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瑞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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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二至控罪五,都是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罪二涉及一宗事件(下稱「濱景事件」);控罪三至控罪五則涉及另一事件(下稱「翠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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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5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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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二至控罪五,都是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罪二涉及一宗事件(下稱「濱景事件」);控罪三至控罪五則涉及另一事件(下稱「翠湖事件」)。 2.控辯雙方同意,被告人不承認的第一項控罪可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再提檢控。 案情 3.被告人多年來在樓宇翻新行業工作,曾是一家工程公司的東主,受聘為一些樓宇進行翻新工程。基於他的工作背景,他認識了一些物業管理公司職員、一些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成員和一些從事樓宇翻新的工程顧問和承辦商。 濱景事件 控罪二 4.沙田濱景花園(「濱景」)是一私人屋苑,它的業主立案法團在2004年11月議決為各座樓宇進行翻新,並成立一個專責小組,其中一名成員叫何志光(「何」),專責小組的成員可接觸到翻新工程的機密資料。 5.濱景的管理服務公司是啟勝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啟勝」)。啟勝協助業主立案法團揀選翻新工程的顧問公司,最終是環球屋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環球屋宇」)取得有關顧問合約。跟著,環球屋宇進行招標去找工程承辦商,最後由德寶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德寶建築」)中標,工程費用為三千萬港元。 6.濱景的翻新工程在2008年4月完成。 7.四年多後,被告人在2012年7月及11月,兩度向廉政公署談及此項工程。他在警誡下說自己認識何,何在2005年告知他環球屋宇和另外兩間公司[即世紀建築師樓有限公司(「世紀建築」)及裕基建築師有限公司(「裕基建築」)]已經入標競投濱景的翻新工程顧問合約。何叫被告人協助接觸上述三間公司的負責人。被告人在一位當建築公司經理的朋友歐珀江(「歐」)協助下,接觸到環球屋宇的董事王劭強。 8.後來,歐、王、何、被告人及兩名與王同來的男子一起在深圳晚宴,歐介紹王給何和被告人認識,何向王提供濱景翻新工程的一些資料和文件。席上,眾人協議何要協助王的環球屋宇取得濱景工程的顧問合約和翻新工程合約,何會得到600,000元作茶錢,更可獲翻新工程中一份電器工程和外牆翻新工程的附屬合約。[何本身經營一間電力工程公司。] 9.何離開該晚宴後,被告人、王及歐繼續商談如何圍標,王說他會安排德寶建築及一些影子公司競投濱景花園的翻新工程。王會給被告人200,000港元作為被告人介紹王認識何的報酬。 10.該次深圳晚宴後,被告人、歐、世紀建築和裕基建築的代表與啟勝的一名職員還有另一次聚會去商談圍標細節。 11.2007年10月左右,被告人從王收到港幣100,000元,何則收到港幣400,000元。大約在2007年12月,被告人從王那處再收到港幣100,000元,他亦協助王將港幣200,000元交予何。即是說,被告人在濱景事件中一共收到200,000元介紹費,而何則收到議定的600,000元茶錢。 12.第7段提到的環球屋宇、世紀建築和裕基建築都入標競投濱景翻新工程的顧問合約。在上述鋪排下,王的環球屋宇中標,再安排德寶建築得到翻新工程合約,該合約價值三千萬港元。 13.被告人和朋友歐珀江、環球屋宇的王劭強、濱景的何志光及一些身分不詳人士,一同串謀圍標,包括向何提供600,000元利益。何在2005年某日接觸被告人,叫被告人作介紹人,因而認識王。在此合作圍標的串謀下,眾人協議何可得600,000元作為他向環球屋宇的王提供翻新工程資料的代價的報酬。王的環球屋宇因而得到顧問合約,進而安排德寶建築獲得翻新工程合約。王在2007年10月和12月分別收到400,000元和200,000元茶錢。控罪二的串謀日期就是指2005年某日,何找被告人參與上述的事,直至何在2007年12月收齊那600,000元利益。 翠湖事件 控罪三至控罪五 14.翠湖花園是沙田一個私人屋苑(「翠湖」)。案發時,新昌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新昌管理」)為翠湖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新昌管理由新昌管理集團擁有,樊卓雄(「樊」)是新昌管理集團的執行董事兼董事總經理,許鈞碧女士(「許」)則是新昌管理派往翠湖服務的物業經理。 15.約於2010年10月,翠湖的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健康欠佳,黎國樑(「黎」)擔負了主席的職務。黎更在2012年正式獲選為業主立案法團的主席。 16.2012年12月,翠湖的業主立案法團議決進行樓宇翻新工程。在新昌管理的協助下,黃潘建築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黃潘建築」)取得了顧問合約,然後替翠湖招標,找工程承辦商,最後令香島建築有限公司(「香島建築」)取得該份工程合約。整項工程估計價值約港幣二億六千二百萬元,工程已在2013年11月展開,至今仍未完竣。 17.2014年2月和3月,被告人兩度到廉政公署談及翠湖的事。在警誡下,被告人透露新昌管理的許在2010年底知悉被告人曾為濱景翻新工程擔當中間人,許找被告人為翠湖尋翻新工程顧問和承辦商,被告人於是接觸譚天瑞建築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股東鍾偉強(「鍾」),並安排了一次晚宴讓各人會面商討圍標的事,出席者有被告人、譚天瑞建築師事務所的鍾、新昌的樊和許、翠湖的黎、香島建築的董事楊永燊(「楊」)及黃潘建築的董事黃志光(「黃」)。席上,眾人協議將翠湖工程的總工程費用的6%和1%分別作為報酬給予新昌管理的樊和許,10%則給予翠湖的業主立案法團主席黎,0.5%是給予被告人。上述各人要協助黃潘建築取得顧問合約和讓香島建築取得工程合約,楊和鍾會安排影子公司參與投標,黎會向業主立案法團建議揀選招標程序中第三高的標書作顧問和第三低的標書作工程承辦商。樊、許和黎離開該晚宴後,楊和鍾及被告人仍留下來商談圍標細節。 18.數天後,許接觸被告人索取100,000元誠意金以落實上述圍標交易。被告人卻將該數額報大為150,000元,然後從香島的楊、黃潘建築的黃和譚天瑞建築師事務所的鍾那處收取了150,000元,但被告人僅把100,000元給予許,自己留下50,000元。 19.在上述鋪排下,翠湖的業主立案法團將顧問合約給予議定的黃潘建築,內定的香島建築亦成為翻新工程的承辦商。有關合約價值當時擬定為二億六千二百萬港元。 20.被告人和新昌管理的樊卓雄、許鈞碧、翠湖的黎國樑、黃潘建築的黃志光、香島建築的楊永燊與及譚天瑞建築師事務所的鍾偉強,一同串謀圍標,包括向樊、許和黎提供利益。許在2010年底接觸被告人,被告人當了介紹人,穿針引線,令眾人達成串謀,串謀包括提供翻新工程的總價6%給予樊(控罪三)、1%給予許(控罪四)和10%給予黎(控罪五)。控罪三至控罪五所說的串謀日期就是指許在2010年找被告人作介紹人,直至被告人在2014年2月25日才首度向廉政公署道出事件。 案底 21.被告人現年58歲,他在1973至1987年有四次定罪紀錄,和本案的犯罪並不類同。 求情 22.被告人起初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查大律師代表。查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人是一名裝修判頭,已婚,不過太太和兒子住在菲律賓,被告人和女兒則在香港生活。律師說,被告人在2015年被捕後沒有再當裝修判頭,只任散工。 23.律師說,被告人本身有腰痛及前列腺發大等病症,本案給他很大壓力,被告人在2014年中開始要看精神科醫生,半年覆診一次,要每天吃藥,否則不能安睡。 24.律師說,被告人在本案的兩宗圍標事上只擔任一個小角色,僅作介紹人。不過,被告人承認,他有份參與案情中提及的晚宴,和人討論圍標的事(見同意案情第6、第7和第14段)。 25.辯方律師說,在翠湖事件中,被告人雖然知道那是一項大型的翻新工程,但他以為涉及的工程費只是幾百萬,被告人只要求獲得0.5%作介紹費。被告人後來見到有人抗議翠湖的天價工程費,才知道工程費為二億多元。 26.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承認他多次往廉政公署舉報自己參與的圍標事,起初只為私利,因為他追索不到介紹費,想藉著向廉政公署舉報而給對方壓力,令對方付賬。不過,後來被告人見翠湖事件鬧得大,良心發現起來,亦後悔自己所作的,便真心要向廉政公署揭發圍標集團的劣行。律師說,被告人在2013年11月左右已經向傳媒和打擊圍標集團的組織作出詳盡透露,被告人遠自2010年亦曾向個別記者說出有關情況。 27.律師呈上近二百頁的求情文件,其中有一百六十多封求情信由多人簽署,他們都是熱心打擊圍標的人士或團體,不少還是受影響的小業主,包括多位濱景和翠湖的小業主,他們認為被告人勇於認錯,亦敢指出其他參與者的犯罪行為,值得法庭輕判。 28.被告人在本席於本年7月中將要對他判刑前,申請更換律師。最後,被告人由鄺律師代替查律師繼續為他處理求情及判刑的事。 29.鄺律師並沒有推翻查大律師以前所作的求情,鄺律師只是為被告人作出進一步陳述(見鄺律師在2016年9月28日擬備的書面陳詞)。鄺律師說,在兩宗串謀事件上,被告人只是擔任介紹人角色,是別人主動找他,被告人僅是穿針引線,即使他留在某些場合和人商談圍標,他的影響亦是有限。律師指,被告人在濱景事件中只收了200,000元,在翠湖事件中更只收得50,000元。律師指,控罪三至控罪五提及要給予樊、許和黎的巨額利益不知有否成事。[主控官在庭上指出,工程商已經收取了大約七八成工程費,工程至今仍未完竣,新業主立案法團和工程商之間有爭拗,未知會如何解決,被告人是至今唯一被檢控的人,廉政公署雖然拘捕了一些其他人士,但仍未提出檢控。] 30.鄺律師指被告人不對在先,但他終歸向廉政公署剖白。律師說,即使被告人舉報初時帶有私利目的,但他仍是出於正義感,將事件和盤托出。律師亦說,無論如何,被告人的舉報都能對社會作出重大啟示,喚醒更多人關注樓宇維修中的不法圍標行為。 31.鄺律師提及黃漢樑案(CAAR 5/2009),指出此類罪行沒有判刑指引,法官判刑時要注意案中情況,包括被告人的悔意和表現。律師指,今年初實行的《競爭條例》令圍標行為正式成為罪行,該條例還鼓勵知情的人作出舉報,首位報信者可免受檢控。 32.律師指,被告人至今已被囚九個多月,他希望法庭對被告人作出輕判,令被告人早日獲釋。律師說,濱景事件的控罪二判刑起點應為2至3年監禁,而翠湖事件涉及的控罪三至控罪五的整體判刑起點應為4年監禁。律師叫法庭考慮兩案的特別情況,特別是被告人主動向廉政公署道出事件,才引致自己被檢控,他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人特別的判刑扣減。律師建議控罪二至控罪五的總認罪判刑為兩年監禁。 案例 33.除了鄺律師提及的黃漢樑案,控方亦呈交以下判刑案例供本席參考:(a)AG v Bow Ki Lun & another(CAAR 4/1995);(b)CACC 261/1999(HKSAR v Kwok Chi Hung & others);(c)CACC 45/2005及CACC 461/2006(HKSAR v Wong Kwok Wang);(d)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雁樓(CACC 213/2008);與及(e)CAAR 5/2009(SJ v Wong Hong Leung)[這案便是辯方鄺律師所提及的同一宗案件]。 34.在陳雁樓案,該案的第一被告人承認三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分別涉及80,000元、412,000元和200,000元,這三項罪的認罪刑期分別為24個月監禁、20個月監禁和20個月監禁,三項刑期同期執行,共為24個月監禁。該被告人以往紀錄良好。 35.該被告人提出上訴,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恰當,判刑並非過重。上訴庭說,法庭必須嚴懲干犯商業貪污罪行的人。 36.在黃漢樑案,被告人是一間玩具廠東主之一,他在差不多六年期間,合共支付近千萬港元予採購商公司的兩名董事。審訊後,被告人被判四項提供利益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經超過70歲,過往沒有犯罪紀錄。原審法官對他所犯的四罪都判18個月監禁,並頒令四項刑期同期執行。律政司認為判刑太輕、提出覆核。上訴庭說,該等罪行的判刑基準原本應為五年半監禁,基於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可減為5年;又因為這是覆核判刑案件,最後只判被告人入獄4年。 37.上訴庭在黃漢樑案說,此類罪行沒有判刑指引。判刑時,法官要考慮很多因素,其中不可忽視的是犯案的規模,包括涉及的金額和犯罪時間。 38.本席亦知道有以下案例可反映法庭對此類罪行深感痛惡。
判刑 39.本案的控罪二指,被告人在濱景事件中擔當介紹人,串連屋苑的一名翻新工程小組成員何和多名商人,去進行圍標。串謀中包括向何提供600,000元利益。在事件中,被告人除作介紹人,亦參與商討圍標細節。不過,本席同意鄺律師說,被告人在討論中的影響應該很少,他主要是作穿針引線。在圍標的情況下,環球屋宇及德寶建築分別得到有關工程的顧問和工程合約,工程費為三千萬港元,何在串謀中得到600,000元茶錢,被告人自己也獲200,000元利益。 40.控罪三至控罪五指,被告人在翠湖事件中又當介紹人,串連管理公司新昌的樊和許、業主立案法團的主席黎和多名商人,去進行圍標。串謀包括向樊、許和黎提供總工程價某個百分比,作為他們的利益。被告人在事件中作介紹人,但他也有份參與圍標細節,最終令黃潘建築和香島建築分別獲得顧問和工程合約。不過,本席亦同意鄺律師指,被告人參與討論對其他人的影響應該很少,被告人的角色主要是穿針引線。在有關的串謀討論下,業主立案法團的主席黎會得到總工程價的10%(控罪五),新昌管理的樊可得6%(控罪三),而新昌管理的許則可得1%(控罪四),被告人自己亦可得到總工程費的0.5%。 41.翠湖的翻新工程已經開始多時,但至今仍未完竣。法庭不知業主立案法團方面和工程商最後交涉如何,案情只能顯示許因此勾當,到目前為止收了100,000元,被告人自己則拿了50,000元。控方告知法庭,工程商已收了合約價二億六千多萬的七八成費用,法庭不知許有沒有再拿到更多金錢,亦不知黎和樊有沒有獲得分毫。 42.辯方律師曾說,被告人雖然知道翠湖工程是大型工程,但他以為只涉及數百萬元工程費,本席不接納此說。被告人在行內有經驗,較小型的濱景工程費用也達三千萬元,更大型的翠湖工程怎會只涉及數百萬維修?事實上,被告人曾對廉政公署說,今次翠湖的工程費用不會少過翠湖上次維修不成的數額九千多萬元,因此即使被告人和其他人士串謀時,仍未知確實的工程費用高達二億多元,但他也會知道樊要工程總價的6%、許要1%、黎更要10%,全部都是盈百千萬元之數。 43.案情顯示,被告人在兩件事件中替人穿針引線,這角色不算閒角。當然,其他參與串謀者罪責更大。 44.控罪二至控罪五涉及嚴重犯罪,因為有關串謀關乎巨額樓宇維修費用。在偏私及內定的情況下,招標不能公平進行,指定的商人會透過圍標而中標。由於缺乏真正競爭,因圍標而中標者往往會提高實際工程費用,以支付介紹人及其他參與串謀圍標者的利益。此等不法商人更會藉著缺乏競爭和顧問監管而降低工程質素,及在工程中盡量謀取暴利,這會嚴重損害小業主的利益,他們付多了錢,樓宇卻得不到應有的維修。 45.本席考慮到被告人在兩件事件中的參與程度及罪行的嚴重性,特別是事件的性質和涉及的金額,認為控罪二的原本判刑基準應為兩年半監禁,控罪三的原本判刑基準應為四年半監禁,控罪四的原本判刑基準應為三年半監禁,控罪五的原本判刑基準應為五年半監禁。 46.被告人主動向廉政公署說出兩案,不過他的動機不是只為正義而去揭發自己有份參與的罪行,他是想藉著向廉政公署舉報而令圍標商人感到壓力,去支付被告人認為自己應得的一份利益。 47.關於濱景事件,被告人對廉政公署說,環球屋宇的王劭強還應付他另外的50,000元,以補償王沒有分判工程給他,但王不肯再付,還說要報警,被告人嬲怒起來,便向廉政公署舉報此事。 48.關於翠湖事件,被告人向廉政公署說,他見有人抗議維修天價為二億六千萬元,他計出自己的0.5%一份應為一百三十萬元,便致電譚天瑞建築師事務所的鍾偉強,要鍾給他應得的一份,但鍾沒順應,被告人覺得鍾可能不付,於是再向廉政公署舉報。 49.被告人曾向傳媒及打擊圍標的集團提供資料,但他當時的動機是為了公義發聲,抑或也像他向廉政公署舉報一樣,是想給拒付或未付他介紹費的人一些壓力,只有被告人自己知道。 50.無論如何,被告人被檢控純粹是他自願向廉政公署說出濱景和翠湖事件,控方才能成功檢控他。本席同意鄺律師說,這件案件能夠令多些小業主警覺有關問題。本席將本案的控罪二至控罪五的原本判刑基準都下調百分之二十(原本判刑基準見上文第45段),經此百分之二十下調及調整為整數後,控罪二的調整判刑基準為24個月監禁,控罪三的調整判刑基準為43個月監禁,控罪四的調整判刑基準為33個月監禁,控罪五的調整判刑基準為52個月監禁。 51.本席強調,上述的判刑基準只適用於被告人的特別情況,其他串謀者罪責看來都比被告人嚴重。 52.本席考慮到辯方提出的全部求情理由,認為應給予被告人百分之四十判刑扣減,包括他承認控罪及向控方提供有用的資料。經此百分之四十扣減、並調整為整數後,控罪二的最後判刑為14個月監禁,控罪三的最後判刑為25個月監禁,控罪四的最後判刑為19個月監禁,控罪五的判刑為31個月監禁。 53.控罪三至控罪五屬同一事件,三項刑期應同期執行,即共為31個月監禁。控罪二是分開罪行,但考慮到全案的整體判刑問題,本席頒令控罪二刑期其中4個月須和控罪三至控罪五的刑期分期執行,即控罪二至控罪五四項罪的總認罪刑期最後為合共35個月監禁(即兩年又十一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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