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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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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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1/2021 [2022] HKDC 12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8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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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2.被告人不認罪,審訊後被定罪。 3.相關的案情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故不在此贅。 4.簡單而言被告人沿青山公路 - 掃管笏段駕駛車輛並隨後駛進一迴旋處,約於1秒後駛出迴旋處,進入屯門青山公路 - 大欖段。於離開迴旋處後約1秒,被告人車輛便開始失控,以逆時針方向旋轉,隨後撞到正在愛琴灣巴士站附近等候的人士[當中包括控罪詳情所指的 兩名傷者(證人一及證人二)]引致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求情陳詞 5.被告人於審訊時由張錦榮大律師代表。於裁定罪成後,張大律師續替被告人作出求情陳詞。當法庭押後案件以作考慮判刑期間,被告人更換了代表他的律師團隊,以許卓倫大律師及任漢琛大律師代表他作求情陳詞。 6.被告人現年32歲,未婚。他為家中獨子。 7.被告人在美國加州大學修畢學士學位。於2014年他回港發展,並於同年成立其汽車零件貿易公司,且營運至今。 8.許大律師向法庭力陳:意外發生後,被告人隨即下車查看傷者傷勢。當警員到場後,被告人亦非常合作地道出事發經過,以配合警方的調查工作。此外,被告人亦於審訊之初已知錯,並向法庭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雖則這表述不為控方所接納,然而此舉操顯示被告人對事件是有悔意的。 9.許大律師亦謂:被告人犯案後感到深切後悔。自意外發生後,被告人一直誠心懺悔,愧疚久久纏繞心中。他時刻惦記該四名年青傷者的傷勢及康復進度,多個月來寢食難安。 10.許大律師冀法庭考慮,本案是單一事件,被告人10年來也沒有交通定罪紀錄。 11.被告人沒有作競賽性駕駛或炫耀駕駛,亦非在馬路上洩憤,故不屬於道德上的罪責。 12.許大律師亦力陳,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任何不當的駕駛行為(例如:、醉酒、濫藥、胡亂切線、賽車及不遵守交通燈號等)。被告人的不遵守道路標誌及未能正確控制車輛皆源於他超速駕駛的行為,故並非額外加重罪責的因素。因此,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14.於裁斷時,法庭於考慮了證人五的證詞後,接納此路段的限制車速是每小時50公里。 15.然而,許大律師於求情陳詞時呈上相關的憲報(公告編號第321及4084號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 屯門青山公路車速限制-》並顯示早於2001年1月在運輸署的公告中已把該路段的時速限制由每小時50公里改至每小時70公里;而由2002年7月5日起,青山公路由其與青發街交界以東約100米處起,至其與掃管笏路交界處止的路段,車速限制將定為每小時50公里。 16.透過控方其後安排警方到相關的路段作量度後,得出的結果為:涉案的愛琴灣巴士站附近的位置之車速限制有可能是每小時70公里(其原因為:相關公告所採納的用詞為「約100米」,故出現位置上的不確定性)。 17.雖則這並不會影響法庭就定罪的裁斷(因裁斷的主軸基礎是被告人以幾近每小時100公里的平均時速駛進迴旋處乃一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應有的作為),然而相關路段的實際限制時速必定是法庭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18.由於相關路段的車速限制存在着不確定性,本席在量刑之時會採納一個對被告人最有利的選擇。 19.故就着量刑而言,本席接納於本案的相關時段,該路段的時速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 判刑考慮 20.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第5級罰款及監禁7年。 21.本席已考慮了包括HKSAR v Lee Yau Wing(李有榮)[2013] 1 HKC 572;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朱詠研) [2020] 1 HKLRD 771;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李天生 [2011] 1 HKLRD 337等案所定立的原則。 22.本案的控罪是嚴重的罪行。在達致一個相稱、平衡及公正的刑罰時,法庭必須謹記懲罰、阻嚇、譴責 這三大原則,而刑罰的種類,即使初犯,即時監禁亦難以避免。 23.本席已考慮了本案的所有案情包括被告人的罪責。 24.在關鍵時段,本席接納涉案路段限速為每小時70公里,而被告人當時至少以99公里(加/減每小時10公里)的車速行駛,故他是超速至少19公里。如《裁決理由》中所述:被告人車輛失控的唯一合理原因是:速度過快。 25.但法庭同意辯方的陳述:即被告人的駕駛方式,除卻其高速駕駛的行徑外,不存在一些額外不當的駕駛行為。 26.本席亦已考慮了證人一及證人二的傷勢。他們均獲黄華邦醫生診斷並預計他們將維持永久性傷殘。他們亦被轉介往醫院管理局接受心理醫生治療。 27.考慮到所有因素,本席認為一個恰當的量刑基準是10個月監禁。 28.本席考慮到於審訊之初,被告人亦已承認不小心駕駛罪。辯方於審訊過程當中亦已同意大部份案情。減省了審訊的時間。法庭同意這顯示着被告人有一定的悔意。故法庭下令將刑期下調兩個月至8個月監禁。 判刑 29.被告人的判刑為:8個月監禁。 30.法庭亦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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