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俊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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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646/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Jun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4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6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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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俊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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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雁
日期: 2017年6月2日
出席人士: 葉劍明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健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劍鋒、孫波、丘志強、麥言之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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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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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罪名成立。

案情摘要

2.2015年3月12日,警方搜查被告人位於香港仔鴨脷洲漁安苑霞安閣24樓4室的住所時,在他的睡房內檢獲一部桌面電腦及兩部外置硬碟,這些電腦及有關物品只供給被告人一人使用。

3.被告人被拘捕後,警誡下承認上述電腦是他在2014年購入的,他購買有關硬碟用作儲存相片、視頻及遊戲機等數據。他亦承認自己透過上述電腦以一個名為“foxy”的電腦程式下載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一般而言,他在下載有關視頻後會快速播放一次,然後以成人色情影片及兒童色情影片作分類。有關影片只供他個人觀看,他從來沒有發佈該等兒童色情物品,亦記不得自己下載該等兒童色情物品的確實日期。

4.警方其後在被告人的電腦及硬件內發現共有464幅照片及717段視頻,含有兒童色情成分,有關照片及視頻片段均涉及未滿16歲的真實兒童。有關照片及視頻片段的分類如下:—


級別

分類

照片數目

視頻片段數目

1

影像顯示色情動作,但沒有性活動

74

93
3-5歲:1
6-9歲:21
10-15歲:71

2

兒童之間進行性活動,或兒童獨自一人自瀆

390

132
3-5歲:1
6-9歲:13
10-15歲:118

3

兒童與成人進行性活動,縱使並沒有插入性器官
 

132
3-5歲:7
6-9歲:37
10-15歲:88

4

兒童與成人進行性活動,並沒有插入性器官
 

360
3-5歲:10
6-9歲:79
10-15歲:271
 
總數

464

717

求情

5.被告人現年29歲,在香港出生,未婚,過往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中學畢業後,被告人曾於2006年修讀過專上學院副學士課程,他現在任職實驗室助理員。在2006年至2014年間,他亦曾任職工程文員,教游泳教練及餐廳侍應。他在香港和媽媽同住,姐姐居於星加坡。父親和母親離婚後,爸爸大部份時間亦在星加坡居住及工作。辯方呈上亦多封求情信,分別是由其家人、同事及教友撰寫的。

6.求情時,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本性善良,多年受情緒抑鬱症影響,性格內向,亦體弱多病,承受嚴重的精神壓力。但他仍沒有放棄自己,除了努力工作外,亦有積極參與教會及其他志願工作。

7.就涉案之兒童色情物品,被告人稱他基本上沒有完整看過有關片段,他堅持自己對兒童色情物品並沒有興趣,亦沒有戀童癖,因為自己的抑鬱症和囤積病,才會愚蠢地下載有關影片及將其作出分類。

定罪後報告

8.法庭索取了被告人的心理及精神科醫生報告,臨床心理學醫生對被告人作出評估,認為他的認知能力正常,心理醫生認為資料顯示被告人有囤積病(“hoarding disorder”),他會囤積沒有價值或價值很低的東西,亦對捨棄物件有困難。被告人囤積物件是為了滿足他對有關題目或物件的好奇心和興趣。

9.根據被告人向臨床心理醫生所述,他自2014年尾因腳傷的關係,花上大量時間在遊戲機和成人色情影片。他那時曾經下載七千至八千段成人色情影片,亦在那期間意外地下載了兒童色情物品。他稱當時知道自己管有有關物品是違法的,所以他已即時刪除有關片段。但後來他對兒童色情物品開始感到好奇[1],因此在網上尋找及下載成人及兒童色情物品。他當時愚蠢地認為自己並不會被捕,亦以自己的壓力太大為藉口。與此同時,他又稱不介意自己有機會被判監禁。被告人承認自己曾經快速地看過自己所下載的影片,並將它們分類成人及兒童的色情影片。但他否認自己曾經以兒童色情物品手淫,心理醫生亦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戀童癖。

10.資料亦顯示被告人自2011年與第一任女朋友分手後,開始有抑鬱的徵狀,而在2014年他與第二任女朋友分手後,他的抑鬱症徵狀有惡化跡象。在2014年7月至8月,他因為驚恐症曾出入急症室,而當時由於他對於自己的抑鬱症問題不理解,覺得自己很快會離世,因此他曾經向銀行借貸20萬給予兩名網上認識的女士,導致他欠下巨債,因而其後令他承受巨大的還款壓力。

11.心理醫生認為被告人處理壓力的能力比較低,而被告人亦絕少表達自己或對外尋求幫助。更甚的是他傾向孤立自己,亦會在遇到壓力時會以手淫解決情緒問題,心理醫生認為被告人重犯的機會為中度的偏低。

12.至於精神科醫生報告稱被告人過往有驚恐症的歷史,但認為他現在的精神狀況是穩定的,因此他沒有提出任何建議。

判刑理由

13.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的最高判刑是罰款港幣100萬元和監禁5年[2]

14.萬廣財和何恩橋[3]一案,上訴庭確立了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原則,並且訂下量刑指引。簡而言之,為了保護兒童不被強逼、引誘或被利用成為製造色情物品的工具,及冀望杜絕或減少兒童受到剝削和性虐待等令人憎厭的行為,判刑的最主要目的是在於阻嚇。因此,除非案件有特殊的情況,否則一般的刑罰是即時監禁。

15.上訴庭然後根據兒童色情物品的級別和數量訂立以下在香港適用的量刑指引,而指引是適用於沒有犯罪紀錄但經審訊後被定罪的犯案人:—

(1) 第一級:如果數量少,例如20件或以下,法庭可以判處罰款、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但假若數量多,或這些物品含有非常露骨的色情描述,適當的刑罰是監禁1至6個月;

(2) 第二級:視乎數量,適當的刑期可高達監禁9個月;而一般而言,即使只是管有數件第二級物品,已足以引致即時監禁的判刑;

(3) 第三級:視乎數量,適當的刑期是監禁6至12個月;

(4) 第四級:適當的刑期是監禁12個月(只適用於管有數件),至監禁36個月。

16.上訴庭強調,有人可能覺得上述的判刑指引太過嚴厲,認為犯案人不過是在他的私人空間管有這些兒童色情物品。但上訴庭認為這種只是一種目光狹窄的說法,法庭必須更廣闊地考慮更重要的問題:保護兒童。

17.本席完全認同上訴庭上述的觀點。毫無疑問,嚴刑峻法能夠制止或減少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出現,假若在沒有消費者或用家的情況下,製造和發佈這些物品的人必然受到打擊,亦自然會減低無辜兒童受到傷害的機會。

18.即使辯方大律師經已盡力替被告人求情,希望法庭判處非監禁或刑罰,但上述的判刑指引在2008年訂立後一直得到不同級別的法院所引用。因此,除非本案存有特殊的情況,本席必須跟從這個判刑指引。而在本案中,本席實在看不到有任何特殊情況不判處即時監禁。

19.在量刑方面,本席必須先了解涉案兒童色情影像片段的嚴重性。根據控方呈交給法庭有關涉案影像片段擷取出來的了圖像,在影像內出現的兒童被發佈者形容為少於16歲,而這些兒童亦確是看起來小於該歲數,而部份兒童更看起來小於5歲。大部份出鏡的兒童是女童,但亦有男童,影像包括他們與成年人口交及/或性交。涉案的兒童色情影像片段數量不少,根據雙方同意的事實,被告人共管有464幅照片及717段視頻,其中第三級影片有132段,有7段涉及3-5歲兒童。第四級類別有360段,其中10段涉及3-5歲兒童。

20.萬廣財[4]一案,上訴人31歲,曾有一項猥褻侵犯12歲女童的案底。他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包括1,157張相片和245段錄像,其中363張相片和119段錄像屬於第三級,及187張相片和69段錄像屬於第四級[5]。上訴庭認為該案適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年。

21.此外,在HKSAR v Choy Ka Leung(蔡嘉良)一[6]中,上訴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包括330張相片和19段錄像屬於第三級;及145張相片和27段錄影屬於第四級。上訴人35歲,接受教育至碩士程度,在政府部門任職,有固定女朋友,亦沒有案底。原審法官採用監禁3年作為量刑起點,然後基於犯案人經歷兩年困擾才被檢控,將量刑起點降低3個月,上訴庭認為有關量刑起點為適合。

22.在一宗新近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博文,[7]該案涉及的影像數目較萬廣財案多出35段,亦較蔡嘉良案多出123段。而該案屬於第四級的影像有68段,與萬廣財案屬第四級的69段影像在數量上相若,但較蔡嘉良案屬第四級的27段影像在數量為多,而該案原審法官也以三年為量刑起點。值得留意的是,本案屬於第四級的影像有360段之多,比以上所有案例多出數倍。

23.本席考慮了本案兒童色情物品的種類、性質和數量,亦考慮到被告人管有這些物品只有短時間,被告人亦沒有犯過相同罪行或涉及侵犯兒童的案底。臨床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人重犯的機會亦只是中度偏低。考慮本案所有情況後,本席採用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24.本席亦小心考慮了被告人過往的精神及心理歷史,尤其是他在2014年的驚恐症。而就被告人的囤積問題,雖然辯方大律師力陳這是被告人下載有關兒童色情物品的主要原因,但本席在裁判陳述書中已交代:—

(1) 有關囤積問題,在事發前的求診中,被告人未有告知任何醫生;

(2) 被告人向鄭醫生及懲教署心理醫生曾稱自己能在事發後刪除/不再下載兒童色情物品。

因此,本席不接納囤積病是被告人下載兒童色情物品的主要原因。

25.被告人一直有就其抑鬱症求診就醫,法庭接納由於被告人

的心理狀況,對處理壓力可能比一般人的能力較弱,因此會傾向以一些不當的方法處理其壓力及情緒問題。

26.此外,本席亦留意到被告人曾下載的成年人色情物品,確實比兒童物品多出約十倍,這亦某程度支持被告人的說法,他有可能真的並沒有仔細看過下載的兒童色情物品。

27.無論如何,本席會基於以上被告人的心理及精神情況,額外減刑六個月。由於被告人是經審訊後並被定罪的,本席已看不到其他有效的減刑理由,因此被告人須入獄兩年零六個月。

( 張天雁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心理醫生報告第13段

[2] 見《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a)條

[3] [2008] 5 HKRD 519

[4] [2008] 5 HKLRD 519

[5] 即在上訴法庭作出分類前原審法官根據The Queen v Mark David Oliver and Others案 [2003] 2 Cr App R64 所指的第四和第五級的總數

[6] CACC 365/2012

[7] DCCC 51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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