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志雄

Case No.DCCC 1089/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Feb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8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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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侯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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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3年2月14日下午3時08分

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Mr KWONG Cho-yan, Simo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IN Shun Woo Benjami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張昭婷嚴興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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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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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

2.控方案情指,被告光顧完一性工作者張女士之後,支付給對方400元服務費,但稍後趁對方不察,被告就把張女士的頭撞向牆,並亮出刀,搶走張女士手上持有被告早前給他的400元。被告聲稱打劫,要張女士交出所有金錢,張女士不斷反抗,高聲呼救並攀出窗外。被告見到事敗,慌忙逃出房間內,最後由該大廈1樓簷蓬跳下後巷,他跌傷兩腿,便自己報警,偽稱遭人打劫,警察來到將被告拘捕。被告否認搶劫張女士,但後來他對警察說,他和張女士因性服務的質素發生爭拗,所以在盛怒之下亮刀搶回那400元服務費。

3.張女士在事件中,左手兩隻手指給被告的刀割傷,張女士的左前額亦給撞腫了。

4.被告雖然承認持刀搶劫張女士,但他在庭上說自己只是不滿對方的服務及態度,和對方爭執起來,盛怒之下才亮刀去搶回已經給張女士的400元服務費。被告否認叫張女士「攞晒啲錢出嚟」,他說他只是叫對方「畀番啲錢嚟」或「畀番400元嚟」。被告亦說,他不是突然把張女士的頭撞向牆,然後行劫,他說他和張女士發生爭執後,推了對方後頸下面的位置,令到張女士的頭撞到房內的櫃或牆。

5.由於被告人的爭議影響案情的嚴重性及判刑,所以本席舉行紐頓聆訊(Newton Hearing)去確定事實。

6.本席聽過張女士及被告的作供,本席雖然接納被告當時身上帶備兩把刀及一盒刀片是他的拆貨工作所需,但信納張女士說,她和被告沒有發生爭執,而是被告趁張女士不為意的時候,突然亮出刀,並從後箍著張女士的頸項,又把張女士的頭撞向房內的石柱。被告搶走張女士手上仍然持著被告早前給她的400元,被告叫張女士「攞晒啲錢出嚟」,本席肯定被告不是和張女士爭拗失控才亮刀行劫,本席也肯定被告不是只想搶走已付張女士的400元,本席肯定被告是想搶劫張女士的所有財物,但張女士不斷抗拒、高聲呼嗌並攀出窗外,被告才拿著僅搶得的400元慌忙逃出房外,後來他跳下後巷,弄傷雙腿。他報警訛稱被劫,但最後警方將他拘捕。

7.被告現年42歲,他在1996年有一次有意圖傷人的紀錄,2007年他犯上管理賣淫場所罪。

8.兩位辯方律師Mr Cheung及Mr Chain先後為被告處理案件及求情,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只有小學四年級的教育程度,案發時是當運輸散工的,他已經結婚,太太曾當收銀員,但近日失業。兩人育有兩名七、八歲的小孩,現在需要靠公共援助金過活。

9.Mr Cheung提及一行劫性工作者的上訴案例,CACC 346/2008黎國輝一案,他亦提及持刀行劫案的判刑指引案例,即CACC 359/1981茆廣生案。張律師說,事主受傷輕微,沒有財物損失,被告身懷兩把刀及一盒刀片,只是他的運輸拆貨工作所需,他說被告不是上去張女士的處所光顧時已經立心行劫。

10.另一位辯方律師Mr Chain在求情時說,上訴庭對持刀行劫案已訂下判刑指引,他同意行劫性工作是嚴重的罪行。Mr Chain在求情時中指出,被告在事件中跌斷雙腿,一直要用柺杖行路,在獄中仍要定期覆診。

11.本席要了解被告的雙腿受傷情況,看他如何能夠配合獄中生活,便叫懲教署為被告擬備一份健康報告。

12.懲教署的施醫生在報告中說,被告左腳脛骨骨折,兩腿的足踝亦骨折,被告由2012年7月28日被捕後,一直留醫至9月12日。施醫生說被告的復康進度良好,但仍要到醫院接受骨科及職業治療。施醫生亦說,被告的其他健康情況令人滿意。

13.本席在庭上見得被告一直要靠雙杖行路,走得緩慢,不過他能站立。被告自己說,他不知自己最後的康復情況,他說現在日常生活中,沖涼及上廁都遇上不便,不過就不需要人協助。

14.被告犯的是持刀行劫性工作者的罪行。本席接納他帶著兩把刀及一盒刀片原是作拆貨工作所用,本席因此未能肯定被告上去光顧張女士要獲得性服務的時候已經是立心行劫,但本席肯定被告在張女士的營業處所內突然襲擊張女士,並亮刀宣稱行劫,本席肯定被告企圖搶去張女士的所有財物,而不是僅僅想搶回已付張女士的400元服務費。

15.被告的行劫行為令張女士受驚不少,他除了叫張女士不要反抗,否則用刀刺她。他還對張女士用上真正的暴力,他把張女士的頭撞向房內一石柱,令張女士的左前額腫了,張女士反抗的時候,被告的刀亦弄傷了張女士左手兩隻手指,可幸張女士所受的傷勢不重。

16.上訴庭為持刀或危險武器的行劫罪行訂定判刑指引〔見茆廣生案(CACC 359/1981)〕,一般情況下,判刑起點是5年監禁。涉及侵入商業或民居處所或該等地方的公共地方,判刑起點更為6年監禁,若搶匪真的對受害人用上暴力,並非只是恫嚇,判刑起點更應高至7年監禁,若有其他加刑因素存在,判刑起點可以再度調高。

17.在CACC 346/2008黎國輝一案中,上訴人假裝光顧一性工作者,他進入受害人的處所後,便抓著對方的頸項及亮出剪刀,要對方交出全部金錢,受害人反抗,令上訴人事敗。上訴人在法庭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原審法官認為判刑起點是7年監禁,但基於上訴人犯罪時有極大的財困,對他減刑半年。法官給予上訴人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後,最後判他入獄四年四個月。上訴人認為刑期過長,提出上訴。辯方律師在上訴庭舉出一些判得較輕的行劫案例,但上訴庭認為該案的上訴人並非全無案底,雖然沒有相類的搶劫紀錄,最後維持原判。上訴庭不但認為六年半監禁的起點不是過重,更認為原審法官把原本的7年監禁起點調低半年的做法值得商榷。上訴庭指性工作者較易成為搶匪垂涎的對象,因此,行劫性工作者的罪犯須受重判。

18.在另一宗上訴案CACC 442/2005鄭福華一案,一年僅16歲的男子假扮嫖客,持菜刀行劫一性工作者,他把菜刀架在受害人的頸上,命她脫掉衣服和交出金錢。他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原審法官以7年監禁作判刑起點,不過他見上訴人以前並無犯罪紀錄與及年青,才把判刑起點減為6年監禁。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說,在上述的嚴重案情下,以7年監禁作判刑起點是合適的(見該上訴案的第34段)。

19.本席認為,在本案中被告所犯的罪行和鄭福華案中的上訴人所犯的一樣嚴重,所以判刑起點應為7年監禁。

20.被告雖然認罪,但他對案情作出重大爭議。被告訛稱自己是不滿張女士的服務才和對方爭執,被告說自己只想搶回那400元服務費。本席經過紐頓聆訊後,裁定被告並沒有和張女士發生爭執,本席肯定被告其實是想搶劫張女士的所有財物。被告對警方及法庭作出偽稱,只是想減低自己罪行的嚴重性。

21.張女士在聆訊中要把整件搶劫事件從頭說到尾,她在作供時對事件仍然顯得猶有餘悸。本席認為被告在此情況下,不能盡得一般認罪犯人可得的三分一判刑扣減,本席裁定被告可得的認罪扣減只是百分之二十五。以7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經百分之二十五扣減後,就成為63個月監禁。

22.被告犯案後慌忙逃走,從1樓跳下後巷,跌傷雙腿,他可謂咎由自取。雖然懲教署的醫生說被告的腿傷進展良好,但未能說出被告何時能夠康復及康復後的情況。根據本席在庭上觀察,被告一直須用雙杖行走,行動緩慢,看來被告還要待上好一段時間才能康復些,而且他亦未必能夠完全康復至常人一般的情況。以被告目前的情況來看,他在獄中是要面對比一般囚犯遇到的較多不便及困難,被告此情況對監獄也造成較大的負擔。本席基於人道理由,把擬訂的63個月監禁判刑調低6個月,最後判被告入獄57個月,即四年九個月監禁。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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