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 對 周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81/202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September 2023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慧縈.
Family law – child custody – interim care and control – leave to appeal – costs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 – Social Welfare Department reports –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costs order against self-represented party – Respondent failed to show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Respondent's litigation conduct constituted special circumstance for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 Costs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osts ordered against Respon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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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81/2023 [2023] HKFC 195 香港特别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2023年第11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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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答辯人現就本席於2023年5月29日的命令提出申請上訴許可。 2.2023年5月29日的命令內容如下 (子女名字及出生日期被刪除):
3.呈請人於2023年 6月14日存檔反對陳詞 ,但沒有存檔任何反對誓章 。法庭於2023年 7月3日給予指示,命令呈請人須於2023年 7月24日之前存檔反對誓章, 否則被視爲選擇放棄存檔反對誓章。 最終, 呈請人沒有在該限期前存檔任何反對誓章。 本案背景及時序表: 4.答辯人為母親, 呈請人為父親。 他們於2009年結婚並育有2名女兒。 5.本案的背景及時序表如下: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 6.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7.「合理機會得直」的意思是指有關的勝訴機會只需是「合理的」: 既不應是「空想」(fanciful) 的, 但亦不需要是「很有可能」(probable) 的 (參閱案例: 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 KNM v HTF (HCMP 288/2011, 未經輯錄, 2011年9月7日))。 8.倘若上訴牽涉原審法庭行使酌情權的判決,上訴法庭衹會在原審法官犯了原則性錯誤、錯誤理解或忽畧考慮相關證據或事情、錯誤考慮不相關事情、或作出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内的決定之情況下才會干預:譚 訴 黃 ([2019] HKCA 786,第18段) 。 答辯人上訴理由 9.答辯人上訴申請中列出八項上訴理由 。本席將該上訴理由歸納如下:
10.答辯人的上訴陳述書中表示她不同意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內容, 並解釋因為細女根本不願意跟爸爸居住, 所以需要提出上訴。 討論 11.本案由開始至今, 答辯人不停聲稱細女曾被爸爸性侵犯。 本席已就該指控要求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向法庭交代有關事宜 , 並作出調查。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已交代經多方調查後, 多專業會議成員已就該指控作出討論及調查, 警方亦有要求各方協助調查。最後,該會議成員結論為沒有證據顯示細女受虐(見第二份報告第17段) 。 相反, 自從答辯人接走細女後的短短兩個月內 , 細女的情況日趨嚴峻。調查主任在第一份便箋直言細女的情況令人關注。 因此, 本席立即要求索取更新報告及心理專家報告。在2023年5月22日的聆訊中, 由於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 本席特意清楚向答辯人解釋必須要讓呈請人與細女進行探視 ,並需與社工好好合作,讓法庭可得到專業人士的意見。 12.但答辯人因各種理由堅持不讓呈請人作出探視, 並拒絕讓細女與心理專家會面。 13.本席認為事態嚴重, 並認爲如現有狀態持續會嚴重影響細女的精神及身體健康 。 本席認為如果讓答辯人繼續照顧細女, 答辯人會繼續用各種理由阻撓心理學家與細女會面,因而導致法庭最終不能評估細女的需要。從案件時序表、 社會福利署提交的兩份報告及便箋可見 , 答辯人未能好好照顧細女 , 並不停對呈請人作出嚴重的指控作爲應獲得細女照顧及管束權的理由。 因此,本席在2023年5月29日 , 認為有必要將細女移交給呈請人照顧。 14.考慮過答辯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本席認為她未能提出任何合理機會得直的理由,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本席拒絕答辯人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15.在TPL v. WYY (Costs: Children) [2015] HKFLR 75 一案中, 上訴法庭已清楚總結就有關子女事宜訟費時應考慮的法律原則(見第14.1 至15.4 段)。 16.本席緊記考慮有關子女事宜訟費時,應考慮作出無訟費命令作為起點。 但在本案中, 本席認爲答辯人的訴訟行爲構成“特別情況” 可讓法庭偏離應作出無訟費命令的原則。 17.在本案中, 答辯人一直漠視法庭的臨時探視命令 ,不停向呈請人作出毫無事實根據的指控, 並以該指控爲理由拒絕與社工合作。因答辯人未能遵從法庭臨時探視的命令,並拒絕與社工合作安排細女與心理學家會面, 導致本席須頒下 2023年 5月29日的命令。 18.本席認為雖然答辯人愛女心切, 但漠視法庭命令是不可接受的。對於答辯人的行為本席已多次勸告,並給予機會答辯人履行法庭命令, 但最終答辯人一意孤行,拒絕理會法庭的勸告。 19.本席認為答辯人的行為屬於不合理訴訟行為, 因此認為答辯人應支付今次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 20.本席作出以下的暫準訟費命令:
呈請人:由洪珀姿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