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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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被告認罪而被定罪。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27/2019[2019] HKDC 62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May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7/2019

[2019] HKDC 6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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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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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日期: 2019年5月7日
出席人士: 林祖兒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丘志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劍鋒、孫波、丘志 強、麥言之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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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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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被告認罪而被定罪。

案情

2.新界八鄉錦上路某村139A至C號是3座相連村屋(以下分別稱為“139A”、“139B”及“139C”號屋)。3座村屋四周建有圍牆,而圍牆在139B及139C號屋附近位置裝有鐵閘(“圍牆鐵閘”)。

3.在所有關鍵時間,黎女士(“控方第一證人”)與最年幼兒子(“控方第三證人”)住在139B號屋,而黎女士的另外兩個兒子則分別住在139A及139C號屋。

4.被告曾住在該村,認識控方第一證人一家。

5.2018年11月3日上午5時45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離開139B號屋前往晨運,將139B號屋木門及鐵閘虛掩,但沒有上鎖,控方第一證人離開時,扣上圍牆鐵閘門閂。

6.同日上午5時50分左右,住在139C號屋的控方第一證人媳婦(“控方第二證人”)聽到敲窗聲,看見被告站在139C號屋客廳窗外。被告問控方第二證人借錢,控方第二證人拒絕。被告其後離開。

7.同日上午6時05分左右,控方第三證人聽到不尋常的狗吠聲,於是前往139B號屋外查看。他發現139B號屋客廳及控方第一證人睡房的燈開着,而控方第一證人睡房內有搜略痕跡。他又發現鐵閘打開。

8.同日上午7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晨運後返家。發現房內有搜略痕跡。她亦發現衣櫃內的現金港幣約3,000元不見了,於是立刻報警。

9.139B及139C號屋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拉開圍牆鐵閘門閂進入139B號屋;約6分鐘後,被告離開139B號屋。

10.同日下午2時15分左右,被告因「入屋犯法罪」被拘捕。在警誡下,被告表示她去139B號屋借錢;入內後一時貪心,偷去港幣3,000元。

定罪記錄

11.被告在干犯本案控罪前,有兩項刑事定罪記錄,均與不誠實罪行有關,一宗是「盜竊」罪,於1992年12月被判處罰款$300,另一宗是「詐騙」罪,於2018年1月被判處監禁4個月,緩刑24個月。本案是被告於緩刑期內干犯的。

被告背景及求情陳詞

12.被告於1974年1月出生,現年45歲,單身,育有一20歲的女兒,被告受教育至中三程度,她曾任餐廳侍應,但近年已無業。

13.代表被告的丘律師指本案是一宗「機會主義」式(“opportunistic”)的入屋犯法案,因139B號屋的木門及鐵閘虛掩。控方對此不同意,控方指出案發時,被告先動手開啟已扣上的圍牆鐵閘門閂進入139A至C號屋,才繼而進入139B號屋,再入控方第一證人睡房,在睡房內的衣櫃搜略。

14.丘律師亦向法庭呈遞了多封求情信,該等求情信皆請法庭輕判被告。

判刑

15.就牽涉住宅處所所干犯的「入屋犯法罪」,在沒有加重或減輕判刑因素的情況下,恰當的量刑基準是3年監禁: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1],HKSAR v Ng Wai Hing[2]及HKSAR v Lau Pang[3]

16.本席認為本案並非十足的「機會主義式」的入屋犯法案,正如控方所指,被告先動手開啟已扣上的圍牆鐵閘門閂,入了139B號屋後,進入控方第一證人睡房,搜略她的衣櫃才偷去金錢。但本席亦認同139B號屋木門及鐵閘沒有關上,令被告得以借機進行入屋犯法。

17.基於以上觀察,本席把量刑基準下降至31½個月監禁,被告及時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折扣,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有效求情因素可令判刑再有扣減,因此本席判處被告21個月監禁。

18.被告在TMCC 3259/2017一案中被判處4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被告在該案判刑後10個月內干犯本案,本席因此啟動該案4個月監禁的判刑。總刑期方面,TMCC 3259/2017一案的2個月監禁與本案的21個月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23個月監禁。

  ( 鄭紀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1993] 1 HKC 215

[2] [2003] 2 HKLRD 338

[3] [2004] 3 HKLRD 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