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森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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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即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及153P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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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2020 [2021] HKDC 4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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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即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及153P條。 案情 2.就本案的犯罪情節,本席早已在裁決理由書列出,在此不再重複。 刑事定罪紀錄 3.被告人在本案前,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4.被告人今年30歲,職業為物流公司東主。 5.他在內地出生,曾接受至中三教育程度,未婚,案發時他與女朋友(即受害人X的母親)及受害人及其姐姐同住。 6.辯方律師指被告自被捕後,因為不能返回深圳,深圳的物流公司已因為無人處理而倒閉,在香港又不能工作,所以自被捕後至今未有任何收入,只倚靠女朋友收入維生,他請求法庭予以輕判。 受害人受影響的評核報告 7.該報告指出,X在臨床心理專家和她會面時,表現被動及內向,就很多問題也表示不知道。 8.X指被告對她不好,因為被告會罵她及打她,所以她不喜歡和被告一起居住。她對此事件感到煩亂及驚恐,因她怕被告再搞她的私處,所以她不想再見到被告。 9.報告又指X除了和姐姐有矛盾而發脾氣外,X在情感上或行為上沒有明顯的問題,X也表示自己生活愉快。她現在和生父及姐姐一起居住,感到十分安全,但X的父親指有時候X會發呆,而且沒有如以前一樣和同輩混在一起,表現內向。而學校老師也指X現在較內向,提議她多和同輩進行小組活動。 10.臨床心理學家指,因此事件,X在醫院接受治療,又在案件調查階段曾要進行錄影會面,及在審訊時出席法庭聆訊等,這些都令X感受壓力。她又指X的生父及祖母在整件事件中對X很支持,也很合作,這對X的復原十分重要。 11.總括來說,專家認為X未有因為事件而有明顯的精神問題出現,所以不需要接受心理治療。 討論 12.就此控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13.就此類型案件的判刑,上訴庭於HKSAR v Kong Yun Chiu(鄺潤釗)[2007] 4 HKC 391判詞第10段指,考慮其他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案件的判刑作用不大,觸犯此罪行案件的情況有很大的差異,故立下判刑指引並不可能,亦不理智。 14.在鄺潤釗案件中,上訴庭司徒敬副庭長(當時官階)提及HKSAR v Chan Ching Ho [2000] 3 HKLRD 476。在此案中,司徒冕副庭長(當時官階)贊同判刑。法官指出,就此類非禮兒童案件,必須要判足夠阻嚇性的刑罰,以威嚇其他如被告人的人仿傚,也顯示其他社會人士對此類型罪行感到深惡痛絕,同時糾正受害人及其家人及朋友的冤情。這也是上訴庭在SJ v Huang Long Wei [2009] 3 HKLRD 136的立場。他指,無人能否認兒童為社會弱勢的成員,很容易被其他人因他們的天真及相信別人而欺騙他們,因兒童本身容易相信別人,用性侵犯來蓄意的侵害兒童的無知、純真行為、本身懷有令人厭惡的性質,故亦必須相應處理。兒童受侵犯後,對他們的創傷及其長期的不良影響很難衡量,但可以預計絕大部分,甚至全部的案件情況相同。該些即時及長期的創傷並不局限於兒童,其家長也差不多肯定受曾經在兒童身上發生的影像感到焦慮不安,而且他們也會對把兒童交付予違反誠信的看護人,或在有關時候在未有保護兒童的情況下留下兒童,導致事件發生,深深的感到罪惡感。大家亦要牢記,尤其是在違反誠信的案件,兒童比成年人更大可能會以靜默來承受創傷而不呈報。而在那一些有威嚇兒童不要呈報的案件,無論威嚇是明確還是暗示,令兒童在原先罪行上加多恐懼,罪責也多很多。即使猥褻侵犯他人案件類型很廣,但如受害者是兒童,則本身是非常嚴重加刑因素。 15.上訴庭在鄺潤釗案件的判刑第12段再指出,即使案件不涉及暴力,或受害人較小,或被告人沒有相類似定罪紀錄,都不減損猥褻侵犯兒童罪的罪行的嚴重性。 16.在對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SK,DCCC 451/2016案的判詞第12段,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當時官階)引述張澤祐法官在律政司司長 訴 H.K.L.及另一人[2004] 3 HKLRD 235,283H也說:—
17.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CACC 386/2011,其中判詞第9段上訴庭指出:—
18.在此案中,受害人當時為5歲,被告人當時為28歲,年齡分差很大。 19.雙方同意被告人為女童母親的同居男友,X女童稱被告人為「深圳爹哋」,或者係「媽咪嘅爹哋」,被告人自己也承認他和X的關係如父女,無疑X視被告為自己家人,對他非常信任。從辯方提供的家庭照片也可確認此點,他們關係有如父女。明顯可見,雖然X與被告人沒有血緣關係,但本案明顯涉及違反誠信。 20.況且事件發生在受害人的家中,本來是最安全的地方也變得危險重重,對女童X來說,她也沒有其他地方可去。 21.本席要考慮此事對X女童的影響,法庭提出了受害人的受影響的評核報告。 22.不幸中的大幸是報告指受害人只表現較之前內向及不合群,未有特大的精神問題出現,只表示不想見被告,這明顯可見她在事件發生後,未曝光前,生活在恐懼中。 23.在此案中,因被告在侵犯女童時用尖的品物插進女童私處,導致女童下體流血、紅腫及不適而需要接受醫學治療。 2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進,CACC 112/2010,上訴庭在一宗涉及9歲女童被侵犯的案件採用三年半監禁的刑期起點。在該案中,被告人用手指去玩弄女童的私處及胸部數分鐘,而被告人只是一位受害人暫住看管女童的人。 25.就此定罪,被告人對一個對自己完全信任,以父女關係交往的女童作出侵犯,其猥褻的程度嚴重,唯一是無證據顯示本案的被告並沒有叫X不要告訴別人。 26.考慮到本案的整體情況,及上訴的案例,及有關應考慮的所有因素,被告的犯罪情節,被告及X的年齡差距,涉及的嚴重違反誠信,因事件令女童陰部出現受感染而要接受醫學治療,及事件對X的不良心理影響,本席認為適當的刑期起點為3年3個月監禁。 27.雖然本席已考慮過辯方律師代表被告的求情陳述,但本席找不到有效的減刑理由。本席也未有察覺被告人對所犯的事有任何悔意。 28.故就此控罪,現判被告入獄3年3個月監禁。 29.最後本席必須稱讚X的生父及祖母勇敢地把事件揭露,否則,如X繼續在深圳與被告同住,後果不堪設想。 30.本席清楚明白X過往及現在所面對的壓力,尤其是來自自己親生母親的壓力,希望X的親生母親能為自己親生女兒著想,繼續給予應有的支持,及盡作為X母親及家人的責任,令她感覺受到照顧及關懷。另本席也要求社會福利署能夠繼續對X提供一切可行的輔導及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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