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 Lo Tung Development Co Ltd 及另二人 對 張偉國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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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923/2018 [2022] HKCFI 340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18年第29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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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本上訴 1.第五被告人於2022 年6 月13 日存檔傳票 (“該傳票”),要求法庭 “將不合理的禁制令撤銷”。他所指的”禁制令”,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陸啟康法官於2018年12月21日頒布的臨時禁制令(“2018 年臨時禁制令”)。 2.本席於2022 年9 月22 日頒下判詞(“該判詞”),裁定第五被告人的申請完全沒有基礎,因而駁回第五被告人的申請,並下令他向三位原告人支付該傳票的訟費。 3.第五被告人其後於2022 年9 月30 日存檔傳票,以提出上訴, 並於同日存檔一份非宗教式誓詞佐證。在該非宗教式誓詞內,第五被告人提交了一份“上訴書”以闡述他的上訴理據。本席在本判決書中,將會把第五被告人的申請當作是上訴許可申請處理。 法律原則 4.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發出上訴許可時,須考慮《高等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14AA(4)條的規定。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5.顧名思義 ,“合理機會得直”的意思是指有關的勝訴機會只需是 “合理的”: 既不應是 “空想”(fanciful) 的,但亦不需要是 “很有可能”(probable)的 (參閱案例: 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 KNM v HTF (HCMP 288/2011, 未經輯錄, 2011年9月7日))。第五被告人須說服本席,他欲提出的上訴是有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本席才應批准發出上訴許可。 上訴理據 6.總括而言,第五被告人的上訴理據可被歸納如下:
討論 7.本席認為第五被告人所提出的上訴理據是完全沒有基礎,理由如下:
8.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認為第五被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的勝訴機會,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 命令 9.本席撤銷第五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10.由於本席撤銷第五被告人的申請,故此,第五被告人須向三位原告人支付本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 11.為節省雙方的訟費及時間,本席認為適宜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62號命令第9A(1)(a)條規則,採用簡易程序方式,來評定三位原告人應得的訟費金額。 12.三位原告人的有關訟費金額現評定為$60,748。 13.在三位原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本席下令第五被告人須於2023年2月7日或之前向原告人支付上述訟費。
第一、第二及第三原告人:由何新權、黃天榮律師事務所轉聘何正謙大律師代表 第五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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