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頌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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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盜竊罪,偷取兩間公司總共二百九十四萬多元,被判罪名成立。由於辯方鄧大律師身體抱恙,判刑押後至今天,而今天鄧大律師亦得到謝大律師協助,讀出早前所準備的求情陳詞。控方亦申請賠償令,尋求被告賠償兩間公司全數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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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06/2019 [2020] HKDC 1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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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盜竊罪,偷取兩間公司總共二百九十四萬多元,被判罪名成立。由於辯方鄧大律師身體抱恙,判刑押後至今天,而今天鄧大律師亦得到謝大律師協助,讀出早前所準備的求情陳詞。控方亦申請賠償令,尋求被告賠償兩間公司全數的損失。 控方案情 2.被告大約自1997年開始受聘於East Trade Limited時雄有限公司(受害人公司一)為會計主任。被告在2013年12月5日被解僱。受害公司一及另一間名為Sateri (Hong Kong) Management Limited賽得利(香港)管理有限公司(受害公司二)都是RGE Group的附屬公司(RGE),亦可以代表RGE。RGE是一間國際集團,從事多種可持續能源資源發展和貿易生意。 3.在關鍵時間,談偉雄(談)是受害公司一的會計部主管,亦是被告的直屬上司。區家信(區)則是受害公司一的時任財務總監。談和區二人負責處理RGE及兩間受害公司的事務。 4.被告負責RGE和兩間受害公司的會計及支票簽發工作。當收到兩間受害公司的供應商的發票後,被告會在分類賬中作出賬戶的付款記項和準備相關支票,以支付有關供應商。相關支票將提交予兩間受害公司的管理人員,以作審查及簽署。 5.2013年12月4日,RGE會計部接獲滙豐銀行來電,查詢受害公司一所簽發的一張面額為港幣$927,141.16元的支票。開出日期是2013年11月27日,而支票收款人為被告。經查核後,談發現該支票收款人理應是Hutchison Estate Agents Ltd,支票是用來支付給其中一間有關供應商,即和記黃埔地產,以繳付RGE租用香港中環華人行辦公室的租金和費用。這支票並非支付給被告。 6.被告在談查問下,承認把上述和記支票的收款人竄改為自己的名字。被告說他因為賭博而欠下沉重的債務,所以由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間,被告一直竄改由兩間受害公司所簽發的支票,把有關支票收款人改為被告自己。 7.以下是有關的銀行賬戶:
8.在查證有關文件和資料後,有關方面發現被告用可擦改的原子筆竄改受害公司一和受害公司二所發出的支票上的收款人名字。被告盜竊兩間受害公司的款項,然後把款項存入自己的銀行戶口。 9.談和區亦發現,除收款人名字外,涉案支票的副本跟各銀行的支票副本內容看起來相同。區亦證實所有這些支票的收款人名字應該是其他公司或機構,而非被告。 10.被告從受害公司盜取以下款項:-
11.2014年1月17日,被告在落馬洲管制站被拘捕。在其後數次的錄影會面中,被告在警誡下自願聲稱:
判刑理由 12.現年52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五程度,獲取高級會計文憑,已婚,有一名13歲女兒和一名9歲兒子,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1997年加入時雄(受害公司一)直至2013年12月被解僱。在兩項控罪期間,被告以會計主任身分盜取兩間公司的款項。兩間公司的事主損失總共二百九十四萬多元。 13.辯方準備了一份書面陳詞大綱和六封由被告、被告的妻子、兒女、弟妹、牧師及教會眾人的求情信。辯方亦認為案件在2013年東窗事發,但案件拖延有六年之久,這個延誤可視為減刑原因之一。 14.被告在其三頁求情信中說他對不起僱主的信任、對不起家人、太太和子女,亦辜負了父親以往的勸戒和臨終時的託付。2012年開始,被告投資股票,繼而以賭博心態遊走鱷魚潭。由於損失巨大,被告在傾訴無門下,一念之差以公司款項來還債。後來東窗事發,再加上兒子患病和復元,使被告有了信仰。被告妻子的體貼和不離不棄,以及弟妹的支持使被告深感虧欠。被告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15.與被告結婚二十年的妻子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是一個孝順、尊師重道、愛護弟妹妻兒的人。東窗事發後,被告形容自己為病態賭徒,但他選擇了面對後果。被告做夜更的士司機維持生計。警方曾撤銷被告的擔保,但最後丈夫在去年正式被起訴。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亦是妻子唯一可依靠的人,這使她難以獨力支撐家庭,希望法庭能夠額外開恩,從輕發落。 16.被告的兒女在求情信中說他們相信父親會改過,支持父親勇敢承認自己的錯誤。在他們眼中,父親是他們有困難時最可靠的幫助,與父親一起生活總是開心幸福。 17.被告的三名弟弟、兩名妹妹在求情信中說他們的父親於1984年去世。那時17歲,就讀中五的被告便要承擔父責養活一家。被告除了是他們的經濟支柱外,亦擔當管教角色。三妹患癌期間,被告以長兄為父的身分幫助她解決困難。被告在2014年開始信教,作出很大改變。五年來,被告後悔犯事,鬱鬱不歡,終日折磨。 18.被告的牧師及教會的13名教友都對被告有正面的評價,希望法庭能夠體恤被告的家庭對被告的需要、被告的真誠悔改,使被告能夠盡快重回家庭和社會。 19.本席認為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事實上,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除了表示悔意外,亦是減刑的重要原因。被告身為家庭的長子,父親過世後以長子為父來支撐家庭、弟妹和照顧母親。 20.被告原先學歷不高,但從底層做起,努力上進,修讀會計文憑課程。被告在受害公司工作多年,直至晉升為會計主任。被告亦成家立室,有一子一女及不離不棄的妻子,但被告「貪字得個貧」,想找快錢。他投資炒賣股票,賭博而變成賭徒。自己亦破壞誠信,作為公司會計主任而竄改支票抬頭人,把公司款項存入自己兩個銀行戶口。被告的偷竊行為鑄成大錯。在十個煲、九個蓋的情況下,被告的盜竊行為自然很快東窗事發。 21.被告在某程度上亦干犯了使用虛假文書的罪行。在特區訴張美嬌 [2006] 4 HKLRD 776 及特區訴吳國榮 CACC 398/2007,上訴庭在上述兩宗案例都列出破壞誠信下盜竊罪案的判刑指引。一般而言,涉及一百萬元至三百萬元的刑期起點是3年至5年,而三百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的刑期起點是5年至10年。 22.雖然辯方並沒有指責控方有不合理的延誤,但案件從2013年尾東窗事發,被告於2014年被捕後,直到2019年4月到區域法院應訊有六年之久。另一方面,兩間受害公司的實際損失並不是控罪書所列出總共六百多萬,而是由辯方和控方在今天同意的數額,即二百二十九萬多元。這些都是對被告有利的求情因素。被告雖然破產,亦願意以五萬元保釋金作為象徵式的賠償。 23.由於被告一早認罪,本席會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另一方面,雖然被告就第二項控罪承認他偷取二百二十九萬多元,但本席留意到第二項控罪的罪行詳情只是一百三十三萬多元。本席考慮到控方剛才的陳詞和押後的申請,但本席決定只會以一百三十三萬多元作為第二項控罪的判刑基礎。 24.考慮到各項的求情因素,以及事主實際上的損失,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2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刑三分一,把刑期減至20個月;就第二項控罪,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4個月。本席決定從輕發落,把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25.另一方面,本席考慮到被告的經濟情況,以及被告家庭對被告的依賴,雖然被告願意以他的五萬元保釋金作為象徵式的賠償,本席認為這是一個表示悔意的元素,因此酌情減刑2個月,將判刑減至22個月。本席亦考慮到案件的延誤,雖然本席認為這個延誤並不是控方的無理延誤,但客觀上從2013年東窗事發開始歷經六年之久,無論對被告和被告家人的身心都會形成巨大壓力,因此本席再減刑1個月,把總刑期減至21個月。 26.總括來說,本席就這兩項控罪判被告入獄21個月。另外被告亦需要賠償兩間公司事主各二萬五千元,總共五萬元。被告願意從他的保釋金支付。最後,本席希望被告能痛定思痛,在家人、妻子、兒女的強大支持下重新做人,以平常心做一個平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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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