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December 2018.
1. 四位上訴人與另一位沒有上訴的被告人(原審第三被告人)同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違反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此乃案中的第一控罪。第一、二及四上訴人亦各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及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順序計為第二、三及五控罪。經審訊後,他們被裁定所面對的控罪皆罪名成立。第一控罪各被判入獄3個月,而就普通襲擊罪,有關的上訴人各被判入獄2星期,與第一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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