12個月至3年。上訴庭在特區蔡嘉良CACC 365/2012亦重申判刑的因素。該上訴案涉及2歲至15歲幼童。當中第三級類別有330張照片和19段錄像;第四級類別有145張照片和27段錄像。上訴庭維持該案上訴人在認罪後的二十二個月的判刑。

9.被告現年26歲,沒有刑事紀錄。心理學家報告指出,被告在大學畢業後仕途並不得意,曾經任補習老師至2011年8月。2013年3月後便沒有全職的工作。被告15歲開始瀏覽色情網站,在2010年開始觀看兒童色情網站。專家指被告似乎不是有孌童癖,但卻因為能夠收集兒童色情物品而感到滿足和有成功感。被告以逃避的方式去面對負面的人生觀,亦感到生命的空處和欠缺成就感。被告專家報告指出,被告對成熟的異性有興趣,但因為羞怯內向的性格而難於和異性溝通和交往。專家認為被告重犯的機會屬於中度至很高的程度,亦提議被告接受心理治療去避免重犯和糾正被告那低落的自我形象,和如何處理被告的壓力,以及對異性交往的障礙。

10.本案除了涉及第一和第二級別的相片和錄像外,涉及第三級別的相片和錄像達到353張和54段之多;而涉及第四級別則有113張照片和78段的錄像。當中不乏成年人強行性交、肛交和口交的行為、兒童和狗隻的行為、數名兒童的集體性活動、同性的性行為、性虐待致令女童遍體紅斑處處(見相片冊第1冊第252b相片)。

11.被告的求情信標題是「道歉信」。被告深感懊悔。被告說他因為對性的好奇而瀏覽網上的色情網站,亦因為今次犯案而當頭棒喝,感到自己道德的墮落。被告亦說以為每個人都是充滿性慾,沒有大不了,但干犯控罪卻令被告成為性犯罪者。被告對家人所造成的經濟和心理壓力甚感懊惱。被告希望他的宗教信仰能夠令他重新做人。被告亦領誤到自己實質是一名幫兇,間接傷害那些兒童。另外兩封求情信都是對被告有正面的評價,亦相信被告會痛定思痛、改過自新。

12.本席相信被告是真心悔過,亦會以宗教信仰和倚賴家人的關顧和支持重新做人。但法庭需要平衡公眾利益,對犯案者、對社會都要發出明確的訊息。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要負上沉重的代價。

13.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以兩年半為起點。被告很明智地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刑期減至20個月。本席亦相信被告的承諾,會尋求和接受適當和相關的心理治療,糾正他對性的觀點,增加被告自己的社交能力,改善被告自己的自我形象而避免再犯。因此,本席酌情再減3個月,判被告入獄17個月。

14.另一方面,本席亦知道被告曾經任職,亦將會在出獄後大有機會在補習社再任職補習老師。這樣令被告有很大機會接觸幼小的補習學生。本席希望有關當局或有關的機構能採取措施幫助被告,以防止或避免被告干犯任何涉及兒童的罪行。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