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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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52.70克粉末含34.70氯胺酮。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913/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Ju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1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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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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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6年6月20日上午9時55分
出席人士: 鄺文輝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偉顏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克民,黃克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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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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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52.70克粉末含34.70氯胺酮。

案情

2.2015年8月19日下午警員在牛頭角上邨見被告人形跡可疑,將他截停,在他褲袋內找到一個膠袋,內有四袋危險藥物,後經化驗為52.70克粉末含34.70克氯胺酮,警方估計這些毒品市值是六千七百多元。

3.在警誡下被告人說,這些毒品是他自用的。

4.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找到三百九十多元港幣、三部無線電話,另有一張SIM卡。

5.被告人在庭上承認管有該批氯胺酮毒品是作販運用途,不過他說自己也是一個吸食氯胺酮的人,會將該批毒品的部分作自用,他估計販運的部分是全部毒品的大約三分之二。對此說法,控方也予接納。

案底

6.被告人現年27歲,2004年至2009年有六次定罪紀錄,包括三次管有危險藥物,他被送過往戒毒所兩次。

求情

7.律師說被告人的媽媽早年已經離家而去,父親後來亦再娶,被告人和後母不和,十多歲時已經離家自己生活。案發時,他在港獨居,曾經做過多份工作,最後做的是鞋店店員,不過因為長期吸食氯胺酮,因此泌尿有問題,常要上廁,最終失去那份工作。案發時,被告人賦閒在家。

8.律師說,被告人雖然能力有限,但對家人亦一直眷顧。

9.律師說,被告人自20歲起已經吸食毒品,今次他買來這批毒品有部分是作自用,希望法庭給予他額外的判刑扣減。律師提出一個上訴案例CACC 159/2015 Tam Ling Yuen案,裡面說及法庭如何判定該案的上訴人管有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但部分作自用的罪責。上訴庭亦是引用早前另一上訴案(CACC 135/2011周俊生案)定下的判刑指引,即販運者管有該批毒品,除販運外,亦作自用,若自用的部分是小部分,可得百分之十左右的判刑扣減,就算自用部分多至是毒品的差不多全部,額外判刑扣減亦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辯方律師叫本席對本案的被告人給予額外的百分之十五至十八的判刑扣減,因為涉案的毒品有大約三分一是他擬作自用的。

判刑

10.律師呈上幾封求情信,有被告人自己及他的親友為他說情,希望法庭對被告人輕判。被告人在信中亦說他打算重新做人。

11.上訴庭在許守城案([2008] 3 HKC 323)定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販運超過10克但不超過50克氯胺酮(以純度計),判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

12.本案涉及的毒品是52.70克粉末,氯胺酮的純量是34.70克,因此原本的判刑起點應為63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法庭亦根據周俊生案定下的自用額外判刑扣減指引,給予被告人百分之十五減免。在此計算下,並將得出的數目下調為整數,本席對被告人販運本案的氯胺酮毒品(但有大約三分一是他擬作自用)的判刑是35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