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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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有關罪行的受害人是被告人的女兒X,而控罪地點均為被告人與X同住的黃大仙公屋單位,控罪日期由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5日。案發期間,X的年紀約為11至13歲。
Cites 6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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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73/2019 [2019] HKDC 17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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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有關罪行的受害人是被告人的女兒X,而控罪地點均為被告人與X同住的黃大仙公屋單位,控罪日期由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5日。案發期間,X的年紀約為11至13歲。 案情 控罪一 2.被告人在家中隔著衣服觸摸X的胸部及私處,之後亦有親吻X的嘴及頸,整個過程維持大約10分鐘。其後,被告人進入洗手間說「自己搞掂」。 控罪二 3.被告人隔著衣服觸摸X的胸部及親吻她的嘴、頸及胸部,亦有用手拉高X的衣服及內衣,並把頭伸進去X的胸部,用口吸啜及用牙咬X的胸部,又隔著衣服觸摸X的私處。被告人之後更把自己的褲子拉低,展露自己勃起的下體,亦嘗試脫去X的褲子但不成功,整個過程維持大約10分鐘。之後,被告人到洗手間說「自己搞掂」。 控罪三 4.事發時,當時X在床上睡覺,被告人突然爬到X的床上,按著X的身體,並用嘴親吻X的頸及嘴,之後更拉高X的衣服,用舌頭觸碰及吸啜X的胸部,又用手伸入X的內褲觸摸她的下體私處,整個過程維持大約10分鐘。 5.在控罪三發生後,X向同學提及被告人在家中侵犯她。同日,X亦向其母親表示被告人曾在她不在家時非禮自己。X曾試圖反抗,但每次都不夠被告人大力。 6.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自己因為性衝動,曾在家中在不同的情況下非禮X,亦曾觸摸過她的胸部及私處。被告人承認首次的罪行發生於2017年的7月,另一次發生於2018年,而最後一次發生於2019年6月5月。 求情 7.被告人現年63歲,教育程度至中五,他的職業是的士司機,月入大約13,000元。被告人於2003年在國內認識其妻子,並於2005年誕下X。被告人與其妻子於2007年結婚,妻子其後於2011年與X來港定居。被告人過往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8.在本案中,被告人坦白認罪,免卻其妻子及X在庭上作供的痛苦。此外,辯方今天呈上了一封由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內容顯示被告人有真誠悔意,家人亦已寬恕了他。辯方又指,本案的案情並沒有涉及使用武力,或在過程中有任何恐嚇。而被告人的妻子及X亦各自為被告人撰寫了兩封求情信,內容均顯示被告人過往都是一名十分盡責的丈夫及父親,只是一時糊塗才犯錯。她們均希望法庭能輕判被告人,讓他盡快改過自新。事實上,被告人的太太及X今天亦有到法庭支持被告人。 9.此外,本席亦索取了針對被告人的心理評估報告及針對受害人的心理影響報告。臨床心理學家評估過被告人的心理狀況後,發現他在現階段沒有顯示出有嚴重扭曲的性傾向,亦不是戀童癖,也似乎沒有嚴重的處理壓力的問題。報告亦顯示被告人犯下本案後已十分內疚,心理學家認為他重犯的機會為低。 10.可幸地,受害人在本案發生後,似乎沒有出現嚴重的心理影響。由於事發前父女關係一直要好,X仍選擇原諒被告人,並希望能重建父女關係,這明顯是因為X是一名非常勇敢、正面及成熟的女孩。 11.然而,本席不能忽視的是,受害人現階段選擇以忘記或逃避的方式來處理自己的情緒問題,她日後要面對的心理創傷或修復,必然是一段漫長的路。這可能解釋現時為何未有顯示出她實質上所受的心理創傷後遺症。 判刑考慮 12.上訴庭就這類猥褻侵犯或性侵犯兒童的罪行,沒有頒下量刑指引,但在HKSAR v Chan Ching Ho [1] 一案中曾指出,法庭在決定適當的判刑時,須考慮每宗案件本身的情況,並要顧及下列的判刑原則:
13.此外,法庭亦關注到在香港如此擠逼的居住環境中,性侵犯兒童的機會較多。亦強調要發現及證實這類罪行是特別困難,因為要兒童指證長輩從來都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法庭一再強調,在任何文明社會裡,父母及監護人是有責任照顧及保護子女或受監管的兒童,而絕對不是相反,即侵犯或從她們身上得到利益。法庭有責任確保兒童不受父母或監護人作出任何侵犯或性侵犯: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其聰。[2] 14.在另一宗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3] 中,上訴庭把量刑原則重申:
上訴庭在這案裡指出,就成年人侵犯兒童的案件而言,就量刑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5.此外,在考慮本案判刑時,本席亦參考了以下相關的案例: 16.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耀光 [5] ,申請人侵犯兩名受害人,一名他的女兒(當時年齡約為11至15歲),而另一名是他的妻子的妹妹(當時年齡約為16歲)。犯案的時間跨越4年,涉及七項控罪。被告人曾經侵犯受害人的胸部及私處。本席同意,該案件的案情較本案嚴重。上訴庭認為7年監禁的總量刑基準為適合。 17.另外,在HKSAR v Chen Guojin(陳國進)[6] 一案中,被告人面對五項控罪,其中兩項是非禮他友人的9歲女兒,被告人曾侵犯該案中女孩的胸部及私處數分鐘。他在區域法院認罪。法官以4年半監禁為每項非禮罪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一扣減後,就每項控罪判處他入獄3年,其中1年是分期執行,兩項非禮罪是共入獄4年。後來,上訴庭把這兩項非禮罪的判刑起點下調至每項3年半監禁。給予三分一扣減後,每項控罪的判刑為2年4個月,其中8個月分期執行,即兩項非禮罪合共判監3年。 18.在另外一宗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岳威 [7] 中,申請人曾五度非禮他的外甥女及姪女。外甥女被非禮時年齡為13至15歲,申請人在衣服下撫摸外甥女的胸部。至於三度被申請人非禮的姪女當時為14至15歲,申請人亦有侵襲姪女的私處、胸部、背部及大腿近陰部數分鐘。上訴庭把整體的量刑起點由5年下調至4年。上訴庭認為,撫摸胸部的罪行的量刑起點應為18個月左右,而侵犯私處的量刑起點應為30個月監禁左右。最後,申請人在該案就5項非禮罪被判合共32個月監禁。 19.吳岳威一案亦有論及性侵犯罪的罪犯於認罪時,能否得到多於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上訴庭指出,雖然該案的受害人不用出庭,但仍然長時期活在悲慘的烙印或痛苦的回憶中,所以法庭不應該再加大減刑折扣。 20.在吳岳威一案中有提及另外一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潤釗 [8] ,當中被告人承認兩項非禮佢一個8歲的姪女,兩項罪行相隔三年。被告人撫摸了受害人的胸部及陰部後,兩次都有用陽具摩擦受害人的陰部。在這案的判刑裡,被告人原本被法庭以六年半監禁作為判刑起點,上訴庭把它下調至5年,亦有給予被告人三分一的扣減。最終,被告人需要入獄3年4個月,其中部分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是4年的監禁。 21.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其聰 [9] 一案中,被告人在高等法院承認五項非禮罪,合共被判6年監禁。受害人是被告人的親生女兒,被侵犯時年齡只有10至16歲。被告人同樣隔著衣服裡侵犯受害人的胸部及私處,亦有嘗試脫去受害人的褲子,並用自己的陽具去摩擦受害人的陰部。另一次是侵犯她的胸部。上訴庭維持每項量刑起點的3年監禁,給予被告人三分一扣減後,就每項控罪的刑期下調至2年監禁,把五項控罪整體刑期由6年減至5年。 總結 22.綜觀整體情況後,本席在判刑時考慮了以下因素:
23.考慮過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如下:控罪一,2年半監禁;控罪二,3年監禁;及控罪三,3年監禁。 24.由於被告人在最早時候坦白認罪,每項控罪可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控罪一,下調至20個月;控罪二,下調至24個月監禁;及控罪三,下調至24個月監禁。 25.鑑於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如下:控罪二中的6個月監禁與控罪一的判刑分期執行,控罪三中的6個月監禁與控罪一的判刑分期執行。因此,被告人就三項控罪被判合共3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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