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盈投資有限公司 對 陳寶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65/202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April 2023.
1. 這申請由本案的被告人陳寶榮提出。他要求在上訴期間暫緩執行下級法庭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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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65/2022, [2023] HKCA 6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465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0年第7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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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引言及訴訟過程 1.這申請由本案的被告人陳寶榮提出。他要求在上訴期間暫緩執行下級法庭的命令。 2.訴訟源起自原告人東盈投資有限公司在HCA 2211/2015向陳先生追討債項,在原訟法庭循簡易程序獲判得直,陳先生須支付欠款約$1,700,000及利息。判決後陳先生向原訟法庭作出申請,要求命令原告人披露一張$400,000現金支票及銀行存根紀錄(“披露申請”),被原訟法庭拒絕。 3.陳先生就簡易程序的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CACV 8/2020),又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就披露申請的判決上訴(CAMP 55/2020)。上訴法庭在2022年1月21日頒發判案書[1],把欠款的本金改為$1,890,500, 駁回就簡易程序判決的上訴,並拒絕許可就披露申請的判決上訴。陳先生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2022年5月12日被上訴法庭拒絕[2]。 4.2022年6月4日,原告人發出原訴傳票(HCMP 777/2020),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88號命令,要求下令陳先生交出他抵押位於大埔新峰花園物業的空置管有權。聆案官杜潔玲2022年7月29日作出命令,命令他28天內交出物業的空置管有權。陳先生就聆案官的命令,向原訟法庭上訴。2022年10月10日,他亦在原訟法庭發出傳票,再度提出類似的披露申請。 5.2022年11月1日,暫委法官歐陽浩榮在HCMP 777/2020頒發判案書[3],基於上訴法庭早前的裁定,拒絕披露申請,撤銷披露申請的傳票,又駁回就聆案官命令的上訴。 6.2022年11月8日,陳先生在HCMP 777/2020存檔傳票申請,就11月1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重新提出前述的披露申請,並且要求暫緩執行杜聆案官7月29日的命令。11月22日,歐陽法官頒發判決書[4],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撤銷再度提出的披露申請。歐陽法官指出,陳先生提出相同的披露申請,是濫用司法程序。歐陽法官認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故此拒絕發出暫緩執行令。 7.2022年11月23日,陳先生存檔上訴通知書(CACV 465/2022),就歐陽法官11月1日的判決上訴。11月1日的判決裁定兩個申請,第一是針對杜聆案官7月29日命令的上訴,第二是歐陽法官席前的披露申請。聆案官的命令是循《高等法院規則》第88號命令作出,陳先生有當然權利上訴[5]。至於歐陽法官撤銷披露申請的判決,是非正審的判決,須獲法庭許可方能上訴[6]。歐陽法官已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未獲上訴法庭許可,陳先生不得就披露申請的判決上訴。陳先生顯然知道這法律規定,他在11月25日去信上訴法庭,明言他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歐陽法官拒絕,但承諾「稍后」向上訴法庭作出許可申請。 8.11月28日,陳先生在CACV 465/2022發出傳票申請,第(1)項請求是相同的披露申請,第(2)項請求是要求暫緩執行杜聆案官的命令。他同日存檔了支持誓章,聲稱原告人向法庭作出虛假陳述,在HCA 2211/2015、CACV 8/2020及CAMP 55/2020被判勝訴,藉著這些得直判決在HCMP 777/2020獲得物業的空置管有權。基於這聲稱,他請求上訴法庭頒發披露命令,和暫緩執行杜聆案官的命令。 9.2023年3月3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作出指示,傳票第(1)項請求應予以剔除,並指示「如被告人獲得上訴許可後,則可就暫委法官撤銷披露申請的命令提出上訴」,如被告人希望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應於3月20日前提出,否則會被視為不會提出上訴,法庭將就上訴給予進一步指示。就傳票第(2)項請求,司法常務官指示與訟雙方提交誓章和陳詞,然後交由上訴法庭處理。 10.3月16日,陳先生在上訴法庭存檔傳票,申請許可就2022年11月1日撤銷披露申請的判決上訴(CAMP 106/2023)。 11.3月20日,代表原告人的律師去信司法常務官,就司法常務官3月3日的指示回應: 原告人重申堅決反對被告人申請暫緩執行聆案官的命令,被告人11月28日的誓詞只是重覆之前的陳述,故此原告人不會提出反對的誓詞。 12.3月31日,司法常務官就CACV 465/2022的上訴通知書及11月28日的傳票申請發出以下指示:
13.與訟雙方根據司法常務官的指示,分別於2023年3月30日、4月3日及4月12日提交了書面陳詞。 討論及裁決 14.司法常務官剔除傳票第(1)項申請,是正確的。陳先生不斷作出披露申請,無疑是濫用司法程序。本庭毋需處理這項申請。由於陳先生有當然權利上訴聆案官的命令,司法常務官指示可等待上訴法庭在CAMP 106/2023有裁決,方處理CACV 465/2022的上訴通知書,是恰當的。 15.本庭現處理傳票第(2)項申請,應否在上訴聆案官的命令期間,暫緩執行聆案官的命令。 16.本案的背景在歐陽法官2022年11月1日的判決書已有詳述,在此不贅。 17.原則上,勝訴的一方不應被剝奪其獲取判決成果之權利,除非有良好理由,法庭不會批准暫緩執行命令。申請暫緩執行命令最起碼的條件,是上訴人有值得爭議的上訴理由。倘若沒有值得爭議的上訴理由,法庭根本毋需考慮應否行使酌情權暫緩執行有關命令 (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陳先生亦需要提供其他的原因,顯示為何暫緩執行有關命令是適當的,例如執行命令是否會使上訴徒然。 18.本庭目前並非審理陳先生的上訴,因此只會就他的上訴理據作出初步評估,毋需也不宜作詳細的分析。他在2022年11月28日的誓章聲稱,原告人向法庭作出虛假陳述,但他的指控毫無理據。他上訴的主要爭議點,在於他是否有收取過$400,000的現金支票。然而,這爭議點以及他就相關貸款提出的其他爭議,已在CACV 8/2020和CAMP 55/2020被上訴法庭裁斷敗訴。他在早前的訴訟,當時由大律師代表,從未聲稱自己沒有收到現金支票或沒有簽署收據,也沒有指稱原告人對法庭作出虛假陳述或有欺騙行為。他就該判決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申請,亦已被上訴法庭拒絕。根據一案不能兩審(res judicata)及爭論議題不得再反駁(issue estoppel)的法律原則,他不能要求法庭重新考慮相同的爭議點。 19.基於上述理由,本庭認爲就聆案官命令提出的上訴,沒有任何值得爭議的上訴理由,故此不會行使酌情權,暫緩執行聆案官的命令。陳先生亦沒有就暫緩執行的申請,提出任何合理的理由,以顯示上訴期間暫緩執行是適當的。 20.本庭於是撤銷陳先生暫緩執行聆案官命令的申請。 21.本庭作出暫准訟費命令,根據一貫做法,敗訴一方須支付勝訴一方的訟費,命令陳先生支付原告人這申請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訟費金額。考慮過原告人的訟費陳述書,本庭認為訟費的金額合理,將訟費評定為$42,844。倘若這判決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要求更改,暫准命令和訟費評定將成為永久命令。
原告人(答辯人): 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轉聘李曉恩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2022] HKCA 156 (Yuen, G Lam and Chow JJA) [5] 《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1(1)(j)條規則 [6] 《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14AA(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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