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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81/2023
[2023] HKFC 195
香港特别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2023年第1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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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上訴許可傳票日期: |
2023年6 月1 日 |
| 呈請人反對上訴許可書面陳詞日期: |
2023年6 月14 日 |
| 呈請人對上訴許存檔反對誓章的限期: |
2023年 7月24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3年 9月 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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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 書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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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辯人現就本席於2023年5月29日的命令提出申請上訴許可。
2.2023年5月29日的命令內容如下 (子女名字及出生日期被刪除):
“ 1. The Petitioner be granted interim care and control of Cxxxx Cxxxxx xx xxxx (xxx), a girl born on XX February 2016 (“Cxxxxx”), until further order from the court.
2. The Respondent to immediately return Cxxxxx to the Petitioner, in any event no later than 21:00 pm [sic] on 29 May 2023.
3. The Respondent be granted the [sic] defined and supervised access to the Children on Saturdays (for 2 hours) at the social worker’s office and/or other designed [sic] place assigned by the social worker.”
3.呈請人於2023年 6月14日存檔反對陳詞 ,但沒有存檔任何反對誓章 。法庭於2023年 7月3日給予指示,命令呈請人須於2023年 7月24日之前存檔反對誓章, 否則被視爲選擇放棄存檔反對誓章。 最終, 呈請人沒有在該限期前存檔任何反對誓章。
本案背景及時序表:
4.答辯人為母親, 呈請人為父親。 他們於2009年結婚並育有2名女兒。
5.本案的背景及時序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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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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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023 |
呈請人存檔離婚呈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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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23 |
呈請人以各方傳票申請禁制令, 要求法庭禁制答辯人騷擾呈請人, 以及禁制答辯人進入婚姻處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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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23 |
法庭就呈請人的各方傳票展開緊急聆訊。答辯人亦有出席聆訊。 在聆訊中經雙方討論後,雙方同意將呈請人的傳票申請無限期押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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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023 |
答辯人未經呈請人同意下私自把細女接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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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023 |
- 呈請人以單方面傳票申請禁制令及家庭子女的臨時管養權。
- 法庭頒令禁止答辯人騷擾呈請人,以及緊急索取社會福利署報告, 並指示社會福利署就臨時照顧及管束權提供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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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023 |
答辯人提出各方傳票申請 , 要求法庭頒佈禁制騷擾命令、驅逐令、及重返令。 法庭收到有關申請 後,安排有關申請於2023年3月23日聽取雙方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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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023 |
社會福利署提交報告(後稱“第一份報告”)。 在報告中, 社會福利調查主任表示, 由於答辯人拒絕帶細女與調查主任會面, 因此調查主任未能就臨時安排提出任何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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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2023 |
聆訊當天法庭頒布一系列的命令, 包括:維持大女與呈請人一起居住, 而細女繼續與答辯人一起居住。 就臨時探視作出指示及再次傳召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 並命令聆訊押後至2023年5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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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2023 |
社會福利處調查主任提交報告(後稱“第二份報告”), 建議呈請人應獲得兩名女兒的單一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 而答辯人可獲得界定探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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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23 |
在聆訊當天, 答辯人表示反對第二份報告的建議, 因此法庭於同日命令子女約見聆訊押後至2023年8月14日在編訂法官席前進行案件管理聆訊。 在聆訊中, 法庭沒有就臨時管養照顧及管束頒布任何命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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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023 |
- 答辯人提出單方面傳票,申請禁制騷擾令、驅逐令、 重返令、 參與計劃令及更改探視命令。 該傳票排期於2023年5月22日作聆訊。
- 同日, 答辯人提出各方傳票, 申請禁制騷擾令、 驅逐令、 重返令、 參與計劃令及更改探視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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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023 |
- 呈請人發信給法庭, 表示從 2023年3月11日起答辯人拒絕履行法庭頒布的臨時探視安排, 導致呈請人一直未能與細女見面。
- 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向法庭提交便箋 (後稱“第一份便箋”) 。 調查主任在報告中指細女的情況令人關注 : 細女經常遲到上學、欠交功課、精神狀態疲倦、不能集中精神等等。 社會福利調查主任確認從2023年3月23日起,探視安排未能成功進行。 調查主任建議更改探視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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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023 |
- 鑒於調查主任第一份便箋的內容顯示細女的情況嚴峻, 法庭頒布緊急指示, 包括: (1)要求社會福利調查主任索取緊急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2)指示法定代表律師考慮是否代表細女,及(3)調查主任於下次的聆訊不少於三天前提供更新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聆訊定於6月6日進行 。
- 呈請人向法庭提出單方面傳票申請, 要求將細女立即歸還呈請人照顧。 聆訊定於2023年5月22日進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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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023 |
- 法庭聽取答辯人於2023年5月16日發出的單方面傳票及呈請人於5月19日發出的單方面傳票 。
- 在聆訊中, 法庭提醒答辯人要讓呈請人能順利進行探視, 並需配合社會福利調查主任的調查讓調查主任能順利完成更新的報告 。 法庭提醒答辯人, 如她拒絕與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合作, 本席會考慮作出臨時命令將細女立即歸還呈請人, 以便社會福利調查主任能順利作出報告。
- 本席向社會福利調查主任發出便箋, 要求調查主任向法庭報告臨時安排探視是否能於2023年5月27日及2023年6月3日順利進行 。並要求調查主任於 2023年5月29日及2023年6月5日提交簡短便箋就探視情況作出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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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2023 |
- 呈請人提出單方面申請要求法庭將細女的臨時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給予呈請人, 及要求答辯人立即交還細女讓呈請人照顧 。
- 社會福利署提交更新便箋(後稱“第二份便箋”) 。 調查主任報告, 由於答辯人仍然採取不合作態度, 探視仍未能順利進行 , 而且答辯人拒絕與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合作,讓細女可以與臨床心理學家會面 。
- 考慮呈請人的陳詞及社會福利署更新的報告後, 本席認為 細女的情況嚴峻, 如一直跟答辯人居住 , 各方專家不能就小朋友的情況作出任何評估 。 因此, 本席命令答辯人須立即將細女交託呈請人照顧 , 並將細女的臨時照顧及管束權給予呈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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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23 |
答辯人申請就法庭於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 |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
6.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7.「合理機會得直」的意思是指有關的勝訴機會只需是「合理的」: 既不應是「空想」(fanciful) 的, 但亦不需要是「很有可能」(probable) 的 (參閱案例: 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 KNM v HTF (HCMP 288/2011, 未經輯錄, 2011年9月7日))。
8.倘若上訴牽涉原審法庭行使酌情權的判決,上訴法庭衹會在原審法官犯了原則性錯誤、錯誤理解或忽畧考慮相關證據或事情、錯誤考慮不相關事情、或作出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内的決定之情況下才會干預:譚 訴 黃 ([2019] HKCA 786,第18段) 。
答辯人上訴理由
9.答辯人上訴申請中列出八項上訴理由 。本席將該上訴理由歸納如下:
1) 答辯人不熟悉法庭程序, 未能清楚讓法庭理解她的立場, 亦不理解法庭於2023年5月22日給予的勸告;
2) 細女的情況已得到改善; 及
3) 答辯人未能於2023年5月27日順利進行及安排探視,因為社工說她的探視以後會在早上10:30舉行, 而答辯人沒有再留意更新的安排。
10.答辯人的上訴陳述書中表示她不同意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內容, 並解釋因為細女根本不願意跟爸爸居住, 所以需要提出上訴。
討論
11.本案由開始至今, 答辯人不停聲稱細女曾被爸爸性侵犯。 本席已就該指控要求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向法庭交代有關事宜 , 並作出調查。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已交代經多方調查後, 多專業會議成員已就該指控作出討論及調查, 警方亦有要求各方協助調查。最後,該會議成員結論為沒有證據顯示細女受虐(見第二份報告第17段) 。 相反, 自從答辯人接走細女後的短短兩個月內 , 細女的情況日趨嚴峻。調查主任在第一份便箋直言細女的情況令人關注。 因此, 本席立即要求索取更新報告及心理專家報告。在2023年5月22日的聆訊中, 由於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 本席特意清楚向答辯人解釋必須要讓呈請人與細女進行探視 ,並需與社工好好合作,讓法庭可得到專業人士的意見。
12.但答辯人因各種理由堅持不讓呈請人作出探視, 並拒絕讓細女與心理專家會面。
13.本席認為事態嚴重, 並認爲如現有狀態持續會嚴重影響細女的精神及身體健康 。 本席認為如果讓答辯人繼續照顧細女, 答辯人會繼續用各種理由阻撓心理學家與細女會面,因而導致法庭最終不能評估細女的需要。從案件時序表、 社會福利署提交的兩份報告及便箋可見 , 答辯人未能好好照顧細女 , 並不停對呈請人作出嚴重的指控作爲應獲得細女照顧及管束權的理由。 因此,本席在2023年5月29日 , 認為有必要將細女移交給呈請人照顧。
14.考慮過答辯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本席認為她未能提出任何合理機會得直的理由,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本席拒絕答辯人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15.在TPL v. WYY (Costs: Children) [2015] HKFLR 75 一案中, 上訴法庭已清楚總結就有關子女事宜訟費時應考慮的法律原則(見第14.1 至15.4 段)。
16.本席緊記考慮有關子女事宜訟費時,應考慮作出無訟費命令作為起點。 但在本案中, 本席認爲答辯人的訴訟行爲構成“特別情況” 可讓法庭偏離應作出無訟費命令的原則。
17.在本案中, 答辯人一直漠視法庭的臨時探視命令 ,不停向呈請人作出毫無事實根據的指控, 並以該指控爲理由拒絕與社工合作。因答辯人未能遵從法庭臨時探視的命令,並拒絕與社工合作安排細女與心理學家會面, 導致本席須頒下 2023年 5月29日的命令。
18.本席認為雖然答辯人愛女心切, 但漠視法庭命令是不可接受的。對於答辯人的行為本席已多次勸告,並給予機會答辯人履行法庭命令, 但最終答辯人一意孤行,拒絕理會法庭的勸告。
19.本席認為答辯人的行為屬於不合理訴訟行為, 因此認為答辯人應支付今次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
20.本席作出以下的暫準訟費命令:
1) 答辯人須就上訴許可申請支付呈請人的訟費,金額有待簡易評定。
2) 若雙方在14天內沒有向法庭申請更改本訟費暫準命令,本訟費暫準命令,即成為絕對命令。
3) 呈請人需於本訟費命令變為絕對命令後七天內 , 向法庭提交有關訟費清單 ,並須向法庭作出合適案件管理指示。
呈請人:由洪珀姿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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