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張豐 對 黃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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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較早時就本案的一些申請存檔了兩份非宗教式誓詞(以下簡稱為 “6月7日誓詞” 及 “6月28日誓詞” )  。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A 578/2022[2023] HKCFI 27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Ja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578/2022

[2023] HKCFI 2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22年第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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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LAM CHEUNG FONG (林張豐)  
   
被告人 黃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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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浩榮內庭聆訊 (公開)
聆訊日期︰ 2023年1月19日
判決日期︰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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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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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被告人較早時就本案的一些申請存檔了兩份非宗教式誓詞(以下簡稱為“6月7日誓詞” “6月28日誓詞”)  。

2.原告人其後發出傳票,基於被告人違反《調解條例》(香港法例第620章)第8及第9條,向法庭申請剔除6月7日誓詞及6月28日誓詞總共三部份的受爭議內容。

3.聆案官於2022年9月20日,接納原告人的申請。

4.被告人不服聆案官的決定,故此存檔「向內庭聆訊的法官提交的上訴通知書」,提出上訴。

5.本席在2022年12月15日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就其中一部份受爭議內容的上訴得直,但駁回被告人就其餘部份受爭議內容的上訴,又下令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於聆案官席前所進行的聆訊及於本席席前進行的上訴聆訊的75%訟費。

6.被告人於2022年12月29日存檔傳票(“該傳票”)  , 擬就本席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許可申請

7.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發出上訴許可時,須考慮《高等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14AA(4)條的規定。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 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第(1)款所指的上訴許可。”

8.顧名思義 ,“合理機會得直”的意思是指有關的勝訴機會只需是 “合理的”: 既不應是 “空想”(fanciful)  的,但亦不需要是 “很有可能”(probable)的 (參閱案例: 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 KNM v HTF (HCMP 288/2011, 未經輯錄, 2011年9月7日))。被告人須說服本席,他欲提出的上訴是有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本席才應批准發出上訴許可。

上訴理據

9.總括而言,被告人的上訴理據可被歸納如下:

(1)  根據他所簽署的調解保密協議 ,他須保密的資料並不包括將會或已進行調解這個事實,或根據法律規定為實行或執行和解條款而須披露資料的情況;

(2)  原告人及其代表大律師顛倒黑白,歪曲事實,捏造文件來陷害他;

(3)  他在調解中心所說的,全部都是事實;

(4)  他的精神在過去5個月飽受折磨,即使以最低工資計算,他亦已經損失了$75,000。

10.恕本席直言:被告人根本完全未有指出本席在該判決書中,犯了甚麼錯誤。因此,他的上訴是完全沒有可能成功。

11.被告人在書面陳詞中又要求法庭撤銷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毛樂禮資深大律師於2022年5月17日向他發出的臨時禁制令。關於該臨時禁制令是否應被撤銷的問題,應留待就該臨時禁制令進行的聆訊時才處理[1]。本上訴只是關於某些證據是否可於該聆訊呈堂。

命令

12.由於本席認為被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的勝訴機會,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因此,本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13.由於本席撤銷被告人的申請,故此,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本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

14.為節省雙方的訟費及時間,本席認為適宜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62號命令第9A(1)(a)條規則,採用簡易程序方式,來評定原告人應得的訟費金額。

15.原告人代表律師在聆訊時向法庭呈上訟費陳述書,並要求獲得$79,858訟費。

16.本席認為原告人的訟費申索明顯過高,而有個別訟費項目是明顯不合理,甚至有濫收費用之嫌,例如:

(1)  原告人代表律師聲稱花了210分鐘就此上訴許可申請與其客戶聯絡。本席認為,即使原告人代表律師將被告人的上訴理據及書面陳詞(共計五頁紙)[2]逐個字向原告人閱讀 ,並解釋有關適用於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律及被告人的勝訴機會,亦沒有可能需要花上3.5小時(尤其是當原告人代表律師應該毫無困難便可理解到 ,被告人的上訴理據根本全無可辯性可言);

(2)  原告人代表律師聲稱花了8小時準備書面陳詞及案例典據列表以及另外用了1.5小時閱讀被告人的傳票(連同上訴理據)及書面陳詞。當本席質疑為何黃律師需要用這麼多時間時,他聲稱是由於自己的中文水平不高,故此花了較長時間。本席認為這解釋是完全不能接受。既然黃律師心知是由於自己的中文水平不夠高 ,而導致花了額外時間閱讀及準備文件,他在草擬訟費陳述書時,便應該就此將訟費申索金額作適當調整,而不是將不合理的數額全數放在訟費陳述書內,待法庭提出質疑時,才看似大方地說讓法庭評估合適金額。這完全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17.本席提醒所有律師, 他們應在草擬用作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訟費陳述書時,就每一個訟費項目都細心考慮是否有理據提出相關的訟費申索,並有充足準備就每一個訟費項目回應法庭的提問,而不應該以心存僥倖的心態,不論訟費項目合理與否都不顧一切將之放在訟費陳述書內,否則這是有違律師作為法院人員的責任。

18.本上訴許可申請毫不複雜, 被告人亦只向法庭提交了小量文件。經考慮有關申請的性質和情況及訟費款額的相稱性和合理性後,本席將原告人的訟費金額評定為$20,800。

19.被告人須在2023年2月2日或之前,向原告人支付上述訟費。

( 歐陽浩榮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由劉陳高律師事務所黃家宏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楊家雄法官已於2022年6月30日下令, 將原告人延續該臨時禁制令的申請押後至另定日期進行聆訊

[2]  被告人亦呈交了一份與訟雙方於2021年5月21日簽訂的調解保密協議,但由於這是原告人自己簽署的中文文件,又和本上訴許可申請無實際關係,故此,原告人代表律師時無需就此協議再向原告人作解釋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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