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彥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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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兩項入屋犯法罪。控罪一涉及民居而控罪二涉及非民居。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652/2021[2022] HKDC 32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Ap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52/2021

[2022] HKDC 3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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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賴彥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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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22年4月14日
出席人士: 蔡順昌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健業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Ivan Lee & Co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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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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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兩項入屋犯法罪。控罪一涉及民居而控罪二涉及非民居。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控罪一

3.控方證人的老闆在上址居住。案發期間老闆往海外工幹,上址由控方證人打理。於2021年1月6日,證人進入該單位,一切正常,離開時鎖好門窗。於2021年2月2日,證人返回上址,發現單位內一片凌亂,有被搜掠痕跡,於是報警。經點算後,發現屋內約值8萬元的十支紅酒及一些物件不見了。

控罪二

4.上址是灣仔北帝古廟。於2021年2月25日,夜班職員在凌晨時份將所有大門關上。翌日早上7時,職員發現廟內的三清殿的門打開了,發現香油箱外層有被撬的痕跡,內層沒有被打開。現場留下一支斷了的螺絲批、一隻手套和一支電筒,在地上也找到原先鎖在門上的鐵鏈及鎖頭。

5.寺廟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在凌晨時份,一名男子手握電筒進入寺廟逗留了6分鐘。

拘捕

6.警方於2021年3月10日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就控罪一承認在上址拿走了7至8支紅酒。就控罪二,被告人承認他進入寺廟,用螺絲批打開寺廟的門鎖,他用螺絲批撬開香油箱。由於他聽到一些聲音,便匆忙離開,沒有拿走金錢。

被告人的背景

7.他年28歲,已婚,育有兩名女兒,太太與女兒在內地居住。被告人與父母居於香港,父母年邁,已退休,被告人之前任職裝修工人。

8.被告人過往有5次刑事紀錄共涉及15項控罪。大部份涉及不誠實罪行,但沒有相同的紀錄。

量刑

9.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涉及各一項民居和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

(2) 辯方的求情各點;及

(3) 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10.另外,本席考慮以下的案例:—

(1)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2)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11.就涉及民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指引為3年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12.而涉及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則為兩年半的監禁。

量刑起點

13.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所有情況。

控罪一

14.量刑起點為3年,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份之一的扣減,刑期為2年。

控罪二

15.量刑起點為30個月,經認罪扣減後,刑期為20個月。

整體量刑原則

16.被告人共面對兩項控罪。本席考慮過整體量刑原則,認為較恰當的做法是將第二項控罪部份的刑期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現下令第二項控罪的刑期中的6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

判刑

17.總刑期為2年加6個月,即合共2年零6個月監禁。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