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肇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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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2 cases

Case No.HCCC 442/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Dec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4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4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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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肇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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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6年12月23日上午10時1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唐利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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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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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喺一名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搶劫罪,被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處。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案件嘅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事主係一名22歲嘅性工作者,喺一間酒店提供性服務。被告人喺得到事主嘅性服務同埋與事主淋浴之後,示意事主瞓番喺床上面,佢然後坐咗喺事主嘅胸口位置,用身體嘅重量壓住佢嘅身體,令到事主感到呼吸困難。被告人然後撫摸事主嘅頸部同埋𡃶佢,之後用雙手揑住事主嘅頸部,令到事主感到唔舒服。當事主話畀佢聽嘅時候,被告人加大力度,然後從外套嘅袋攞咗一把鎅刀,推出刀片,壓住事主嘅頸嘅左側,然後用英語叫事主交出所有嘅金錢,否則就會殺死佢。事主感到害怕,告知被告人啲錢放咗喺櫃桶嗰度。被告人走去櫃桶,喺過程裡面,繼續用鎅刀指住事主,然後從櫃桶攞咗一啲現金,放咗喺自己嘅外套袋裡面。之後叫事主打開夾萬,事主初時拒絕,但係被告人握住鎅刀,而且掌摑佢嘅右邊面,事主唯有順從,喺驚慌之下打開夾萬,攞咗所有嘅現金同埋其他財物,交咗畀被告人。被告人離開房間嘅時候,事主懇求佢唔好攞走佢嘅金錢,因為佢有一個兩歲嘅兒子需要用錢,被告人不理會,並且再掌摑佢嘅面。

事主追住被告人,大聲呼叫,喺見到一名保安員嘅時候,話畀佢聽佢剛剛被一名男子打劫。保安員追截被告人,並且要求同事支援,不久,另外一名保安員喺街上面捉住被告人,報警處理。

警員向被告人調查,並且搜身,從被告人嘅外套左袋搵到現金泰國幣4,520銖、港幣9,530元同埋一個水錶機,又從被告人嘅右袋搜到現金港幣2,400元、泰國幣390銖、一部流動電話同埋一個智能卡嘅外殼。

喺被拘捕同埋警誡之下,被告人話「阿Sir,因為要養老婆,冇錢使,所以先打劫個女仔。」喺另一次會面嘅時候,佢話佢召妓係想打劫,佢並冇支付服務費800元畀事主。

被告人現年28歲,中七程度,係水務署抄錶員,亦都喺馬會兼職。被告人已婚,妻子係泰國人,而家喺泰國居住,仲係讀緊書。被告人同父母一齊居住喺一個公屋單位,佢係初犯嘅。

喺求情嘅時候,關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係喺嚴重嘅經濟狀況之下犯案,被告人為咗照顧年長嘅父母,同埋為著令妻子可以繼續學業,每個月要支付佢哋大約兩萬元。此外,佢嘅妻子喺不久之前曾經因為病,需要手術,花費咗大筆金錢。被告人入不敷支,所以欠下銀行一筆嘅債項,喺咁嘅情況之下,一時愚蠢,先至干犯咗本案。

關大律師請法庭顧及以下嘅事項:一,被告人雖然係帶有鎅刀,但係鎅刀係佢抄錶嘅時候所需要用嘅工具,因此,時常都帶喺身上;二,被告人喺犯案嘅時候,並冇用到鎅刀傷害事主;三,被告人對事主所用嘅武力只係屬於輕微;四,被告人喺被捕之後立即坦誠招認,並且交代咗佢嘅犯案背景;第五,喺法庭嘅時候,被告人第一時間承認控罪;第六,被告人並冇刑事定罪紀錄;第七,被告人嘅父母同埋姑姐都係依然支持被告人,今日亦都喺法庭,出席聆訊。

辯方呈遞咗三封信,第一封信係被告人親自寫嘅,佢交代咗佢嘅犯案背景,所述如關大律師所講嘅係一致嘅,被告人亦都表示悔意,表示佢會決心更新。第二封信係被告人嘅妻子寫嘅,佢確認關大律師求情所講嘅係屬實,代被告人求情,希望輕判。另一封信係父親寫嘅,佢確認被告人的確係有供養佢哋同埋妻子,因而經濟壓力係大嘅,佢哋相信被告人有真誠嘅悔意。

被告人喺一間酒店嘅房間,係事主提供性服務嘅地方,用鎅刀威脅佢,並且曾經以手揑住事主嘅頸部,亦都曾經掌摑佢。根據茆廣生([1981] HKLR 610)一案,該案上訴庭提出嘅判處考慮,再加上被告人嘅搶劫對象係性工作者,上訴法庭喺例如黎國輝(CACC 346/2008)同埋鄭福華(CACC 442/2005)裡面所指出,法庭不可以忽視性工作者嘅工作性質,令到佢較容易成為搶劫嘅對象。

考慮咗整體情況,本席認為一個7年嘅量刑基準先至足以反映本案嘅嚴重程度,被告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顧及被告人初犯,同埋佢應該會失去咗水務署嘅工作,本席認為三分一嘅刑期扣減就係被告人應有嘅減刑幅度。

係,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就你本項控罪,判你監禁四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