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張豐 對 黃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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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較早時就本案的一些申請存檔了兩份非宗教式誓詞(以下簡稱為 “6月7日誓詞” 及 “6月28日誓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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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578/2022 [2023] HKCFI 2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22年第5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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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被告人較早時就本案的一些申請存檔了兩份非宗教式誓詞(以下簡稱為“6月7日誓詞”及 “6月28日誓詞”) 。 2.原告人其後發出傳票,基於被告人違反《調解條例》(香港法例第620章)第8及第9條,向法庭申請剔除6月7日誓詞及6月28日誓詞總共三部份的受爭議內容。 3.聆案官於2022年9月20日,接納原告人的申請。 4.被告人不服聆案官的決定,故此存檔「向內庭聆訊的法官提交的上訴通知書」,提出上訴。 5.本席在2022年12月15日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就其中一部份受爭議內容的上訴得直,但駁回被告人就其餘部份受爭議內容的上訴,又下令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於聆案官席前所進行的聆訊及於本席席前進行的上訴聆訊的75%訟費。 6.被告人於2022年12月29日存檔傳票(“該傳票”) , 擬就本席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許可申請 7.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發出上訴許可時,須考慮《高等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14AA(4)條的規定。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8.顧名思義 ,“合理機會得直”的意思是指有關的勝訴機會只需是 “合理的”: 既不應是 “空想”(fanciful) 的,但亦不需要是 “很有可能”(probable)的 (參閱案例: 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 KNM v HTF (HCMP 288/2011, 未經輯錄, 2011年9月7日))。被告人須說服本席,他欲提出的上訴是有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本席才應批准發出上訴許可。 上訴理據 9.總括而言,被告人的上訴理據可被歸納如下:
10.恕本席直言:被告人根本完全未有指出本席在該判決書中,犯了甚麼錯誤。因此,他的上訴是完全沒有可能成功。 11.被告人在書面陳詞中又要求法庭撤銷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毛樂禮資深大律師於2022年5月17日向他發出的臨時禁制令。關於該臨時禁制令是否應被撤銷的問題,應留待就該臨時禁制令進行的聆訊時才處理[1]。本上訴只是關於某些證據是否可於該聆訊呈堂。 命令 12.由於本席認為被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的勝訴機會,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因此,本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13.由於本席撤銷被告人的申請,故此,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本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 14.為節省雙方的訟費及時間,本席認為適宜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62號命令第9A(1)(a)條規則,採用簡易程序方式,來評定原告人應得的訟費金額。 15.原告人代表律師在聆訊時向法庭呈上訟費陳述書,並要求獲得$79,858訟費。 16.本席認為原告人的訟費申索明顯過高,而有個別訟費項目是明顯不合理,甚至有濫收費用之嫌,例如:
17.本席提醒所有律師, 他們應在草擬用作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訟費陳述書時,就每一個訟費項目都細心考慮是否有理據提出相關的訟費申索,並有充足準備就每一個訟費項目回應法庭的提問,而不應該以心存僥倖的心態,不論訟費項目合理與否都不顧一切將之放在訟費陳述書內,否則這是有違律師作為法院人員的責任。 18.本上訴許可申請毫不複雜, 被告人亦只向法庭提交了小量文件。經考慮有關申請的性質和情況及訟費款額的相稱性和合理性後,本席將原告人的訟費金額評定為$20,800。 19.被告人須在2023年2月2日或之前,向原告人支付上述訟費。
原告人:由劉陳高律師事務所黃家宏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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