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志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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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5號 ---------------------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新界天水圍天晴邨的一個住宅單位偷竊。 2.2014年10月30日上午5時50分及8時,409室的戶主及其太太相繼外出,離開前將鐵閘及木門鎖上,對面單位是408室。 3.同日早上10時25分,第二證人行出408室家門時,聽到金屬碰撞聲音,被告當時站在409室的鐵閘外,手持一支螺絲批,身旁有一把刀,409室的鐵閘鎖已被弄爛。第二證人返回住所報警,被告離開現場。警員稍後在附近兜截到被告,第二證人認出被告。 4.被拘捕及警誡後,被告說是幫朋友修理該扇門,但搞錯了單位。其後警員在被告位於同一大廈910室的家中檢獲作案用的一支螺絲批及一把刀。 5.在關鍵時刻,被告有意爆竊409室。 6.控方指出409室的戶主回來察看後發現鐵閘的鎖遭被告弄爛至不能鎖上,但木門則仍是鎖上。 求情 7.被告現年43歲,中三程度,他有多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5項盜竊(1999年至2007年被定罪)及2項刑事毀壞(2014年被定罪),但沒有同類前科。 判刑考慮 8.以初犯者以言,上訴法庭將發生在住宅單位之入屋犯法罪判刑基準定為3年(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chi [1993] 1 HKC 215; HKSAR v Lau Pang [2004] 3 HKLRD 565)。 9.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李偉誠 CACC 177/2006,一名事主在一幢舊式公屋的21樓走廊吸煙時,透過中空天井見到被告在20樓的一個單位用螺絲批嘗試撬開木門,被告未能打開木門,其後走向樓梯。上訴庭將量刑基準由3年3個月減至2年9個月。 本案判刑 10.被告企圖進入屋內偷竊,當他弄爛鐵閘的鎖後,來不及弄開木門的鎖便被證人發現,於是離開。本席以2年3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他除此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刑期是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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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