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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777/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November 2022.
2. 被告人就杜聆案官的上述命令提出上訴。他亦於2022年10月10日發出傳票,要求法庭下令原告人披露一張$400,000現金支票的銀行存根紀錄(“ 該披露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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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777/2020 [2022] HKCFI 35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0年第7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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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前言 1.高等法院杜潔玲聆案官於2022年7月29日下令:
2.被告人就杜聆案官的上述命令提出上訴。他亦於2022年10月10日發出傳票,要求法庭下令原告人披露一張$400,000現金支票的銀行存根紀錄(“該披露申請”) 。 3.經聆訊後,本席在2022年11月1日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書”),駁回被告人的上訴,維持杜聆案官於2022年7月29日所發出的命令,並駁回該披露申請。 4.被告人於2022年11月8日存檔傳票(“該傳票”):
上訴許可申請 5.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發出上訴許可時,須考慮《高等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14AA(4)條的規定。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6.顧名思義,“合理機會得直”的意思是指有關的勝訴機會只需是 “合理的”: 既不應是 “空想”(fanciful) 的,但亦不需要是 “很有可能”(probable)的 (參閱案例: 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 KNM v HTF (HCMP 288/2011, 未經輯錄, 2011年9月7日))。被告人須說服本席,他欲提出的上訴是有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本席才應批准發出上訴許可。 7.被告人在本申請中,只是重覆他在原審時所倚賴的論據,而並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據。他又非常倚重聆案官在撤銷原告人的簡易判決申請時的說法,作為支持自己抗辯的基礎。但正如本席在該判決書指出,該判決其後已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廖文健暫委法官推翻。被告人不斷強調聆案官已被推翻的看法,實際上只會是徒勞無功。 8.他又不斷解釋為何他在廖法官席前才正式提出該披露申請。但正如本席在聆訊時向他指出,本席在該判決書就該披露申請所作的決定,只是基於上訴法庭的裁定,指被告人再一次要求原告人披露的文件,並不會對本案的結果有重要影響。 9.在上述情況下,被告人根本沒有可能上訴成功,更遑論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故此,本席不會批准向他發出上訴許可。 該披露申請 10.如前所述,本席在該判決書中指出,根據上訴法庭的裁定,被告人再一次要求原告人披露$400,000現金支票的銀行存根紀錄,並不會對本案的結果有重要影響。 11.就上述判決,本席已駁回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被告人現再次提出相同的申請,是濫用司法程序。 12.因此,本席撤銷該披露申請。 暫緩執行申請 13.有關適用於暫緩執行法庭命令申請的法律原則 ,可說是老生常談。在 Star Play Development Limite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一案,馬道立法官(當時官階)指出:
14.如前所述,被告人擬提出的上訴,並無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故此,本席拒絕發出暫緩執行令。 命令 15.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被告人的三項申請。 訟費 16.由於本席駁回被告人的申請,故此,被告人須根據按揭合約第22(iii)條,向原告人支付按“律師與其當事人”基準所評定有關該傳票的訟費。 17.現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A(1)(a)條規則,採用簡易程序方式來評定原告人應得的訟費金額為$20,000。 18.被告人須於2022年12月22日或之前向原告人支付上述訟費。
原告人: 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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