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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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之後,被告人被裁定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A(1)(a)條。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43/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Ju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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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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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6年6月13日
出席人士: 徐福亮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唐俊懿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黃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Assisting the passage within Hong Kong of unauthorized entr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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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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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審訊之後,被告人被裁定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A(1)(a)條。

2.案情簡述如下:2015年11月9日晚上大約十時,一艘舢舨在香港大浪灣以東進入了香港水域。水警輪去截查時,舢舨掉頭折返向內地。在接近兩地水域分界之前,舢舨被水警輪截停。被告人是駕駛舢舨的人,船上另有四名男子,五個人都沒有入境處許可進入香港。舢舨上沒有任何導航工具及儀器,沒有航行燈,也沒有消防及救生裝置,只有一件救生衣及三桶電油。本席認定,被告人蓄意進入香港水域,他是舢舨的舵手,正在運載船上另外四人在香港登陸。

3.被告人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不受爭議的被告人身世口供顯示,被告人現年29歲,未婚,是貴州人士,只有小五程度,在內地做建築工人。

4.求情時,代表被告人的唐大律師指出,舢舨上未獲授權入境人士並非大量,這些人並非老弱人士,舢舨沒有被改裝,亦不是不宜航行;沒有證據顯示這宗案屬有組織犯法,而且無人受傷,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獲得報酬或者是來香港打工。本席接納這些說法。

5.可是不可以忽略,雖然舢舨並非不適宜航行,但是舢舨在晚上航行,卻沒有安裝夜間航行燈,船上也沒有消防設備,只有一件救生衣,這舢舨在當時是不適宜操作的,在夜晚航行便會涉及相當大的危險。

6.控方呈交了三宗判刑案例1,辯方亦不爭議這些案例訂立的原則。

7.本席認為,這隻細小舢舨在沒有足夠安全設備下,在夜間以20海哩時速航行,涉及相當大的危險。而被告身為負責舢舨的掌舵人,適當的判刑起點是5年監禁。被告是審訊之後被定罪,案中沒有任何減刑理由。

8.故此,判處被告人監禁5年。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

1.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陳烈望 CACC33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王治乾 CACC35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唐珠炎 CACC223/2010, [2011]1 HKCRD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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