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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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受害人是一名女性性工作者,她租用控罪書所指的住宅單位經營生意。案發當日被告以顧客身分賺門進入,並與受害人協議會支付受害人100元,以換取對方提供兩次性交行為。兩人開始性交,維持二十分鐘之後完結。受害人要求被告支付承諾的100元時,被告就露出賊相,從其袋裡拿出一條電線嘗試將受害人雙手綑綁,並同時表示打劫。受害人極力反抗,被告嘗試以該條電線綁受害人的頸。雙方繼續掙扎。到了一個階段,受害人呼救,被告就留下電線奪門而逃。

Cites 3 cases

上訴法庭批淮被告人上訴許可。請參閱 CACC25/2010 日期: 2010年7月21日
Case No.DCCC 1315/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131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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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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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0年1月5日
出席人士: Mr. Ira LUI,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AM Hoy-lee Laurie,由希仕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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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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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譚國強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

2.本案受害人是一名女性性工作者,她租用控罪書所指的住宅單位經營生意。案發當日被告以顧客身分賺門進入,並與受害人協議會支付受害人100元,以換取對方提供兩次性交行為。兩人開始性交,維持二十分鐘之後完結。受害人要求被告支付承諾的100元時,被告就露出賊相,從其袋裡拿出一條電線嘗試將受害人雙手綑綁,並同時表示打劫。受害人極力反抗,被告嘗試以該條電線綁受害人的頸。雙方繼續掙扎。到了一個階段,受害人呼救,被告就留下電線奪門而逃。

3.女受害人當時一絲不掛,在這情況下她仍然追出去,希望找到被告,但卻找不到,受害人到附近一間酒樓報警。其後警方到來,在同一座大廈頂樓處找到被告並將他拘捕,警誡下被告承認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並且以一條電線綁她的手,意圖打劫;不過對方反抗,而被告就打了受害人頭部幾下,然後逃離現場。受害人其後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傷勢包括前臂、前額有瘀傷,左眼角有一度裂傷;從照片所見,受害人裂傷傷口需要縫針。

4.被告現年34歲,未婚,過往没有刑事紀錄。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爸爸已過世,媽媽64歲,去年6月因跌斷左腳,現不良於行。被告過往當點心工人在不同酒樓工作,最後一次在09年10月,在沙田一間酒樓當點心師傅。其後被告被解僱頓成失業,欠下一些信用卡款項有二萬多元及欠下財務公司亦有二萬多元,合計五萬多元的債務。律師指出,他欠債皆因他賭錢所致。律師指被告被拘捕後對事件直認不諱,對受害人造成傷害也感到後悔並表示歉意,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他早日出獄照顧媽媽。律師也指出本案受害人所受到的傷害並非很嚴重。

5.就判刑方面,控辯雙方都有提過本案是一宗非持械行劫,如果根據過往判刑案例而言,一般量刑不應超過4年。但本席認為本案有其獨特地方,所發生的地方是一樓一鳳妓寨。這種情況其實與的士打劫,本席認為在性質上沒有多大分別,而法庭要保護的對象也很相似,兩者都是單獨經營生意。

6.控方所呈遞的其中兩宗案例鄭福華(CACC442/2005)和黎國輝(CACC346/2008),兩宗案例都是涉及一樓一鳳的行劫。與本案不同之處,就是該兩宗案例的犯事者都有亮出武器,而本案被告並沒有亮出武器。從該兩宗案例來看,其實上訴庭認為基本上對於這一類持械行劫一樓一鳳,如果法庭以7年作為量刑起點的話,上訴庭都認為是適當的。

7.上訴庭在黎國輝一案特別指出(判詞第11段),上訴庭這樣說「本案具基本量刑之外的加刑理由,包括涉案地點是私人物業,申請人訛稱顧客而獲受害人准許進入。申請人不但有向受害人展示剪刀,亦有抓著受害人的頸部及用剪刀指向其右頸。受害人當時感受的恐慌是不言而喻的。申請人某程度確有受害人施用武力。」本案而言,本席已說過被告雖然沒有亮出任何武器,但他在企圖行劫過程當中拿出過一條電線嘗試綑綁受害人以達至搶劫目的。過程中受害人作出掙扎不讓被告綑綁,就在這情況之下她受了傷,雖然傷勢並不是非常嚴重傷害,但本席不認為屬於輕傷,尤其是左眼角上的裂傷需要縫針。

8.上訴庭在黎國輝一案續說(判詞第12段):「本庭亦不能忽視受害人是一名性工作者,其工作性質令她成為較容易受攻擊的對象,及劫匪可隨意選擇的搶劫目標。」這點亦是本席想強調本案獨特的地方,因為他們經營生意的時候很多時都是一個人經營這種生意,所以如果他們遇到對其不利的犯事者時,他們就沒有其他人可以幫助他們。

9.上訴庭在同一案例中續說(判詞第13段):「本庭認為申請人的罪行需要受阻嚇。從事性服務行業的人要獲法庭保護,不受申請人之類的劫匪欺凌。」本席認為本案除了被告沒有亮刀外,從整個情節來講,本席都認為是非常之嚴重。很明顯被告是有計謀地去犯案,他進入單位並在獲得性服務之後,在對方完全未穿衣服的情況下向對方落手打劫。被告選擇在對方(受害者)最脆弱的時刻落手,雖然他不成功及逃走了,但是受害人不但不能顧及自己當時衣不蔽體,還要赤條條地走到街上找被告。

10.考慮過所有的求情和本案案情,首先在求情方面,本席認為除了被告認罪和過往没有刑事紀錄這點外再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不過上訴庭亦曾指出没有刑事紀錄這一點已包含在法庭給予認罪扣減三份一之中。就本案而言,本席以6年作為考慮,但本席認為當中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存在。控方所呈遞的兩宗案例(黎國輝鄭福華)兩名犯事者都沒有在一樓一鳳的單位內接受性服務,而本案的被告人首先獲取性服務後才打劫。陸孝章一案(CACC 323/2000)–上訴法庭指出: “It goes without saying that facts which may constitute separate offences for which a defendant has not been charged or convicted may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to determine the gravity of, and the appropriate punishment for, the offence of which the defendant has been convicted.”上訴庭意思是指,當法庭考慮判刑時, 就法庭所見的案情中,如有一些事項,被告並未因為該等事項而被加控罪行或者定罪,但法庭仍可以一併考慮決定整體案情的嚴重性。

11.本案被告獲得受害者提供性服務,而案情亦顯示他未有支付所承諾的酬金給對方。本席認為就這一點來講,需要在量刑方面反映出來,這點亦是增加整體案情之嚴重性。因此,6年加至6年半,認罪扣減三份一,共判監禁4年4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上訴法庭批淮被告人上訴許可。請參閱 CACC25/2010 日期: 201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