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日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62/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September 2023.
1. 被告人於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下,被裁定控罪一的「販運危險藥物」及控罪二的「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5 cases
|
DCCC 1162/2021 [2023] HKDC 13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16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於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下,被裁定控罪一的「販運危險藥物」及控罪二的「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名成立。 截停及拘捕 2.2021年8月3日上午約10時21分,警員22765(控方證人1)於深水埗區分巡邏及處理緊急案件,當他巡至深水埗地鐵站大堂近D出口附近位置,看見被告人向他迎面而來。控方證人1見他神色慌張,及後被告人加快步速向前行。控方證人1懷疑他可能藏毒,於是在深水埗地鐵站大堂近D出口將他截停,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向他解釋搜身理由。在他那個黑色斜孭袋THRASHER牌子(控方證物1)搜出下列物品:
3.當日稍後,控方證人1於深水埗地鐵站D出口向被告人宣布拘捕,罪名為 “販運毒品罪” 及施行警誡。經警誡後,被告人用本地話講:「阿Sir,我依家無食毒品㗎啦,呢啲毒品係我收120蚊幫人帶嘅。」 4.於同日10時34分,控方證人1押解被告人及攜同上述的毒品返回深水埗警署。 5.政府化驗師黃大衛先生(控方證人6)證實涉案毒品成分:共有14.52克氯胺酮及3.14克可卡因。 6.香港警察毒品調查科警務人員估計涉案毒品市值約港幣13,789元。 罪行 7.被告人承認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氯胺酮及可卡因。 第二項控罪 8.有關本案的認罪答辯、求情及判刑的日期,法庭經已訂於2022年12月12日進行聆訊。但當日被告人沒有依期出庭應訊。因此,庭上頒下拘捕令將被告人緝拿歸案,並取消其再可保釋外出。警方於2023年3月7日將被告人拘捕歸案。在警方警誡下查詢,被告人保持緘默,沒有說出為甚麼當天沒有上庭應訊。 罪行 9.身為獲准保釋的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被告人承認此項控罪。 被告人的背景、刑事紀錄和減刑陳詞 10.被告人現年18歲,未婚,教育程度至中四。干犯本案時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本案後因干犯管有危險藥物等罪名被判入更生中心,並已服刑完畢。 11.黎大律師準備了一份仔細的減刑陳詞,並呈上求情信及援引了新近案例及作出論述,對比不同量刑的計算方式,得出對被告人較有利的量刑基準介乎53個月至55個月監禁。 量刑 控罪一 12.本案涉及的毒品是合共淨重3.14克「可卡因」及14.52克「氯胺酮」。 13.根據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同樣適用於販運可卡因。根據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 [2009] 2 HKLRD 437,販運3.14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為約35個月監禁。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販運14.52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為約50個月監禁。 14.由於本案涉及兩種毒品,以往案例亦容許法庭以「綜合方式」量刑,目的不是純加數,而是有一致性地反映罪責[1]。由於本案可卡因份量較少,本席把本案的可卡因的刑期轉換成相等於氯胺酮的份量(3.14克可卡因的約35個月監禁相等於5克氯胺酮的刑期),再綜合原有的14.52克氯胺酮計算在內(5 + 14.52 = 19.52),量刑基準約54個月監禁,再扣減認罪的三分一,控罪一的刑期為36個月監禁。雖然,本案涉及多於一種毒品,有加刑因素,但被告人在干犯本案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有悔意,此消彼長,本席不予加刑。 控罪二 15.就控罪二的不歸押控罪而言,最高刑罰是12個月監禁及罰款。被告人缺席2022年12月12日的區域法院聆訊,並在翌年3月7日被警方重新拘捕,潛逃約3個月。根據2016年案例盧錦輝一案,本席把量刑基準定在3個月,經扣減認罪的三分一,第二項控罪的刑期為2個月監禁。 16.兩項控罪性質不同,根據案例盧錦輝一案,應予以分期執行,本席不認為本案有任何特殊情況,再以較輕方式處理。因此,總刑期為38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