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斌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9/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uly 2020.
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一 [1] )罪名成立。就使用客貨車而該客貨車的貨艙與座位之間沒有固定保護隔板(控罪二 [2] )及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 (控罪三 [3] ),被告人在較早前已承認有關控罪及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4 cases
|
DCCC 19/2020 [2020] HKDC 6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一[1])罪名成立。就使用客貨車而該客貨車的貨艙與座位之間沒有固定保護隔板(控罪二[2])及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 (控罪三[3]),被告人在較早前已承認有關控罪及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控罪一 2.事發時, 被告人正在駕駛一輛輕型貨車ER8262,駛經美荔道一個彎位後突然失控跣呔。當時天雨路滑,而該路段的最高車速為每小時50公里。轉彎失控後,被告人車輛的車尾向左擺,但車輛則向右衝,越過地上的雙白線,撞向對面線由男子韓家永[4]駕駛的電單車SL3055。被告人的車輛然後再衝前,撞到另一輛停泊在路旁的輕型貨車TZ4221,被告人然後向左扭軚時撞上了行人路上的花槽才停下來。 3.意外導致電單車的司機嚴重受傷,他意外後一度昏迷,在醫院接受搶救,其傷勢包括:創傷性腦損傷、急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室內血腫、腦挫傷、小腦扁桃體疝及懷疑腦橋缺血、肝臟極有可能有裂傷、右下肢粉碎性骨折、多處肋骨骨折連帶兩邊肺部有挫傷[5]。 4.可幸地,傷者在醫院接受了多項治療及手術後,已在2020年2月7日出院, 傷者因這次意外須在2019年4月14日至2020年2月7日申請病假獲批, 他亦於2020年2月份恢復工作。 控罪二 5.上述交通意外發生後,被告人的輕型貨車ER8262被警方送往九龍灣車輛扣留及驗車中心候查。2019年4月15日下午由二級汽車檢驗主任彭偉基進行車輛檢驗,結果顯示輕型貨車ER8262有一項機械殘缺,即沒有裝配客貨車內的保護隔板。 6.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進行警誡會面。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負責輕型貨車ER8262的維修保養事宜。 7.被告人於案發時在道路上使用輕型貨車ER8262,當時該客貨車內的貨艙與座位之間,沒有固定地設有一塊隔板,而其高度、寬度、強度、設計及構造須能抵受該隔板相當可能遇到,或該客貨車相當可能運載的任何負載物的重量,以及作為一個防護屏障,以免貨艙內的貨物動往座位。 控罪三 8.駐守西九龍總區執法及管制紅第二小隊的警員16513是首位到達意外現場的警務人員,他向被告人調查時發現被告人的駕駛執照已於2019年3月31日屆滿。 9.被告人於事發時在道路駕駛輕型貨車ER8262,並無持有其駕駛的車輛所屬車輛種類的有效駕駛執照。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理由 10.被告人現年29歲,是一名冷氣技工,他與父親和弟弟一起工作, 教育程度至中一,未婚,與家人在將軍澳同住。 11.被告人過往有刑事定罪紀錄,2009至2017年曾8次被定罪,涉及12項控罪,大部分與危險藥物有關,最近一次是因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被裁定罪名成立。年少時,他曾接受多次感化,進出戒毒所的次數亦不少。 12.至於交通定罪紀錄方面,被告人於2014年曾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的紀錄,2013至2019年2月曾經有5次超速的紀錄,亦有2次違反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的紀錄,2017年8月被命令須修習並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後才可再駕駛。 13.被告人自己、其母親及一名母親的朋友向法庭呈上求情信,信中內容顯示被告人對於自己今次罪行深感悔意。被告人於2020年4月工作時曾跌倒,雙腳需要多次動手術,而傷口亦曾一度發炎,須排期至8月再接受手術。本席留意到,即使被告人過往曾經多次犯事,但家人對他仍不離不棄,尤其是母親看見被告人需接受手術或痛楚而感到十分痛心。 14.另一方面,辯方大律師亦向法庭呈上了書面陳詞連同一些判刑案例,本席均已詳細加以考慮。 判刑的考慮 15.本案的控罪一循公訴程序被定罪,最高的刑罰為7年監禁。法庭曾多次指出,如果車輛落在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手上,可以成為極具破壞力的兇器,足以而導致嚴重的人命傷亡及經濟損失。因此,駕駛者必須時刻謹記要小心駕駛,避免對無辜的道路使用者造成無可挽救的傷害。 16.法庭在過往的一些案例中重申,危險駕駛罪必須判處阻嚇的刑罰,特別是如果該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時,則其判刑與純粹危險駕駛的判刑應顯著不同。法庭在處理危險駕駛罪的判刑時,主要的考慮因素是:
17.本席考慮了一連串的案例,包括由辯方大律師呈給法庭的英國上訴法庭案例R v Cooksley & Others[6],Lord Woolf CJ在判案書第11段說[7]:
18.此外,本席亦考慮了一個較新近的香港上訴庭刑期覆核申請案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朱詠妍)[8],在該案,上訴庭把法庭考慮被告人罪責的因素總結成摘要,其中包括以下:
19.接著,法庭要考慮被告人的駕駛行為與受害者的影響的關切性,包括以下可以加重刑罰的因素[10]:
20.法庭在上述的Cooksley案中亦指出,慣常以低於可接受水平的駕駛,法庭亦需要考慮被告人有否同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未持有效執照而駕駛、於駕駛資格被取消後仍然駕駛、在沒有保險的情況下駕駛等。 21.本案的被告人雖然被發現其駕駛執照已過期,但本席留意到執照只是過期十多天,亦接納這可能因為他的外婆於較早前過身,故此本席不認為這是一個加刑理由。 22.但在Cooksley案中亦有提到,法庭需要考慮被告人以往有否曾就交通罪行被定罪,特別是涉及一些不良駕駛或駕駛前飲用過量酒精。 23.法庭亦曾多次指出,在案情惡劣的危險駕駛案件,法庭必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這在很多案例中已經閳明,較早期的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11]一案。當然,如果個別被告人有正面良好的品格或操守,法庭可酌情在刑期上給予扣減,但干犯危險駕駛罪行的被告人,往往均有良好背景及沒有犯罪傾向,所以其良好背景或沒有犯罪紀錄等因素,並非強而有力的求情理由,較難讓法庭判處被告人非監禁式的刑罰。 20. 反之,如果被告人過往有犯罪紀錄,特別是涉及多次同類型罪行的前科的話,則是加重罪責的理由。在本案中,雖然被告人過往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但與本案的控罪並不類同。然而,本席亦小心考慮過他的交通定罪紀錄。 21. 正如剛才本席指出,被告人過往的駕駛紀錄實在欠佳,由2013至2019年幾年間曾5次超速、2次不遵守交通規則,亦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紀錄,更曾因被扣去所有分數而被罰停牌。另外,本席亦考慮了這次意外的嚴重後果,傷者所受的傷害是無容置疑地嚴重。 22. 在另一個上訴庭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關韻琪[12]一案中,上訴庭亦考慮了剛才提及的Christine Chu案。上訴庭比較了Christine Chu及關韻琪該案的案情。Christine Chu案涉及衝紅燈,傷者數目亦較多。上訴庭認為關韻琪案的案情較Christine Chu案的為輕,首先傷者的傷勢沒有Christine Chu案中的嚴重,而且有關的駕駛行為亦不算太差劣,因為上訴庭認為上訴人不是故意衝紅燈,只是集中力不足而已,以致未能適時看到交通標誌,最終來不及剎掣。在關韻琪案中,上訴庭最後把21個月監禁下調至10個月監禁。 控罪一 23. 本席考慮過所有情況,包括相關的案例、被告人的求情理由,更重要的是本案的案情,不論是被告人於駕駛時的危險駕駛的態度及方式,以及傷者的傷勢。本席認為,被告人最主要的過失是對路面的情況,嚴重判斷失誤, 亦對自己的車輛完全失控。本席亦考慮了從被告人的交通定罪紀錄中反映出來他以往的駕駛態度,加上傷者的傷勢,認為就控罪一,量刑起點應為12個月監禁。由於被告人不認罪,故沒有任何刑期扣減,被告人須入獄12個月。 23. 至於停牌令方面,按該條例規定,如屬首次定罪,最少是吊消牌照2年。本席考慮過所有案情及被告人過往的交通紀錄,命令被告人須停牌3年,並須於須於停牌期的最後3個月內自費修習及完成一項駕駛改進課程。被告人需要交出其駕駛執照。 控罪二及控罪三 24.就控罪二,考慮到被告人認罪及有關控罪的最高罰則,本席認為判處1,000元罰款是合適的。就控罪三,同樣因被告人認罪,亦考慮到他的車輛牌照只是過期十數天,本席認為判處1,000元罰款是合適的。因此,控罪二及控罪三的各罰款1,000元,金額從保釋金中扣除。
[1] 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1)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81A(1)(a)及121(1)條 [3] 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2(1)及(4)條 [4] 本案的傷者 [5] 見承認事實(控罪一),證物P14,第9至14段 [6] [2003] 2 Cr App R 18 [7] 原文為:“… Motor vehicles can be lethal if they are not driven properly and this being so, drivers must know that if as a result of their driving dangerously a person is killed, no matter what the mitigating circumstances, normally only a custodial sentence will be imposed. This is because of the need to deter other drivers from driving in a dangerous manner and because of the gravity of the offence.” [8] [2020] 1 HKLRD 771 [9] 見判案書第53段 [10] 見判案書第80段 [11] [2007] 1 HKLRD 660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