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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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企圖作為侵入者入屋偷竊,2013年8月19日下午7時15分警察在一幢位於筲箕灣東大街94至112號的住宅大廈進行反罪惡行動,該大廈外牆搭建了棚架,警員在天台下望見到被告在24樓的棚架上蹲著,沒有其他人在棚架上。被告干擾24樓C室單位的窗框,但沒法打開窗戶。被告爬上天台時被警察拘捕,罪名是企圖入屋犯法罪,警誡下,被告說爬棚架看風景。24C室的戶主不認識被告,單位沒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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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5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9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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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企圖作為侵入者入屋偷竊,2013年8月19日下午7時15分警察在一幢位於筲箕灣東大街94至112號的住宅大廈進行反罪惡行動,該大廈外牆搭建了棚架,警員在天台下望見到被告在24樓的棚架上蹲著,沒有其他人在棚架上。被告干擾24樓C室單位的窗框,但沒法打開窗戶。被告爬上天台時被警察拘捕,罪名是企圖入屋犯法罪,警誡下,被告說爬棚架看風景。24C室的戶主不認識被告,單位沒有損失。 個人背景及求情 2.被告現年32歲,中五教育程度,曾從事裝修工作,案發及現時均無業。父母離異,現與父親同住,與母親及弟弟沒有聯絡。他的前妻與兒子一般同住,兒子在韶關讀書,他干犯本案是要籌交通費去探望兒子。 3.代表他的朱律師指出,他沒有驚動任何住客或傷人,沒攜帶偷竊工具、手套或螺絲批。他住在彩虹邨,當日行經上址見到全幢大廈25層搭了棚架,頓起貪念,先乘電梯到天台看看有否銅線或裝修工具,但沒有收獲,爬上天台上的天井途中跣腳滑下到24樓C座外面,便用手嘗試打開窗戶,但沒有成功。 4.自2005年至今,他共有8項與本案相同的紀錄,以及8項偷竊紀錄。案發前兩個月剛服刑完畢,即是本案相同的罪行的2年刑期。朱律師同意他是這罪行的慣犯,成為加刑因素。 判刑考慮 5.以初犯者以言,上訴法庭將發生在住宅單位之入屋犯法罪判刑基準定為3年(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chi [1993] 1 HKC 215; HKSAR v Lau Pang [2004] 3 HKLRD 565)。 6.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援引一宗企圖入屋犯法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偉誠 CACC 177/2006,一名事主在一幢舊式公屋的21樓走廊吸煙時,透過中空天井見到被告在20樓的一個單位用螺絲批嘗試撬開木門,被告未能打開木門,走向樓梯。上訴庭將量刑基準由3年3個月減至2年9個月。 本案判刑 7.被告並非工作人員,卻專誠來到這幢大廈爬上棚架到達24樓C室窗外企圖入內偷竊,本席就此會以2年6個月作為量刑基準,另外就他身為慣犯而加刑9個月,整體量刑基準是3月3個月。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他除此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刑期是2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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