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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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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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7/2020 [2020] HKDC 6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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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 2.被告駕駛輕型貨車SF801與尤先生(68歲)駕駛之的士DE1292相撞,的士上亦有一名外籍男乘客。意外發生在廣東道、柯士甸道與柯士甸道西的交界,柯士甸道西及柯士甸道的交界由廣東道分隔。當時天氣晴朗,路面乾爽。相關道路行車時速限制50公里,當時交通暢順。 3.2019年6月17日上午6時左右,尤先生沿柯士甸道(西行)左邊第二線駕駛涉案的士,駛至上述交界時,其方向的交通燈號是綠色。他於是駛入交界,打算直駛而過。當時柯士甸道(西行)3條線同時間有車駛進交界,但他所駕駛的的士最慢,當時的士時速約30公里。 4.與此同時,被告駕駛輕型貨車沿廣東道(南行)左邊第三線行車,被告的行車線只准向前直駛,被告一方的交界燈號為紅色,但被告仍然駛進交界,並撞到的士右邊車身。 5.碰撞發生後,尤先生被送往醫院,他的傷勢包括右邊第八至第十條肋骨及左邊第七條肋骨骨折,枕部頭皮血腫,枕部位置約5厘米頭皮裂傷,頭頂及左頂骨位置頭皮腫脹,頭皮內有高密度物質,及右下胸壁觸痛。尤先生需要留醫4天,獲給予78天病假。 6.該乘客的傷勢包括頭部、右面面部、頸、右胸及膝蓋受傷,右面面部鼓室積血,右邊膊頭多處被玻璃碎片插傷,需由手術移除,右邊身體多處骨折。該乘客留院5天,現已乘機回國。 7.被告在警誡下說:「當時我行廣東道第三線離遠見到係綠燈,所以順綠燈駛出柯士甸道,當駛到燈位前白界,突然見到原來直去係紅燈,所以立即停車,但最終撞到由左方駛出嚟嘅的士。」 8.在警誡會面紀錄中,被告進一步講述: (a) 他當時沿廣東道第三線行駛;
9.被告現在承認案發時危險駕駛,引致尤先生及該乘客身體受嚴重受傷。被告危險駕駛,沒有正確留意交通狀況,錯判行車燈的指示,及沒有遵守交通燈號。 10.被告現年57歲,過往有1項刑事定罪紀錄,但按《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理會。交通紀錄方面,他於2011年干犯不小心駕駛罪被罰款,另於2018至2019年間3次超速,均被罰款處理。 11.胡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剛於去年離婚。他任職貨車司機,至今約30多年,以往月入約港幣4萬元,一直是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但數年前,被告的朋友欠下大耳窿債務,被告為了幫助朋友,向銀行貸款,但對方一直未有兌現承諾還款,被告只好自行償還銀行每月港幣約2萬元。但由於社會動盪,被告自2019年3月起,生意及收入均受影響,入不敷支,面對沉重的經濟壓力。被告之前曾僱用的1名員工在駕駛車輛期間發生意外,但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被告唯有代為支付賠償港幣4萬餘元。此外,被告於案發時與前妻正辦理離婚手續。被告基於上述種種情況,情緒受困擾,面對生活及經濟壓力。 12.胡大律師亦指出,在該交界位置,控制交通的一組交通燈是俗稱孭仔燈的交通燈,即一燈號指示直去,另一燈號指示左轉。案發時是早上6時左右,交通流量稀疏。被告駛至距離案發交界前約5個貨車車位時,望見前方的燈號是綠色,於是便以正常速度(約每小時40公里)繼續前行,但當駛至交界白線時,才驚覺原來指示直去的燈號是紅色,於是立即剎車,但已收掣不及,撞到從其左方駛出的的士。 13.胡大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並非蓄意違反交通燈或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當時交通並不繁忙,被告駕駛速度不高,低於限制,不涉及藥物、酒精或瘋狂駕駛等等,不涉逃避警方追捕,涉案地點不是行人路,被告駕駛的車輛並非載人的公共交通車輛等等。 14.胡大律師倚賴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LRD 771,該案的上訴人一時注意力不集中,未能適時注意到交通燈號及行人,駕駛其車輛以每小時50公里在紅燈及沒有任何減速的情況下,在行人過路處撞到3名正在過路的行人,其中一名傷勢嚴重,受到永久傷害。上訴庭認為,在沒有任何加刑的因素下,18個月即時監禁是適當的量刑起點。胡大律師認為該案較本案更為嚴重,而本案被告並非是故意衝紅燈,只是一時分神,錯看燈號,未能及時剎車,亦未有導致傷者任何永久傷殘。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5.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為嚴重罪行,自2008年起,法例更把最高判刑提高。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 CAAR 3/2009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鄭河周 CACC 111/2009等案羅列多宗相關案例及判刑時考慮的範疇,包括採納R v Cooksley [2003] 2 Cr App R 18指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傷害,明顯地會令家人深感悲痛,對別人一生造成影響。駕駛車輛如達不到規定的標準,是可以奪去及殘害別人一生,上述多宗案例判監多達2年或以上。 16.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在直路上駕駛,在多個車位前已可無阻擋地看清前方的交通燈位置,但被告竟仍衝紅燈,最終撞到前方橫過的的士,造成的士司機及乘客均嚴重受傷,可幸並未因此造成永久傷殘。但無論如何,被告並非短暫不留神,而是較長時間完全沒有看清及留意前方的情況,才會直接衝紅燈,案情嚴重。以案情而言,可予以18個月或以上的監禁。 17.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經考慮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後,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10個月。此外,被告亦須停牌2年半,並須於停牌令屆滿前3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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