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駱富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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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方指兩名被告人在同一意外各自危險駕駛,合起來造成意外,導致第二被告人的士上有三名客人嚴重受傷。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884/2019[2020] HKDC 7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Jul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84/2019

[2020] HKDC 7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8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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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駱富安 (第一被告人)
  鄧劍雄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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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0年7月31日
出席人士: 傅昶生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超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JWC Solicitors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周凱靈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陳鄭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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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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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控方指兩名被告人在同一意外各自危險駕駛,合起來造成意外,導致第二被告人的士上有三名客人嚴重受傷。

2.第一被告人(D1)承認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第二被告人(D2)承認控罪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情

3.2019年4月5日早上五時許,D1駕駛私家車,D2駕駛的士,兩人都駛往將軍澳隧道的藍田入口收費處,當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交通疏落。事發的地方有燈光照明。

4.D2駕駛之的士停在8號行車道上,該處是人手收費。D2等候前面的車輛付費,的士當時有四名乘客。

5.D2見前面的車輛付費好像出現問題,便把車輛左駛,跨越8號行車道和9號行車道的雙白線。

6.9號行車道是電子收費,車輛不用停下來。D2從8號行車道駛往9號行車道,打算到10號收費亭,那處是人手收費的。

7.D2之的士打斜駛進9號行車道,D1駕駛的私家車此時高速駛至,撞上D2之的士左邊後車身。的士作了一百八十度打轉,移至10號收費亭附近停下,兩車嚴重損毀。

8.該處收費亭前的290米範圍的路面限速是50 kph,再遠一些是70 kph。

9.控方的法證專家翻看D1的行車紀錄儀,計出D1在撞車前的平均車速為126±13 kph。

10.法證專家也到現場勘察,發覺那處地勢有些上斜。D2從倒後鏡觀察的話,在80米距離可見9號行車道駛來的車輛的車頭燈。不過,專家指出的士後座中間的乘客頭部或會對D2的視線造成干擾。

11.當D1的私家車在9號行車道駛上來的時候,距離D2之的士尾部大約四十七米,專家察覺在此距離,D2可以從左側鏡開始看到D1的私家車車頭燈。

12.法證專家從D1的行車紀錄儀發現,兩車相距大約四十三米的時候,D2之的士開始左駛,它的左前輪到達8號行車道和9號行車道的分隔雙白線時,兩車相距只有二十七米左右。

13.D2之的士此時繼續打斜駛進9號行車道。D1的私家車高速從後駛上來,撞上的士。

14.法證專家認為,若果D1的車速為50 kph或以下,D1有可能及時停下來,避免和的士相撞。

15.的士上的四名乘客,有三人受傷嚴重。

16.姓林的乘客(PW1)傷勢如下:—

(a) 肝藏裂傷;

(b) 右腎上極裂傷,有小腎周裂腫;

(c) 右下肋骨骨折;

(d) 兩側恥骨上支骨折;

(e) 右骶骨及恥骨下支骨折;

(f) 不穩定型骨盆骨折,涉及右恥臼、右恥骨下支、右恥骨體伸延至恥骨縫、右骶骨涉S1至S3的骶骨神經孔。左恥臼有非移位骨折;

(g) 兩側下胸腹觸痛,左肘觸痛和紅腫,右臀觸痛和活動範圍減少。腹部柔軟,腹壁輕微擦傷;

(h) 右上門牙折斷;及

(i) 腹腔積血,中度右側肋膜積水,毗鄰肺部擴張不全。

17.PW1曾接受兩個手術,分別為固定盆骨手術(外肢架)及拆除肢架(鑲螺絲入盆骨)。他留院三十二天,獲病假至2019年9月。他被診斷患有創傷後遺症,現時仍不能做劇烈運動及坐的士時會驚慌。

18.姓梁的乘客(PW2)有以下傷勢:—

(a) 兩側恥骨之骨折;

(b) 左下胸壁及左臀疼痛;

(c) 頸部、左下胸及左臀觸痛;及

(d) 右膝蓋及右前額擦傷。

19.PW2不用接受手術,他留院五天,獲病假至2020年3月。他被診斷患有創傷後遺症,現時不能做劇烈運動,會痛及坐的士時會驚慌。

20.姓黃的乘客(PW3)有以下傷勢:—

(a) 左額葉有急性/創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前鐮有一薄層急性硬腦膜下血腫;

(b) 暫時失去知覺;

(c) 頸椎生理曲度減少;及

(d) 輕微前頸觸痛和右眶周區及雙手擦傷。

21.PW3不用接受手術。他留院四天,獲病假至2020年6月初。他獲診斷患上創傷後遺症,現時覺得集中力下降,記憶力轉差,不能做劇烈運動及坐的士時會驚慌。

22.D1危險駕駛在於高速行駛。在相撞前,他的平均車速為126±13 kph,遠超那處路面限速50 kph。當D1看到D2之的士左駛過來,雖然D1作出剎車反應,但因為車速太快,停不及去避免相撞。

23.D2危險駕駛在於違例左駛越過雙白線進入隔鄰的自動收費行車道,沒看清楚那條行車道的情況,也沒有打燈或響號去警告那條行車道從後上來的車輛自己正在左轉。

24.D1及D2各自危險駕駛,合起來導致相撞,令的士上三名乘客受傷嚴重。

案底

25.D1現年26歲,他在2015年領有車牌。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也沒有交通定罪紀錄,但有五次定額罰款違例事項,其中三次涉及超速,分別在2018年9月、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其餘兩次違例涉及不遵守交通標誌。

26.D2現年67歲,他在1972年領有車牌。他在本案發生前,在2015年至2018年間有七次定額罰款違例紀錄,全部涉及超速。D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也沒有交通定罪紀錄。

求情

D1

27.D1現年26歲,有大學教育程度,職業為軟件工程師。律師說,D1在去年社會動盪及經濟不好時曾被公司裁員,到今年2月才找到新工作,但為了應付本案,在本年5月已經辭職。另外,D1和朋友合組公司,打算發展所長,亦因本案而擱置下來。

28.D1和姐姐及退休的父母同住,父親患有末期肺癌,情況惡劣,母親亦體弱多病,需要人照顧。D1每月要給父母家用,也要給外祖母零用。

29.律師指,D1沒有任何定罪紀錄,他今次危險駕駛的罪責僅在於他高速行車。他見到的士左駛過來,已曉得剎車,但由於車速過高,停不及而撞上D2之的士。D1在事件中也受了傷。

30.律師提及CACC 249/2012[陳志超(譯音)案]、CACC 221/2012(呂仲德案)及CAAR 5/2018(朱詠妍案)。律師叫法庭盡量輕判D1。

31.關於停牌方面,律師沒有作特別的陳述。

32.律師呈上D1寫的求情信。D1在信中表達悔意,他說自己是一位軟件工程師,正和朋友開辦公司,也打算往外地深造,但一切都因本案而落空。

33.D1的父母、前上司及一名教會傳道人都為D1寫信說情,希望法庭盡量輕判D1。

D2

34.D2現年67歲,擔任的士司機多年,月入八千多元。妻子為保安員,收入微薄。兩人仍要供養在台灣求學的女兒。

35.辯方律師指,D2沒有任何定罪紀錄,過往只有一些輕微的交通定額違例紀錄。

36.律師說,事發前D2在8號行車道等候了一些時間,見前面有的士轉左,後面那輛的士也轉左,D2後來也跟著轉左,打算越過9號行車道往10號收費亭那邊繳費。

37.律師說,D2轉向前曾望過倒後鏡,看見9號行車道上沒有車輛,便扭軚左駛,進入9號行車道,要往10號收費亭去,但此時D1的私家車在9號行車道高速駛上,兩車發生碰撞。

38.D2沒有在開始左駛後再左望,確保鄰線沒有車輛駛上來。不過,律師指若不是D1高速駛上來,意外是可以避免發生的。

39.律師提及一些案例,指出危險駕駛判刑應看違例司機的罪責,有關的案例包括英國的Cooksley案[2003] 2 Cr App R18。英國的上訴法庭將危險駕駛罪責分為四等:第一等是no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第二等是intermediate culpability;第三等是higher culpability;最嚴重的是第四等most serious culpability。

40.律師說,D2的危險駕駛源於一時錯誤判斷。根據上訴庭在廖國鎮案(CAAR 3/2009及CACC 34/2009)指出,一時判斷屬於最低刑責的危險駕駛。

41.律師說,在本案中關於D2的危險駕駛並沒有加重刑責因素存在。她指出受傷的幾名的士乘客已差不多完全康復。

42.律師說,D2自己在意外中也受了重傷,留醫多個星期。他已不敢再駕車,所以重犯機會極微。律師呈上D2、他的太太和女兒寫的求情信。D2在信中表示悔意及歉意,他的太太和女兒亦極力為他說情,指D2是一名負責任的好人。

43.律師叫法庭輕判D2,可考慮上訴庭在Wade, Ian Francis(CAAR 1/2015)一案中判被告人緩刑。

判刑

44.涉及危險駕駛,不論是否有人傷亡,處罰都應以司機的罪責量刑。司機的罪責主要在於他的駕駛方式和態度是如何危險,意外的後果是較次要的考慮。若有人傷重或死亡,刑罰會加重。傷者或死者的數目多少也是判刑的考慮原因。

45.上訴庭在朱詠妍案,對涉及危險駕駛罪行的判刑原則作出詳盡解說。上訴庭重申,一般涉及危險駕駛的判刑應為即時監禁,以收阻嚇作用。

46.在本案,D1的危險駕駛在於他在事發時高速行駛。他走的是自動收費行車道,不用停車,但他應顧及有人或車可能入侵他的軌道。該處的限速為50 kph,D1在撞擊前的平均車速是126±13 kph。即使以較低數值去計,D1當時的車速也達113 kph,是路面限速的2.26倍。D1如此高速行駛,令他難以避開突如其來的車道入侵者。

47.D2在D1前面大約四十三米時,在8號行車道開始左駛,以D1當時秒速三十多米計,他在一秒多後便駛至相撞點。因此,D1雖然察覺D2左駛過來,已馬上剎車,但仍停不及去避免相撞。

48.至於D2,他見8號行車道前面的車輛付費出現問題,決定左駛去10號收費亭,他左駛越過雙白線進入9號行車道,遭後上的D1所駕的私家車撞著。

49.法證專家說,D2可從倒後鏡看到後80米的情況,但專家也指出的士後座中間的乘客或會干擾D2的視線。專家指出,D1的私家車駛至兩車相距大約四十七米左右,D2可從左側鏡清楚看到D1的私家車的車頭燈。

50.由此看來,D2能夠見到D1的車輛出現的時間為一兩秒之間。D2或許在此之前已經望過鄰線,但在那最重要的一兩秒期間,特別是在他剛要左駛去越過雙白線的一刻,他沒有向左望。另外,D2也沒有打左燈或響號去警告9號行車道上來的車輛自己正要左駛。

51.若不是D2違規左駛,意外不會發生。不過,若不是D1高速行駛前來,意外亦不會發生。

52.本席認為,兩名被告人的危險駕駛罪責相等,各自的過失屬危險駕駛罪責較輕的一類,但合起來則造成嚴重意外,令的士上有三名乘客嚴重受傷,其中PW1受傷較重,另外兩人的傷勢相對較輕。幸好,三人看來已差不多康復,只餘意外後的驚悸。

53.兩名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定罪紀錄或交通紀錄,但都有一些交通違例的定額罰款紀錄,D2的定額罰款違例紀錄涉及的事項和他在本案所犯的不同。至於D1,他有三次定額罰款違例事項,都是超速,不過超速的程度沒像今次那麼嚴重。

54.本席聽過兩名辯方律師的陳述,也看過他們提及的案例,不過那些案例涉及的案情和本案不同。

55.本席知道兩名被告人在意外中也受了傷,他們跟著的人生和生活都受到相當影響,家人亦是。兩名被告人已經後悔,重犯機會不高。不過,本席認為判處兩名被告入獄是必須的。

56.本席考慮了案情及兩名被告人律師的求情,本席以12個月監禁為控罪一的判刑起點,控罪二也是。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可以將刑期緩刑執行。兩名被告人及早認罪,都可以獲得三分一的判刑寬免。

57.控罪一:本席判D1入獄8個月;停牌兩年,由今日起計,停牌期間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D1須在停牌期的最後三個月內自費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否則不能再駕駛。

58.控罪二:本席判D2入獄8個月;停牌兩年,由今日起計,停牌期間不能駕駛任何類型車輛。D2須在停牌期最後三個月內自費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否則不能再駕駛。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